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之清理及不動產活化運用執行情形之探討

三、近年國有非公用土地以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進行開發收取權利金總額頗豐,於增進政府財政收益上尚具成效,惟近3年標脫率仍未及4成,允應賡續加強行銷,以提升競標性 日期:108年7月 報告名稱: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之清理及不動產活化運用執行情形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現況問題分析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曾郁棻

82年行政院核定「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宣示公有土地應儘量保持公有及促進土地利用等原則。財政部隨即研訂「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報經行政院於84年5月核定,以作為辦理依據,而自98年10月行政院政策指示500坪以上國有土地不出售,及101年1月4日國有財產法第53條修正規定500坪(1,650平方公尺)以上國有土地不標售後,國產署業務重點由租、售調整為加強土地活化利用與開發,其中以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釋出土地使用權,提供民間使用為活化大面積國有土地之首要方式。因應業務需要,行政院98年間停止適用上揭地上權實施要點,於99年由財政部另訂「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以為遵循,迄今歷經多次修正,完備信託及地上物地上建物剩餘價值計算等規定,將權利金底價訂在市價3至7成,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為1%至5%間評定。經查:

(一)近5年(103-107年)國有非公用土地以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進行開發,標脫權利金總額達235億餘元,於增進政府財政收益上尚具成效

國有非公用土地以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自85年度開辦迄107年底止,計公告列標327宗土地、標脫97宗、列標土地面積122.1641公頃、標脫面積26.3046公頃(詳附表11)。由相關統計資料顯示,地上權開發案件自85年度試辦期列標6宗至100年度推廣期21宗,地上權開發案件在民眾觀念改變及政府大力推動下與日俱增,而以102年度49宗達到最高峰,此項開發業務已成為政府活化國有非公用土地之施政重點,統計103年度至107年度止,標脫權利金總額達235億635萬餘元,另每年收取之地租年平均亦達2億1,404萬7千元,有助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及強化國有土地之運用,國產署於此項業務之推動尚具成效。

附表11:85年至107年國有非公用土地公告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件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萬元

年度

列標

宗數

標脫

宗數

列標面積

(公頃)

標脫面積(公頃)

標脫率

(%)

標脫權利金總額

標脫地點

85

6

2

3.5223

0.3767

33.33

68,078

臺北市(2)

89

2

1

1.0502

0.7681

50.00

105,678

臺北市(1)

97

8

1

3.1636

0.6373

12.50

367,700

臺北市(1)

98

10

0

2.9575

0

0

0

--

99

8

1

2.1513

0.1780

12.50

209,900

臺北市(1)

100

21

2

9.3277

0.5432

9.52

168,677

臺北市(1)

新北市(1)

101

24

12

8.2536

3.0818

50.00

323,346

臺北市(5)

臺中市(3)

高雄市(1)

臺南市(1)

金門縣(1)

嘉義市(1)

102

49

22

15.2034

4.8494

44.90

722,037

臺北市(7)

臺中市(4)

高雄市(3)

基隆市(1)

新竹市(1)

嘉義市(1)

臺南市(1)

金門縣(1)

彰化縣(1)

屏東縣(1)

臺東縣(1)

103

46

17

25.0387

5.0779

36.96

270,556

臺北市(3)

臺中市(6)

高雄市(2)

基隆市(1)

新北市(1)

澎湖縣(1)

南投縣(1)

金門縣(1)

彰化縣(1)

104

48

16

16.5781

3.7798

33.33

701,647

臺北市(5)

新北市(1)

臺中市(5)

臺南市(2)

高雄市(1)

新竹縣(1)

臺東縣(1)

105

46

6

16.7232

2.2954

13.04

153.090

臺北市(3)

臺中市(1)

臺南市(1)

花蓮縣(1)106

34

9

8.7122

1.5841

26.47

69,142

臺北市(3)

臺中市(4)

高雄市(2)

107

25

8

9.4823

3.1329

32.00

1,156,200

臺北市(3)

彰化縣(1)

高雄市(4)

合計

327

97

122.1641

26.3046

-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產署提供。

(二)財政部雖已調整地上權地租計收基礎,以降低對開發業者財務未來之不確定因素,惟近3年(105-107年)標脫率仍未及4成,仍應賡續加強行銷,以提升競標性

地租為設定地上權開發業者開發成本之一,地租與公告地價具有連動關係,有關國有非公用土地地租之收取方式,依原「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規定,地租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至5%計算,嗣因近年來市場地價頻頻上漲,公告地價調漲幅度大,至105年達3成以上,考量公告地價劇烈上漲變化時,地租變動性大,使開發業者對未來財務風險評估之不確定性因素增加,而影響參與投資意願。財政部爰於105年9月修正上揭作業要點規定,地租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至5%計算,分為隨申報地價調整及不隨申報地價調整二部分;隨申報地價調整部分適用之年息率,不得低於評定時國有土地課徵地價稅之稅率。地租低於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時,改按地價稅計收。現行作業地租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3.5%計算,其中1%依申報地價調整,另2.5%係以簽約時地價收取,期能降低公告地價漲幅過大,影響投資意願。惟分析調整後之106年度及107年度標脫率,分別為26.47%及32%,雖較105年度13.04%有所提高,惟仍未及4成,且較前4年度(101至104年度)平均標脫率41.30%為低,國產署仍應賡續加強行銷,以提升競標性。

綜上,自行政院於98年間宣示500坪以上之國有土地不出售政策以來,為加強土地活化利用與開發,以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釋出土地使用權,提供民間使用,為活化國有土地之首要方式。近5年國有非公用土地以招標設定地上權開發標脫權利金總額達235億餘元,於增進財政收益上尚具成效,惟近年公告地價持續調漲,影響業者投標意願,降低標脫率,財政部雖已調整地上權地租計收基礎,以降低對開發業者財務之不確定因素,惟近年標脫率仍未及4成,允應持續觀察未來公告地價變動情形及市場反映狀況適時因應,並應賡續加強行銷,以提升競標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