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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式支出變動趨勢之研究

二、稅式支出評估多以租稅淨效益為「正數」或稅損小於政府補助支出而未提出籌措財源之配套;惟或估算方式不一、或乏客觀衡量標準,未臻細膩完善,容有精進空間 日期:108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稅式支出變動趨勢之研究 目錄大綱:伍、問題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朝琴

按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1條及財政紀律法第6條第2項規定揭櫫,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之法案,應詳實提出具體之財源規劃,並確保其可行及有效性。惟檢視財政部公布104年迄今通過減稅法案稅式支出評估辦理情形,多以租稅淨效益為「正數」或稅損小於政府補助支出而未提出籌措財源之配套;且前揭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或估算方式不一、或乏客觀衡量標準,容有精進空間。經查:

(一)稅式支出評估多以租稅淨效益為「正數」或稅損小於政府補助支出,而無須另行籌措財源

檢視財政部公布104年迄今通過減稅法案稅式支出評估辦理情形,經評估採最終收入損失法,預估稅收為淨效益者,而無另行籌措財源者占最大宗;預估有稅收損失,惟採「等額支出法」,稅損小於政府補助支出,而無另行籌措財源者次之;稅損有限且具有公益性質或環境效益,而無另行籌措財源者2案;無稅損者1案、預估有稅損,由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預算支應者1案(詳附表1),多無提出籌妥替代財源之配套,恐招致外界對其是否規避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之訾議。

(二)租稅減免之投資誘發效果或估算方式不一、或乏客觀衡量標準,容有精進空間

1.尚乏客觀衡量標準

(1)按稅式支出評估計算稅收損失金額使用之稅基,應為經誘發結果影響後之整體產業利益,亦即計算稅收增加僅為因該稅式支出而增加之金額,甚至因稅式支出而誘發新增投資額之同時,亦可能導致資源重分配,而有排擠效果之產生,若有排擠效果,各項估算將受影響,應詳加分析之。

(2)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104.12.30)之稅式報告估計研發支出改為二擇一方案後,將可帶動企業研發經費年成長率提高至8.25%(7.5%+0.75%)。惟7.5%之成長率並未提出計算過程之基本假設,尚乏客觀衡量標準,亦未評估排擠效果,且若為自發性投資恐無法計入租稅減免之誘發效果,其所連動之營業收入、就業人數及稅收增加數等,均恐有高估之虞。

2.未考量總體經濟變數

(1)影響總體經濟之變數繁多且交互影響,因此總體計量模型需要將其複雜相關性,藉由聯立方程式之設定進行估計或預測。依據相關文獻及經濟理論,稅式支出對整體經濟之影響,主要透過一般均衡或總體計量模型與投入產出之產業關聯,分析其對總體經濟變數之傳遞與連結,並據以推算出稅收影響數,且若有不確定因素,則必須進行敏感性分析,以增其可信度。

(2)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105.1.6)之稅式報告估計中小企業之研發支出抵減誘發之「新增中小企業研發經費」為41.30億元,係以「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實施後之中小企業研發支出-(上年度中小企業研發支出*平均年成長率),卻未考量總體經濟變數間之相互關聯影響,細膩及嚴謹度稍嫌不足。

3.估算方式不一: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99.5.12)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係根據中華經濟研究院建構之總體模型推算投資誘發效果;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104.12.30)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主要參考 2014年日本中小企業投資促進税制擴充計畫作為整體產業之投資誘發效果;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105.1.6)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則係以實施後之研發支出金額-(上年度中小企業研發支出*平均年成長率) 估算投資誘發效果,顯示對於租稅減免之投資誘發效果,估算方式並不一,尚乏一致之評估模式或準則可供依循。

綜上,依財政部公布104年迄今通過減稅法案稅式支出評估辦理情形查悉,稅式支出評估多以租稅淨效益為「正數」或稅損小於政府補助支出而無須另行籌措財源;惟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或估算方式不一、或乏客觀衡量標準,未臻細膩完善,恐招致外界對其是否規避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之訾議,允宜建立一套可供遵循、參考之總體計量模型及作業手冊,俾使業務主管機關辦理稅式支出評估有一致性之規範可供依循。

附表1:稅式支出之稅損估算及籌措財源態樣一覽表

籌措財源態樣

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名稱

採最終收入損失法,預估稅收為淨效益者,而無另行籌措財源

汽機車汰舊換新暨中古車出口、保險業辦理國際保險業務、電影法第7條、博物館法第17條第3項、APEC環境商品關稅調降(風力發電機組等4項)、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第19條之1、「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35條之1、第36條之2第1項及第2項、APEC環境商品關稅調降(輪機發電機組等2項)、停徵上市及上櫃債券ETF證券交易稅、續行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證券交易稅、調降現股當日沖銷證券交易稅、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擴大適用範圍、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106~110 年)、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106.11.22修正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 (106.11.22修正條文)、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2(106.11.22修正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 (106.11.22修正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 (106.11.22修正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 (106.11.22修正條文) 、1~2期柴油大貨車汰舊換新減徵新車貨物稅、蠶絲及絲紗進口免關稅、「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107.2.7)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預估有稅收損失,惟採「等額支出法」,稅損小於政府補助支出,而無另行籌措財源

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減免關稅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稅式支出評估、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減免關稅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0條增修、「住宅法」修正案、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長期照顧服務法人法、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勞工退休金條第14條第3項、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

預估有稅損,由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預算內支應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基層員工加薪費用加成減除。

稅損有限,且具有公益性質或環境效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2條第2項、棕櫚仁殼免關稅。

無稅損者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14條。

※註:資料來源,前揭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本中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