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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廳舍擴遷建計畫執行成效之探討

一、建置辦公廳舍相關規定及作業流程概述 日期:108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廳舍擴遷建計畫執行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近年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推動概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鍾俊華

(一)辦公廳舍計畫評估報告審查階段:依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司法院及所屬辦理五千萬元以上之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舍,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應提出評估報告,並陳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計畫初審。臺灣高等法院於收受所屬各機關陳報評估報告後,應於15日內完成初審,擬具初審意見或通知辦理補正後轉陳司法院。司法院受理各機關陳報之評估報告後,由司法行政廳先行辦理初步審查,有需補正者,通知計畫主辦機關補正。俟計畫案之評估報告完備後,即由司法行政廳簽請召開專案審查會議,如認評估報告內容已完備,即應作成准否之決議,並確認計畫於次年度編列概算之優先順序及所需額度;如認仍有補正之必要時,應定期補正,並俟補正後再行審查。

(二)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核定審議階段:前揭評估報告報奉核可後,如涉新建、增建、改建、遷建法院辦公廳舍之新興房屋建築者,由計畫主辦機關續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規定提出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於計畫編列建築工程費第1年度開始15個月前陳報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於受理計畫案後之15日內檢附初審檢核表並擬具初審意見轉陳司法院。司法院於受理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後,應即由秘書處同時分會各業務廳處,並於彙齊相關廳處審查意見後一併通知計畫主辦機關補正。各機關陳報之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毋需補正或補正完竣後,秘書處應簽請由司法院召開專案審查會審查建築物樓層構造型式、計畫經費總額及計畫優先順序,俾於適當年度納入概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