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公有土地撥用或價購作業,事前應審慎評估,並依規定確實執行,以免土地長期閒置而浪費國家寶貴資源
按公有土地乃人民共享之國家寶貴資源,各級政府機關如因公務或公共用途等需要而需使用其他機關經管之公有土地,固得依土地法第26條或國有財產法第38條等有關規定申請撥用,然撥用前自應善盡審慎評估其必要性及開發時程之責,並於撥用後確實執行,如撥用後卻未依撥用計畫使用、消極低度使用或任其閒置,即背離公有土地撥用之精神與目的。另國有財產法第39條亦明定:「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一、用途廢止時。二、變更原定用途時。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五、建地空置逾1年,尚未開始建築時。」至於政府機關如因公務或公共用途等需要而價購土地,同應比照前揭撥用制度,於事前審慎評估,並依規定確實執行,以免浮濫價購及浪費國家資源。
(二)截至107年底止,司法院仍有高達11餘公頃土地於取得後長期呈現低度利用甚至閒置情形
據司法院統計,截至107年底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臺灣苗栗、南投、彰化、雲林、嘉義、臺南及花蓮地院、高雄少家法院等10機關撥用或價購取得之37筆土地(大多為撥用取得),面積達11萬4,692.42平方公尺(107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為37億5,356萬元),於取得後土地現況或為空地,或為綠地,或為樹林覆蓋等,呈空置或低度利用情形(詳如附表6),其中不乏位處都市發展繁盛、地價高昂地區(如臺南高分院及臺南地院經管之土地等),或已閒置數十年之土地(如苗栗地院及嘉義地院經管之土地等),亟待通盤檢討研謀改善之道。
(三)部分法院經管之大面積、高價值國有建築用地自撥用後未依撥用計畫使用,或無運用計畫呈閒置或低度利用狀態
1.臺南高分院部分:該院經管座落臺南市安平區金華段81地號土地1筆,面積28,004平方公尺(107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萬7,000元,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為13億1,618萬8千元)。據監察院調查發現,該地號土地原計畫作為興建臺南高等行政法院等用地,嗣臺南高分院依司法院95年5月1日之會議決定,規劃該基地除供臺南高分院遷建使用外,亦預留未來籌設臺灣臺南地方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南分院(庭)等機關辦公廳舍之使用,並於99年3月24日完成撥用登記事宜;臺南高分院於99年10月雖已完成「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南分庭及臺灣臺南地方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南分院)遷建辦公廳室評估報告書」,惟據司法院補充說明,本案迄108年2月25日審查會議始予核定,並進行報告書細部修正,以致臺南高分院迄未依撥用計畫完成遷建,該等高價值土地閒置多年,既浪費國家寶貴土地資源,亦未能有效解決前述各機關辦公空間不足等問題。
2.臺南地院部分:該院於82年間所取得座落臺南市安平區金華段120、126地號(有償撥用)及285地號(價購)土地,面積合計14,212平方公尺(107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萬9,000元,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為4億1,214萬8千元),原規劃作為籌設南部地區司法人員培訓中心之用地,嗣因無設置依據而停止規劃,目前係設置壘球場供少年假日體能訓練使用,呈低度利用狀況。
(四)辦理公有土地取得作業,因事前評估未臻審慎或缺乏成本效益考量,部分土地於取得後長期呈低度利用或閒置情形
1.苗栗地院部分:該院於81年間以無償撥用所取得座落苗栗縣苗栗市勝利段14筆土地,面積合計3,151.13平方公尺,原係配合該院辦公廳舍興建而取得,嗣該辦公廳舍已於86年1月9日啟用興建完成,惟上開土地卻仍作球場及綠地使用,呈低度利用狀況。另該院於98年間價購座落苗栗縣苗栗市勝利段3116-3地號土地1筆,面積3,003平方公尺,作為第二辦公大樓預定地,惟該院仍未提出興建計畫,現況僅作公園綠地,亦呈低度利用狀況。
2.彰化地院部分:該院於80年間價購所取得彰化縣北斗鎮大安段土地3筆,合計1,907平方公尺,現況均為草地,呈閒置狀態。該院前已重新整地並委託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協助綠美化植栽作業,嗣將規劃做為北斗簡易庭之停車場使用。
3.雲林地院部分:該院於82年間以有償撥用所取得雲林縣虎尾鎮龍安段等3筆土地,面積合計29,064.6平方公尺,原規劃興建虎尾簡易庭辦公大樓,嗣因考量該址交通不便,為便利民眾洽公,爰與該院原擬改建法官職務宿舍之基地互換,致上開3筆土地最終僅興建1棟16戶之法官職務宿舍與1棟首長宿舍,其餘均為停車場、空(綠)地,呈低度利用狀況。
4.花蓮地院部分:該院經管之座落花蓮縣花蓮市民勤段1199(36年間分割登記之早期取得土地)及1217地號(87年間接管自臺灣省政府)2筆土地,合計15,024平方公尺,現況均為閒置空地,主要係該等土地屬配合花蓮縣政府整體規劃所留設之開放空間,目前僅能做為美化環境使用。
附表6: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經管土地截至108年3月底止係屬閒置或低度利用情形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
機關
