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清查及處理國有非公用土地,如前所述,財政部於99年核定「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加強處理方案」,國產署爰依據該方案於100年度至102年度各年度訂定「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處理計畫」,嗣再訂定「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期程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預計清查24萬6,514筆(錄)及處理27萬筆(錄)之被占用土地,計畫經費計編列9億2,307萬4千元。經查:
(一)自98年至107年底止,國有非公用土地平均每年約僅去化3.07%之面積,距立法院96年間決議要求每年至少收回10%以上之目標尚遠
96年6月15日本院第6屆第5會期第18次會議審核通過之「中華民國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決議略以:「為確保國有財產得到最佳使用,特提案要求國產局(現改制為國產署)每年至少收回10%以上的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與房舍。」根據該項決議,表示國產署於10年內應收回全部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與房舍。
依國產署提供98年底至107年底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處理情形表(如附表5)顯示,當年度實際處理面積均能達原預計處理面積,且實際處理被占用面積占產籍列管被占用面積之比率亦從98年底之8.39%提升至106年底之24.72%,107年底亦達21.52%,惟查98年底至107年底止歷經9年,國有非公用土地產籍列管被占用面積自3萬1,183公頃減至2萬2,588公頃,共減少面積8,595公頃,約占98年底被占用國有非公用產籍列管土地之27.56%,平均每年約僅去化3.07%之面積,距立法院96年間決議要求每年至少收回10%以上的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亦即10內收回全部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目標尚遠。
附表5:98年底至107年底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處理情形表
單位:公頃;%
年底
經管面積
產籍列管被占用面積(A)
當年度預計處理面積
當年度實際處理面積(B)
實際處理被占用面積占產籍列管被占用面積(%)(C=B/A)
98
222,067
31,183
1,570
2,616
8.39%
99
219,576
29,733
1,570
2,558
8.60%
100
216,972
27,546
3,052
5,043
18.31%
101
216,044
27,124
2,782
4,172
15.38%
102
217,496
26,834
3,326
3,546
13.21%
103
218,104
26,031
3,114
4,265
16.38%
104
217,981
25,695
2,665
4,164
16.21%
105
218,179
25,157
2,689
4,360
17.33%
106
219,108
24,332
4,263
6,016
24.72%
107
219,862
22,588
3,202
4,862
21.52%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產署提供。
(二)「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係以自訂之目標量為評核標準,未考量新增被占用土地抵消去化量之因素,容有欠妥
查行政院於評估考核清理與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績效時,主要係以財政部國產署自訂之當年度清理及處理目標為評估標準,如目標達成度超過100%即評為績效良好,並未考量當年新增被占用土地數量抵消去化量造成實際去化量減少,經審視國產署提供103年至107年國有非公用土地之處理與新增情形一覽表(詳附表6),103年至107年處理計畫目標計21萬7,519筆(錄)、面積1萬5,933公頃,實際處理總數為22萬7,673筆(錄)、面積2萬3,683公頃,新增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計22萬6,901筆(錄)、面積1萬9,638公頃,致處理總數與新增總數相抵消結果,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實際增加1,187筆(錄),面積亦只減少2,408公頃,僅占103年初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2萬8,506公頃之8.45%,依此數據委實無法達成本院96年間決議要求10年內收回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目標。爰行政院所訂考核指標允應將新增被占用土地之因素納入考量,並適時增加清理及處理之目標量能暨就該署長期人力資源欠缺等問題積極研擬解決方案,以提升清理及處理效能。
附表6:103年至107年國有非公用土地之「處理」與「新增」情形一覽表
單位:筆(錄);公頃
年度
當年初國有非公用土地總數
當年初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總數
各年度計畫之「處理」計畫目標
當年底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總數
當年底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新增」總數
筆錄數
面積
筆錄數
面積
筆錄數
面積
筆錄數
面積
筆錄數
面積
103
1,503,538
217,496
349,045
28,506
42,559
3,114
47,891
4,281
48,408
3,504
104
1,536,660
218,104
349,562
27,729
41,823
2,665
43,033
4,164
40,044
3,851
105
1,573,206
217,981
346,573
27,415
41,823
2,689
37,332
4,360
42,337
3,846
106
1,611,778
218,179
351,578
26,901
46,314
4,263
50,630
6,016
49,284
5,213
107
1,651,469
219,108
350,232
26,098
45,000
3,202
48,787
4,862
46,828
3,224
合 計
217,519
15,933
227,673
23,683
226,901
19,638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產署提供。
(三)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中為私人占用者逾8成,應列管迄未列管收取補償金之面積數高約3成,為符公平正義原則,允應依規定加強列管追收
如前貳、(二)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現況分析,108年3月底止該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共計34萬7,597筆(錄)、面積2萬3,926公頃、公告現值3,695.23億元,其中被「私人」占用30萬2,996筆(錄)、面積2萬419公頃、公告現值2,771.37億元,分別占該署經管國有非公用被占用土地之筆(錄)、面積、公告地價之87.17%、85.34%、75%。即被占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中逾8成為私人所占用。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6點規定:「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按占用情形依附表基準向實際占用人追收。占用人如未於限繳期限內繳納者,應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請求其支付自繳納期限屆滿後至實際繳交之日之遲延利息。…」復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據該署提供迄108年3月底止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被占用土地收取使用補償金列管情形一覽表(詳附表7)顯示,迄108年3月底該署經管國有非公用被私人占用土地計30萬2,996筆(錄)、面積2萬419公頃,有使用補償金列管號者僅23萬2,625筆(錄)、面積1萬4,609.57公頃,分別占國有非公用被私人占用土地筆(錄)、面積之76.77%及71.55%,亦即應列管迄未列管收取補償金之面積數約近3成,核屬偏高,為符公平正義原則及增裕國庫收入,允應儘速依規定加強列管追收。
附表7:迄108年3月底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被占用土地收取使用補償金列管一覽表
單位:筆(錄);公頃
項目
占用者
占用列管
A
有使用補償金列管號 B
百分比B/A(%)
筆(錄)數
面積
筆(錄)數
面積
筆(錄)數
面積
政府機關
7,564
728
88
3.02
1.16
0.41
非公司組織之公營機構
196
10
5
0.05
2.55
0.50
公司組織之公營機構
723
27
272
5.94
37.62
22.00
私人
302,996
20,419
232,625
14,609.57
76.77
71.55
占用人不詳
35,354
2,717
0
0
-
-
其他公法人
764
25
30
0.54
3.93
2.16
合計
347,597
23,926
233,020
14,619.12
67.04
61.10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產署提供。
2.國有非公用土地僅於被「公司組織之公營機構」、「私人」占用時始有收取使用補償金情事。惟國有非公用土地被「政府機關」或「非公司組織之公營機構」占用者,除有使用收益者外,不計收使用補償金。
綜上,自98年底至107年底止歷經9年,國有非公用土地產籍列管被占用面積共減少8,595公頃,占98年底被占用國有非公用產籍列管土地之27.56%,平均每年僅去化約3.07%之面積,距本院96年間決議每年至少收回10%以上之目標尚遠,而行政院於評估考核清理與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績效時,主要係以財政部國產署自訂之當年度清理及處理目標為評估標準,並未考量當年新增被占用土地抵消去化量,造成實際去化量減少,容有欠妥,另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為私人所占用者逾8成,應列管迄未列管收取補償金之面積數約近3成,亦未符公平正義原則,均應研謀具體改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