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法院經管之宿舍配住率偏低,且宿舍自建置以來迭有未曾配住或配住經收回後長期閒置之情形,財物運用效能待加強
按行政院81年10月19日函訂定中央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之設置管理規定事項,其中第2點規定:「各機關學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規劃興建職務宿舍:(一)業務性質特殊,其員工需要安全保護、輪值夜班或機動值勤者。(二)位處離島、高山或偏遠地區者。(三)為提供派駐國外人員職務輪調回國服務期間居住之需要者。(四)因延攬海外人才之特殊需要者。」司法院為中央一級機關,當宜參據前揭得規劃興建職務宿舍之相關規範辦理。
截至107年12月31日止,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經管之職務宿舍總計2,375戶,未配住而閒置戶數有296戶,配住率為87.54%。其中,閒置戶數超過所經管宿舍數2成,致該機關宿舍配住率未及80%者,計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0%,均為1戶首長宿舍未能借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74.19%)、臺中高分院(77.52%)、橋頭地院(77.78%)及高雄地院(79.74%)等6機關(詳附表7)。另據司法院統計,宿舍自建置後迄107年底止,未曾配住或雖曾配住但經收回後已長期閒置者計有87戶,占閒置戶總數29.39%,包括高雄高分院(8戶)、臺南地院(8戶)、高雄地院(36戶,105年橋頭地院成立之法官調動尚在調整中)、澎湖地院(4戶)、臺南高分院(10戶)、新竹地院(9戶)、高雄少年法院(3戶)、臺中高分院(9戶),亟待司法院持續督促各機關配合實際需要改善。
(二)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低度利用及閒置之國有眷舍,亟待檢討有無持續保留之必要
依國有財產法第33條、第35條第1項規定:「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現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簡稱國產署)接管。…。」各管理機關經管之國有眷舍房地,如有被占用、用途廢止、低度利用及閒置情形者,經檢討確無保留之必要時,應限期騰空收回,並交由國產署積極處理,以提升公產效用。截至107年12月31日止,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經管低度利用宿舍計有532戶,占總戶數2,375戶之22.40%,宿舍使用效能欠佳。由於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經管國有眷舍房地不乏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或其他可建築使用地區,亟待通盤檢討該等眷舍之整體運用方式,倘已無使用需求者,亦應儘速移交國產署,以提高國家資產之運用效率。
附表7:107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經管職務宿舍使用情形概況表
單位:戶數;%
比較項目
法院名稱
可借用宿舍戶數
低度利用戶數
位於繁盛地區戶數
總戶數
已借用戶數
待借用戶數
配住率
(%)
司法院
23
20
3
86.96
22
23
最高法院
36
30
6
83.33
1
36
最高行政法院
10
9
1
90.00
10
1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2
11
1
91.67
0
12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39
37
2
94.87
0
39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31
23
8
74.19
0
0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
0
1
0.00
0
1
法官學院
1
0
1
0.00
0
0
智慧財產法院
11
11
0
100.00
0
11
臺灣高等法院
81
76
5
93.83
24
74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29
100
29
77.52
60
126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2
79
13
85.87
11
8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41
33
8
80.49
0
41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37
32
5
86.49
10
3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5
82
3
96.47
30
6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68
65
395.59
0
7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25
122
3
97.60
0
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80
11
87.91
30
9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67
56
11
83.58
5
67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76
75
1
98.68
0
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95
150
45
76.92
40
149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32
29
3
90.63
0
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99
7
94.00
32
80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47
44
3
93.62
47
3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3
86
7
92.47
26
67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44
131
13
90.97
38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81
63
18
77.78
0
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27
181
46
79.74
47
12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85
11
88.54
34
36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54
47
7
87.04
27
8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83
79
4
95.12
0
83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47
43
4
91.49
1
12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51
45
6
88.00
25
0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26
22
4
84.62
10
26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20
17
3
85.00
0
0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2
2
0
100.00
2
2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5
15
0
100.00
0
0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0
0
0
0.00
0
0
小計
2,375
2,079
296
87.54
532
1,308
※註:1.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2.據洽司法院表示,本表主要係參據國家資產經營管理一元化執行要點(已於98年05月22日停止適用)第5點規定:「…所稱閒置之不動產,係指其空置未使用;所稱低度利用之不動產,係指其建築改良物已逾耐用年限或建築容積率未達法定容積率50%。」
3.表內所稱「繁盛地區」係指眷舍座落基地屬都市計畫住宅區或商業區等。
(三)臺中高分院早期於台中霧峰借用之土地擬撥還出借機關,惟地上建物座落土地部分登記為法院用地,無法一併撥用,致未能順利完成撥用程序,影響國有房地活化再運用
臺中高分院於63年向臺中縣霧峰鄉公所(後更名為臺中市霧峰區公所)借用臺中市霧峰區地利段等5筆土地(面積為906平方公尺),並於土地上興建1棟2層樓建物,作為辦公廳舍之用,嗣因該分院於89年遷至臺中司法新廈現址辦公後,曾將建築物變更為替代役男服勤宿舍。又霧峰區公所於99年6月間以業務推展需要為由,請該分院同意撥還前述借用土地外,並請其同意由該所撥用該棟建物,以符管用合一。案經該分院於99年10月間同意撥還,惟囿於建物座落部分土地用途登記為「建置高分院宿舍之用」,經臺中市政府於101年4月間函復該公所,請於霧峰區未來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再行提出變更指定用途,致公所所有土地與高分院所有地上建物管用不一長達數年,不利國有房地活化再運用。
另由於目前臺中市政府刻正辦理「變更霧峰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已將本案(解除該建物土地之特定使用限制)納入審查,惟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僅於108年1月22日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俟專案小組會議審查通過後,再提送內政部都市計劃委員會大會續審,未來仍待臺中高分院於臺中市政府「變更霧峰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後,協助該區公所儘速辦理撥用,俾利落實國有房地管用合一。
(四)臺中高分院搬遷至新址辦公後,原址除部分建物短暫作為司法替代役役男宿舍使用外,多長期閒置未利用
臺中高分院於89年遷至臺中司法新廈現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合署辦公後,所騰出之霧峰司法新村辦公廳舍因霧峰區公所未能順利完成撥用(交)程序,故該分院於99年至103年期間,短暫利用作為司法替代役役男宿舍使用,後因宿舍老舊,在安全考量下搬離,迄今原址均處於長期閒置狀態。是以,霧峰區公所無法順利辦理撥用前述國有房地,雖係受限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程序之冗長之故,然期間臺中高分院僅將部分建物短暫規劃作為替代役役男宿舍使用,餘多長期閒置,恐不利國家資源作最有效之配置及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