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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廳舍擴遷建計畫執行成效之探討

三、司法院近期推動方案與因應司法改革之規劃構想 日期:108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廳舍擴遷建計畫執行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近年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推動概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鍾俊華

(一)司法院近期推動方案

司法院及所屬近年辦理之各項重大擴遷建、古蹟修復計畫如下:

1.籌建橋頭地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之簡稱,以下各法院名稱均以簡稱表示):鑒於高雄地院訴訟案件及員額逐年增加,且高雄市轄區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為便利民眾使用法院,司法院於高雄市橋頭區籌建橋頭地院,已於105年9月1日正式揭牌成立並開始受理案件。

2.新建法官學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該2機關原均向他機關租借場地做為辦公廳舍,經整體規劃及多方協商後,共同取得台北市美國學校舊址土地興建院舍,於103年7月1日落成啟用。

3.遷建新竹、彰化地院:新竹地院原辦公廳舍建築因老舊需時加修繕,且位處新竹市中心區域,民眾洽公停車不易,整體辦公環境不佳,爰另擇於竹北市興隆路、莊敬南路路口新建院舍,並於106年8月1日啟用;彰化地院則因辦公空間不足,遷建至彰化縣員林鎮中正路,並新建檔證大樓,目前該2大樓均已興建完成,於105年10月14日啟用。

4.遷建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因訴訟案件量逐年攀升,辦公廳舍空間及相關設備不符需求,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於桃園市興建辦公大樓及檔證大樓,103年4月開工,原預計於106年8月完工:嗣因裝修施工及設備財物採購等作業延宕,預計於109年7月始可完工進駐。

5.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興建計畫:臺灣高等法院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自106年起編預算,目前因進行臺北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而致停滯,需俟辦理基地整合平差作業後,再續依計畫執行。

6.臺南地院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臺南地院辦理之舊院舍國定古蹟修復案前於102年5月開工後,已於105年9月1日竣工、11月8日辦理文物展並持續籌劃再利用進駐作業。

(二)司法園區設置概況

司法院近年來多方爭取司法園區興建計畫用地,以改善審判環境。各規劃中之司法園區已見初步雛形,包括:

1.華山司法園區遷建計畫:

(1)計畫目標:期透過整體規劃、集中設置司法園區方式,減少共用空間面積,以有效解決部分機關辦公、審判空間不足問題。

(2)設置地點:為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遷建之需,業已獲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無償撥用取得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6筆國有土地(面積21,024平方公尺),並有償撥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局)經管之成功段一小段120、120-7及120-8地號等3筆國有土地(均為持分地,持有面積約1,393平方公尺),總計撥用面積22,417平方公尺,為臺北市少有之大面積國有精華土地。

(3)經費需求:本案原經費總額91億2,469萬6千元,辦理期程105年至112年;嗣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10月間調整進駐單位,提報第1次修正計畫經費調整為91億1,548萬4千元,期程則延長至114年;另司法院於107年11月16日同意本計畫改由臺北地院主辦,目前刻正由該院提報第2次修正計畫及經費需求。

2.新北司法園區遷建計畫:

(1)計畫目標及設置地點:因智慧財產法院目前尚無自有辦公廳舍,新北少年及家事法院及司法院資訊處資訊備援中心亦亟待設立,為此司法院乃積極籌設「新北司法園區」,計劃有償撥用位於「新北市新莊北側知識產業園區」中之機關用地,以供前述機關單位興建自有辦公廳舍之用。

(2)經費需求:新北市新莊北側知識產業園區之機關用地為新北市新莊區新知段43 地號土地,全由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經管,計畫依法辦理有償撥用;因該基地為新北市少有之大面積精華土地,經新北市區段徵收委員會第3次會議審定,有償撥用單價為22萬5,400元/平方公尺,登記面積為2萬5,531.76 平方公尺,換算總價格約為57億5,485萬9千元,並規劃由智慧財產法院等機關單位於105年度、106年度分別編列30.1億元、27.55億元購地預算支應。

3.金門司法園區遷建計畫:

(1)計畫目標及設置地點:因金門高分院、金門地院與金門高檢署、地檢署4機關現於金城地區合署辦公,基地狹小,且容積率及建蔽率均已滿載,無法於原地擴建。故金門地院自102年即著手尋覓適當遷建土地,於同年11月與軍方達成協議,釋出「乳南二營區」土地,作為籌設「金門司法園區」之機關用地。

(2)經費需求:本案經司法院協助金門地院與金門縣政府多方折衝溝通,最終達成金門司法園區之撥用共識,並經行政院於105年3月17日同意無償撥用土地。

(三)因應司法改革所需硬體設施

茲就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因應司法改革法案施行所需擴增法庭及附屬空間,概述如下:

1.司法院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建立效能、透明大法官釋憲程序」之決議,重新修正原送立法院審議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版本,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於107年3月再函請立法院審議,並於107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更名為「憲法訴訟法」。本次修正因應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裁判化及法庭化之重大變革,考量新制運作宜有充足準備時間及必要之配套建置,爰明定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屆時如有新增法庭及辦公廳室之需求,尚待務實檢討因應。

2.大法庭在我國倡議近20年後,相關之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業於107年12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8年1月4日總統公布,將於108年7月4日施行,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需設置大法庭,以統一終審法院法律見解,目前該二法院之硬體設備、空間等尚待務實檢討,以因應未來大法庭新制業務所需。

3.司法院近年來亦積極推動公務員懲戒法、法院組織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等重要變革,均有擴增法庭及附屬空間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