名稱
土地標示
面積
(A)
取得年度
107年度公告現值(B)
公告現值總額(C=A*B)
現況
經管機關
說明用途
縣市
(鄉鎮市區)
段名
(地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市(文山區)
木柵段
4小段(154)
106.00
55
179
18,974
閒置空地
暫作綠化處理。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南市(安平區)
金華段(81)
28,004.00
99
47
1,316,188
閒置空地
已作成遷建評估報告書,108年2月25日審查會議准予核定,現進行報告書細部修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苗栗縣
(苗栗市)
勝利段
(2298)
557.00
81
17
9,469
球場綠地
1.苗栗市勝利段2298等14筆土地,因有地層下陷之虞,已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陳報核准繼續管理使用。
2.其中勝利段地號3116-3土地,經審慎評估暫無新建第二辦公廳舍暨檔案大樓之急迫需求。目前提供少年勤勞輔導、團體輔導及法警體能訓練等活動使用。
勝利段
(2302)
380.00
6,460
綠地
勝利段
(2303)
391.00
6,647
球場綠地
勝利段
(2303-1)
25.00
425
綠地
勝利段
(2304)
1,540.00
26,180
球場綠地
勝利段
(2305-2)
54.00
918
圍牆綠地
勝利段
(2306-1)
4.00
68
圍牆綠地
勝利段
(2321-1)
(654/1000)
7.85
133.45
球場綠地
勝利段
(2323-2)
1.31
22.27
圍牆空地
勝利段
(2324)
(654/1000)
1.96
33.32
圍牆空地
勝利段
(2325)
(654/1000)
148.46
2,523.82
球場綠地
勝利段
(2326)
(654/1000)
16.35
277.95
圍牆綠地
勝利段
(2327)
(654/1000)
4.58
82.45
球場綠地
勝利段
(2328)
(654/1000)
19.62
333.54
圍牆綠地
勝利段
(3116-3)
3,003.00
98
28.43
85,375.29
公園綠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縣
(北斗鎮)
大安段(35)
176.00
80
2.1
369.6
綠地使用
委由林務局美化綠地使用。日後研擬做為北斗簡易庭之停車場使用。
大安段(39)
560.00
1,176
大安段(76)
1,171.00
2,459.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南投縣
(南投市)
三塊厝段(1-216)
525.00
59
31.54
16,558.5
綠地使用
土地係與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共同使用,基於院區土地利用整體性,認該2筆土地仍以綠地使用較為適當。
三塊厝段(33-5)
1,228.00
78
27.356
33,593.168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縣
(虎尾鎮)
龍安段(398)
16,424.12
82
43
706,237.16
宿舍區及閒置空地
龍安段398號目前作為宿舍區使用外,其他為停車場、草坪、籃球場;龍安段402號、401號,部分為巷道,大部分為空地。
龍安段(401)
249.61
10,733.23
龍安段(402)
12,390.87
532,807.4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市
(嘉義市)
盧厝段(275-7)
115.00
66
0.92
105.8
樹林
大部分為坡地凹陷區,臨流水區旁,雜草蔓生無法使用。檢討辦理廢止撥用交財政部接管。
盧厝段(275-8)
85.00
67
78.2
盧厝段(275-9)
526.00
68
483.92
樹林、
部分
建物
盧厝段(275-10)
132.00
67
121.44
樹林
盧厝段(275-5)
2,780.00
69
2,557.6
盧厝段(275-4)
5,013.00
70
4,611.96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市
(安平區)
金華段(120)
6,735.00
82
29
195,315
停車棚、壘球場等
配合本院使用計畫,除民事執行處公佈欄、停車棚、壘球場及傳達室外,空置土地部分將規劃為戶外停車場。
金華段(126)
6,386.00
185,194
金華段(285)
1,091.00
29
31,639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高雄市
(楠梓區)
清楠段(493-1)
9,816.69
96
20
196,333.8
少年戶外體能訓練等活動場地
各項少年戶外體能訓練、少年戶外團體輔導及親職教育輔導等活動場地、停車場。俟未來國家整體財政稍寬,立即提出完整興建規劃,以建構完整之少年及家事司法保護大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花蓮縣
(花蓮市)
民勤段(1199)
10,932.00
36
23.9
261,274.8
美化環境使用
係配合花蓮縣政府整體規劃而留設之開放空間,目前僅能做為美化環境使用。
民勤段(1217)
4,092.00
87
97,798.8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司法院提供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