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公廳舍計畫處理原則
1.總統前曾指示各機關辦公廳舍處理原則:為健全政府財政,行政院秘書長105年6月13日函示:「依總統指示,未來各機關如有新增辦公廳舍需求,應優先運用現有閒置廳舍予以整建,如需興建新的辦公廳舍亦應從嚴審核,爰請儘速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檢討近年來各中央機關辦公廳舍興建及運用情形,並研提相關管制措施。」故司法院允應確實依照上開函示處理原則辦理,俾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能及降低政府財政支出。
2.行政院近年迭針對司法概算有關辦公廳舍擴遷建計畫部分提出加註意見:近年(100年度至108年度)司法院所提出之主管歲出概算,行政院均針對辦公廳舍計畫部分提出加註意見,請司法院兼顧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妥為安排各項工程辦理之優先順序,以避免同時進入施工高峰,致經費需求加劇,嚴重排擠該院其他重要施政所需;另規劃時應以容積最大化為目標,整併所屬機關需求,經濟有效運用辦公室空間,且未來建築物內部空間,亦應朝多目標使用規劃,評估納入未涉及公權力及司法專業之其他具收益自償性質空間,以降低政府財務負擔。
(二)辦公廳舍各類辦公室之附屬空間皆得依實際需要設置,規劃彈性似嫌過大,宜審酌行政院所加註之意見辦理
目前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提出評估報告所規劃之空間面積標準,係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附表所訂標準提出,惟該要點僅針對辦公室及法庭空間訂有合理之面積範圍,至其餘各類專業空間、特殊需求空間及一般性共通空間之設置則缺乏一致性基準,數量與面積均得依實際需要設置,規劃彈性似嫌過大,不利推動辦公廳舍之有效運用。
舉例而言,司法院為配合籌設新北司法園區等整體規劃,預定在北部地區成立新北少年及家事法院,作為處理相關案件之專業法院,其應有之辦公空間及其附屬空間規劃如下:
1.辦公室及法庭空間:依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附表之規定,並參酌臺北、士林與新北地院「機關員額人數」及「案件量」,規劃員工辦公及法庭所需空間面積為9,140平方公尺,占規劃總面積2萬8,187平方公尺之32.43%(詳附表9)。
2.辦公室之附屬空間:另特殊活動及專業空間與其他空間等附屬空間之規劃,因尚無客觀一致性之評估基準,目前皆係以「依實際需要設置」之原則進行規劃。經估算所需樓地板總面積約為1萬9,047平方公尺,占規劃總面積之67.57%,遠遠超過上開法庭及辦公空間之規劃設計面積(9,140平方公尺,占比32.43%,詳附表9),除不易節省空間之利用外,亦與行政院加註意見「各機關建置國內辦公廳舍應力求撙節,採行空間運用複合性及多元性設計」等意旨未合。
附表9:司法院「新北少年及家事法院」新建辦公廳舍及職務宿舍整體空間規劃表 單位:平方公尺;%
項目
類型
需用面積
占比
未加計三成
加計三成
一、員工辦公空間
4,715
6,129
16.73%
二、法庭空間
4,425
5,753
15.70%
三、特殊活動及專業空間
9,651
12,546
34.24%
四、其他空間
9,396
12,215
33.33%
小 計
28,187
36,643
100.00%
五、職務宿舍
9,628
12,516
-
合 計
37,815
49,159
-
※註:1.資料來源,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887號政府提案第14714號之22,新北少年及事法院空間規劃表,104年10月28日。
2.本表規劃基準日為104年7月22日。本表「未加計三成」及「加計三成」欄位係指是否加計三成公共設施(走廊、樓梯、電梯、公用配電空間等)。
(三)司法院近年來雖積極推動各項辦公廳舍計畫,惟部分機關卻遲未覓得自有房舍,致需支付高額租金,不符長期實質效益
承前所述,依總統指示及歷年行政院對司法概算加註之意見,未來司法院應加強整併所屬機關新增辦公廳舍需求,並優先運用現有閒置辦公廳舍予以整建,俾兼顧施政需求及國有資產效益;惟近年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增辦公廳舍需求雖急遽擴增,整併成效卻欠佳,致仍有部分機關如智慧財產法院、新北、桃園地院等(詳附表10)長期向外租賃,每年均需支付高額租金支出。以智慧財產法院為例,該院於97年7月1日成立之初,即承租臺鐵局板橋火車站辦公大樓西側3、4、5F,東側3、4F等作為辦公場所,因辦公處所位於新北市行政中心區域及交通運輸樞紐,因此租金較為昂貴,每年均需編列預算支付逾3千萬元之高額租金,且近3年來其租金支出大致呈上漲趨勢,由106年度之3,235萬3千元上升至108年度之3,613萬6千元,增加378萬3千元,增幅11.69% (詳附表10),長期而言,將造成國家財政沉重負擔。
附表10:106年度至108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租用辦公廳舍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機關名稱
租用建物
或 地 點
租賃期間
租金費用
備 註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司法院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公司
1.104.4.1~
107.3.31
2.107.4.1~
110.3.31
9,040
5,030
5,030
1.舊合約(含增租):每年租金2,711萬元,其中第一年903萬5千元,第二年903萬5千元,第三年904萬元。
2.新合約(含減租):每年租金1,511萬元,其中第一年503萬元,第二年503萬元,第三年505萬元。
智慧財產法院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含停車場)
1.101.8.13~
106.8.12
2.106.8.13~
111.8.12
32,353
36,135
36,136
1.舊合約:辦公廳室每年2,915萬3千元+停車位每年90萬元=3,005萬3千元。
2.新合約:辦公廳室每年3,498萬3千元+停車位每年115萬2千元=3,613萬5千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檔卷倉庫、桃園市龍潭區工五路69號6樓
1.104.4.3~
107.4.22.107.4.3~
109.4.2
3,120
3,120
3,120
每月租金:26萬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152號8樓及8樓之1
1.98.3.2~
108.3.1
2.108.3.2~
114.3.1
9,635
9,635
10,370
1.舊合約每月租金:80萬3千元。
2.新合約每月租金:87萬6千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檔案倉庫租金
1.102.1.3~
106.12.31
(舊合約)
2.107.1.1~
111.12.31
(新合約)
3,180
3,180
3,180
每月租金:26萬5千元。
本院民事執行處及提存所辦公室
1.100.4.18~
105.12.31
(舊合約)
2.106.1.1~
110.12.31
(新合約)
5,520
5,520
5,520
每月租金:46萬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市財稅行政大樓(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9、10及11樓)
1.105.9.1~
106.08.31
2.106.9.1~
111.8.31
4,658
4,597
4,978
1.舊合約:每月租金39萬4千元:包括土地月租金4萬4千元,房屋月租金35萬元。
2.新合約:每月租金38萬6千元:包括土地月租金4萬4千元,房屋月租金34萬2千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檔案大樓
104.1.1~
107.12.31
1,284
1,284
1,285
每月租金:10萬7千元。
合
計
68,790
68,502
69,619
-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司法院提供資料。
2.本表106年度、107年度為決算數,108年度為預算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