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各公約施行法主政機關主要目標既為發表國家報告及追蹤管考結論性意見,截至107年度底,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分別於101年度、98年度、107年度、105年度及105年度發表首次國家報告,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甚分別發表第二次國家報告、第三次國家報告;除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係每5年提出外,餘每4年提出(詳附表5)。
附表5:我國各公約施行法推動目標之執行情形概況表
期次
項目
第一次國家報告
第二次國家報告
第三次國家報告
發表時間
結論性意見
發表時間
結論性意見
發表時間
結論性意見
兩公約
101.4
81點(102.3)
105.4
78點(23點和第一次報告雷同)
(106.1)
─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98.12
婦權基金會邀請3位國際專家來台審查,未統計點數
102.12
35點(4點和第一次報告雷同)
(103.6)
106.12
73點(19點和第二次報告雷同)
(107.7)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107.3
47點
(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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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
105.12
98點
(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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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105.12
85點
(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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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資料來源,法務部、行政院、法務部廉政署及衛福部社家署。
2.兩公約針對第一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專家出具「結論性意見」追蹤管考自103年4月至105年6月,每1季出具1次,計9次;針對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專家出具「結論性意見」追蹤管考為107年10月,預計每半年1次。
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針對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專家出具「結論性意見」追蹤管考自105年1月起,每半年1次,計4次;針對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專家出具「結論性意見」追蹤管考預計自108年7月起,每半年1次。
4.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針對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專家出具「結論性意見」追蹤管考預計自108年7月起,每半年1次。
5.以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78點結論性意見為例,其中23點和第一次報告結論性意見雷同,包括第9點國家人權機構、第11點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第14點人權教育訓練等23點。
茲以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為例,我國於105年12月發表首次國家報告後,106年3月完成英文版,隨即邀請5位國際兒權專家組成國際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審查國家報告及兒童團體等公民組織團體提交之替代報告及兒少報告,於106年7月提出問題清單,同年9月收到書面回復清單,嗣於106年11月20日至22日舉辦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並於同年11月24日通過並發表98點結論性意見,續於106年底至110年底進行追蹤管考結論性意見 (詳附圖1)。
附圖1: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流程圖
※註:1.資料來源,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