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當前我國財政困窘,如何運用適當之國有土地活化開發,吸引民間投資,增加國家歲收為當前政府施政重要方針之一,自99年政府宣布大面積國有土地停售政策實施以來,為提高國有土地價值並有效利用,陸續推動「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97年至101年)」、「國有不動產清理活化作業計畫(98年至101年)、「經濟動能推升方案」及「活化資產永續財政方案」(102年)、「加強國有不動產活化運用計畫(103年至106年)」等方案與作業計畫,進行閒置國有土地之清查,重新賦予國有土地活化機能,同時訂頒國有土地活化運用相關規範,輔以多元開發方式,期提升資產運用最大效益。茲將國有不動產活化運用方式及收益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出租
1.辦理依據: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28條但書、第42條及第43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2.收益項目及計收標準:國有不動產之出租有公開標租及逕予出租等不同方式,茲分述如下:
(1)公開標租者
a.公用不動產:係依租金率競標。標租底價,基地年租金率不得低於5%,房屋年租率不得低於10%;基地及房屋一併標租時,以基地年租金率競標。得標後不動產之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或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得標之租金率計收;基地及房屋一併標租者,基地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得標之租金率計收,房屋按當期房屋課稅現值10%計收。
b.非公用不動產:土地標租收取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並以訂約權利金辦理競標,而訂約權利金底價按土地使用性質不同分別按公告土地現值總額2%、1.5%、1%乘以出租年期計算,且不得低於依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乘以年期之租金總額,訂約權利金按得標金額計收,年租金按逕予出租之年租金計收。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時,以參考市場行情查估訂定年租金底價競標,並不得低於依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年租金按得標金額計收。
(2)逕予出租者
a.公用不動產:基地年租金不得低於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5%,符合行政院訂頒「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第2點各款規定者,得按租金額60%計收;房屋年租金不得低於當期房屋課稅現值10%。另出租予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之年租金率,基地及房屋不得低於2%及5%;出租予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年租金率,基地及房屋分別不得低於1%及2%。
b.非公用不動產:其租金率依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法律未規定者,由財政部斟酌實際情形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目前國產署辦理國有非公用房地出租之租金率,基地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房屋按課稅現值年息10%計算。
(二)設定地上權
1.辦理依據: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2.收益項目及計收標準:為配合面積1,650平方公尺以上國有土地不得出售政策,招標設定地上權成為國有土地活化重要方式。以公開招標方式釋出土地使用權,以權利金競標,價高者得標,由地上權人依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容許使用項目開發運用,權利金及地租為其主要收益來源。權利金底價及地租年息率係由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審議小組,分別依土地市價3成至7成、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至5%間評定。
(三)委託經營
1.辦理依據:國產法第13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2.收益項目及計收標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核准之受託人,應支付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並自負經營盈虧。其訂約權利金按核准委託經營土地當期公告現值之一定比率(1.3%或4%)及委託經營年數計收,是項一定比率依受託情形而有異;而經營權利金,按核准當期之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計收;建築物則按核准當期之課稅現值年息10%計收;申報地價或課稅現值有調整者,經營權利金均應配合調整。
(四)改良利用
1.辦理依據:國產法第47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原則。
2.非公用不動產之改良利用,目前辦理方式主要為:
(1)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係由國產署結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之產業發展需要,以委託(出租)或合作(設定地上權)方式釋出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辦理公開招商簽訂合作或委託契約。主要收益項目為委託改良利用之租金、合作改良利用之權利金及地租。採委託改良利用方式者,係以土地年租金率辦理競標,或列為必要評審項目;合作改良利用者,則以土地地上權權利金辦理競標,或列為必要評審項目。至土地租金率與權利金之底價、地上建物租金與地租之收取基準,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個案情形及開發事業項目特性訂定之。
b.釋出土地權利與民間合作開發:結合民間資金及能力,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權供合作廠商興建、營運自有建物,合作廠商應於開發基地內興(整)建政府辦公廳舍,另可收取權利金及土地租金,增加國庫收入。至權利金及土地租金收取基準,視個案情形訂定之。
(五)參與都市更新
1.辦理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注意事項。
2.收益項目及計收標準:以參與權利變換分配更新後房地為原則,預先規劃更新後房、地作為中央機關或辦公廳舍或社會住宅,餘始依實施者規劃之產品內容參與分配,後續並採標售或標租方式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