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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邊境管理體系暨相關議題之探討

三、邊境食品藥物管理 日期:108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邊境管理體系暨相關議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我國與各主要國家邊境管理概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高振源 魏安國 鄧凱文

三、邊境食品藥物管理

為辦理食品、藥物之邊境管理、查核及檢驗業務,維護國人健康安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依據相關法規辦理食品、藥物管理政策之規劃、執行與相關法規之研擬,並設置北區、中區及南區管理中心及辦事處,以進行輸入物品之邊境查(檢)驗、流通、稽查、國際合作及境外管理作業等業務。茲就近年來該署辦理輸入食品及藥物之預算、人力配置及查驗成效概述如下,至輸入食品及藥物之規範及流程詳附錄三:

(一)邊境食品藥物查驗預算執行及人員配置情形

有關邊境食品藥物查驗之經費,食藥署主要編列於「食品管理工作-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及「藥粧管理工作-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項下,如以近5年度(103至107年度)決算數觀之(詳附表2-3-1),食品部分由103年度約3億元逐年上升至107年度之4億元,增幅逾3成;藥品部分僅106、107年度編列預算,2年度合計249萬2千元。整體而言,該署近5年度於邊境查驗經費增加1億378萬6千元(增幅34.02%)。另該署近5年度執行輸入產品查驗相關業務之正式職員人數分別為50人、68人、72人、78人及81人,分占該署總人數之8.58%、10.76%、11.37%、12.58%及13.02%,兩者均呈上升趨勢(詳附表2-3-2)。據此,從上揭預算經費及人力配置兩者均上升可知,該署近年於邊境食品藥物查驗上,業投注更多資源,以強化邊境控管能量。

附表2-3-1:食藥署103年度至107年度邊境查驗相關經費概況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項目

食品管理工作-

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決算數

藥粧管理工作-

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決算數

合計

103

305,030

0

305,030

104

307,424

0

307,424

105

358,045

0

358,045

106

391,622

832

392,454

107

407,156

1,660

408,816

※註:1.資料來源,食藥署提供,本研究彙整。

附表2-3-2:食藥署103年度至107年度邊境查驗人力及占該署人力比率概況表 單位:人數

年度\項目

執行輸入產品查驗相關業務之正式職員

總人數

占比

103

50

583

8.58%

104

68

632

10.76%

105

72

633

11.37%

106

78

620

12.58%

107

81

622

13.02%

※註:1.資料來源,食藥署提供,本研究彙整。

(二)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成效

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輸入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業者於產品到達港埠前15日內,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食藥署區管中心綜合貨品態樣與風險考量等因素,予以實施書面審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另對檢驗時間超過5日、在貨櫃場抽樣困難、容易腐敗或變質之產品,得於報驗義務人具結表明負保管責任後,簽發先行放行通知,供其辦理先行通關。以近5年度(103至107年度)查驗筆數觀之(詳附表2-3-3),由於該署持續公告應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之號列,導致報驗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筆數逐年增加,由103年度約61萬餘筆,上升至107年度逾68萬餘筆,又先行放行筆數104、105年度各約1萬餘筆,106、107年度則上升為各1萬8千餘筆。至不合格比率自105年度後逐年下降,據該署說明,主要原因係賡續依據風險管控原則,針對不符合紀錄較多之產品類別與國家提高查驗率,並新增更多需輸入查驗之產品等相關加強輸入管理措施,使業者強化輸入食品之自主管理。

附表2-3-3:食藥署103年度至107年度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之查驗概況表 單位:筆數

年度\項目

查驗筆數

先行放行筆數

逐批查驗筆數

抽批查驗筆數

不合規定筆數

不合格率

103

616,286

15,638

2,441

46,268

4,944

0.80%

104

640,003

11,785

5,138

45,007

7,914

1.24%

105

674,991

10,180

3,028

49,694

10,515

1.56%

106

694,372

18,585

3,177

53,427

10,153

1.46%

107

682,587

18,355

3,153

55,766

8,540

1.25%

※註:1.資料來源,食藥署提供,本研究彙整。

2.逐批查驗:對申請查驗之每批次產品,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3.抽批查驗:對申請查驗之產品,依下列抽驗率執行抽批;經抽中者, 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1)一般抽批查驗:抽驗率為2%~10%。(2)加強抽批查驗:抽驗率為20%~50%。

4.不合格率係不合規定筆數占查驗筆數之百分比。

(三)藥品輸入查驗成效

自107年度起,為防止製毒原料假冒原料藥名義輸入,依據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4條之1規定,輸入經公告應施查驗之藥品,應由報驗義務人檢具相關文件,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食藥署將邊境原料藥查驗之判斷依據及標準訂於「原料藥查驗作業說明書」,其中包括應檢附文件(該署核發之進口同意書、進口報單等)、線上系統登錄資訊(品名、批號、批量、包裝型態等)、抽驗機率、檢驗方式、比對結果與判斷等流程與標準。另對於在貨櫃場取樣困難、檢驗時間超過5日、產品容易腐敗、變質或其安全功效穩定性不足之藥物,得於報驗義務人書立切結書表明負保管責任後,簽發輸入藥物先行放行通知書,供其辦理先行通關。107年度輸入查驗1,879筆原料藥,其中先行放行124筆、抽批檢驗206筆,查驗結果全數合格,核發1,879筆輸入許可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