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結論與建議
日期:108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各公約施行法相關預算執行成效之檢討
目錄大綱:伍、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如慧
1971 年10 月25 日聯合國大會通過2758 號決議,使我國失去代表權,無法參與聯合國之活動,然為展現自主承諾履行國際公約,我國主動以制定施行法方式賦予各公約所揭示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並透過推行與各公約相關之宣導與教育、結合政府機關與公民社會共同參與之法令檢討工作、撰提國家報告並邀請國際獨立專家辦理國際審查等積極作為,將各國際公約之規範與精神融入國內之法律及相關政策中,充分顯現出我國不僅有意願、也有能力遵循國際規範。惟98年底各施行法實施以來,迄今逾9年,相關問題與建議簡要整理如下:
一、為推動兩公約人權業務,99年度迄今,檢視現行各部會人權工作小組之設立與運作情形,恐未積極發揮落實兩公約功能,允應研謀改善。
二、截至107年底,未依5部公約施行法所定期限完成法令修正者合計423案,且均有尚於機關研議中之法律案,法務部、行政院、法務部廉政署及衛福部社家署等各法規主政機關,允應促請各主管機關賡續積極辦理。
三、目前除兩公約外,各公約之教育宣導成效僅有場次與人數等總數統計,各公約主政機關允宜建立機制,定期評估機關別及人員別之教育宣導成效,俾督促各機關重視與落實各公約規範。
四、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自103年度起係衛福部社家署之經常性業務,經費卻全數來自公益彩券回饋金,預算及人員恐欠穩定。
五、為展現我國致力推動並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之精神,現行中央廉政委員會及部分機關廉政會報之女性委員人數占比偏低,顯示我國部會首長、部分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之性別比例失衡,允宜正視逐年改善;又107年度各機關召開廉政會報會議次數未符相關規定,且部分機關未召開廉政會報會議,亦應檢討改進。
(分機:1932 陳如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