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辦公廳舍之興建允宜具備整體財政思維,且機關原址房地之運用應妥為規劃,以避免搬遷後閒置或低度利用
日期:108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廳舍擴遷建計畫執行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鍾俊華
興建辦公廳舍除應依「中央政府機關辦公廳舍建置審核原則」辦理外,為落實充分運用及資源共享等財政思維,宜配合機關業務發展趨勢,審慎評估未來宿舍、檔證大樓及辦公空間實際需求,並據以通盤檢討各機關土地房舍之整體規劃情形,倘已無公用需求者,允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署接管處理,俾提升該等國有房地之使用效能;而獲調配機關搬遷後,本屬自有房舍之原址允可研議交由國產署統籌調配處理,以避免因本位主義而淪為閒置房舍或低度利用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