依國有財產法第9條規定:「財政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國有財產事務。財政部設國有財產署,承辦前項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同法第12條規定:「非公用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管理機關,承財政部之命,直接管理之。」爰國有非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暨其所屬國有財產署。有關國有非公用土地長期被占用之問題向為社會大眾所關注,依國產署提供資料顯示,108年3月底止該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共計34萬7,597筆(錄)、面積2萬3,926公頃、公告現值3,695.23億元,茲依「被占用之類別」及「縣市別」分析被占用之情形如次:
(一)依「被占用之類別」分析(詳附表1):
被「政府機關」占用7,564筆(錄)、面積727公頃、公告現值377.05億元,分別占該署經管國有非公用被占用土地之筆(錄) 、面積、公告現值之2.18%、3.04%、10.20%。
被「非公司組織之公營機構」占用196筆(錄)、面積10公頃、公告現值8.03億元,分別占該署經管國有非公用被占用土地之筆(錄)、面積、公告現值之0.06%、0.04%、0.22%。
被「公司組織之公營機構」占用723筆(錄)、面積27公頃、公告現值37.83億元,分別占該署經管國有非公用被占用土地之筆(錄)、面積、公告現值之0.21%、0.11%、1.02%。
被「私人」占用30萬2,996筆(錄)、面積2萬419公頃、公告現值2,771.37億元,分別占該署經管國有非公用被占用土地之筆(錄) 、面積、公告現值之87.17%、85.34%、75%。
「占用人不詳」占用3萬5,354筆(錄)、面積2,717公頃、公告現值493.05億元,分別占該署經管國有非公用被占用土地之筆(錄)、面積、公告現值之10.17%、11.36%、13.34%。
被「其他公法人」占用764筆(錄)、面積25公頃、公告現值7.90億元,分別占該署經管國有非公用被占用土地之筆(錄)、面積、公告現值之0.22%、0.10%、0.21%。
綜上,國有非公用土地被「私人」以及「占用人不詳」為主要被占用類型,兩者占用計33萬8,350筆(錄)、面積2萬3,136公頃、公告現值3,264.42億元,分別占被占用土地之筆(錄) 、面積、公告現值之97.34%、96.70%、88.34%。
附表1:108年3月底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類別一覽表
單位:筆(錄);公頃;億元
項目
類別
筆(錄)數
面積
公告現值
政府機關
7,564
727
377.05
非公司組織之公營機構
196
10
8.03
公司組織之公營機構
723
27
37.83
私人
302,996
20,419
2,771.37
占用人不詳
35,354
2,717
493.05
其他公法人
764
25
7.90
合計
347,597
23,926
3,695.23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產署提供。
(二)依「縣市別」分析被占用情形(詳附表2):
1.以被占用之土地筆(錄)數排序:最大者前5名依序為台中市4萬3,412筆(錄)、高雄市4萬662筆(錄)、屏東縣3萬2,862筆(錄)、台南市2萬8,771筆(錄)、花蓮縣2萬5,476筆(錄)。
2.以被占用之土地面積排序:最大者前5名依序為南投縣3,964公頃、花蓮縣3,601公頃、台東縣2,934公頃、台南市2,245公頃、高雄市2,029公頃。
3.以被占用之土地公告地價計價排序:最高者前5名依序為台北市207.35億元、新北市124.60億元、高雄市88.53億元、台中市66.99億元、台南市53.02億元。
附表2:108年3月底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情形一覽表(縣市別)
單位:筆(錄);公頃;億元
縣市別
筆(錄)數
面積
公告地價
台北市
11,659
78
207.35
新北市
20,275
1,111
124.60
桃園市
10,195
164
47.10
台中市
43,412
1,556
69.99
台南市
28,7712,245
53.02
高雄市
40,662
2,029
88.53
宜蘭縣
5,854
193
4.55
新竹縣
4,737
133
11.71
苗栗縣
11,087
839
19.97
彰化縣
19,733
1,058
38.33
南投縣
21,468
3,964
25.52
雲林縣
13,355
888
26.94
嘉義縣
12,965
1,031
12.62
屏東縣
32,862
1,676
38.34
台東縣
19,545
2,934
15.97
花蓮縣
25,476
3,601
27.15
澎湖縣
3,835
34
0.83
基隆市
13,693
217
24.45
新竹市
4,452
51
21.93
嘉義市
1,380
18
5.38
金門縣
2,111
107
0.82
連江縣
70
1
0.05
合計
347,597
23,926
865.15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產署提供。
2.國產署產藉系統建置之資料無法重新統計以前年度月份之公告現值,故本表以公告地價列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