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市縣)財政收支狀況,由國庫就下列事項酌予補助,包括一般性補助款、計畫型補助款及中央對於各市縣重大事項之專案補助款等事項;而前揭補助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各部會辦理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範圍,以下列事項為限:「(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查109年度中央各部會公務預算編列計畫型補助預算數計1,512億3,094萬8千元。經查:
(一)101年度以後各部會補助數較95年度概增逾1倍,109年度預算編列數則較108年度鉅增10.3%
自精省與民國88年1月制定地方制度法與其後修正及訂定財政收支劃分法等相關法制,我國地方制度大幅變革,係循世界先進國家之分權化潮流,走向落實地方分權及自治。查為配合前揭變革,中央各部會之補助地方政府款項於90年間曾次第調整為一般性補助款之財源,是以,95年度相關補助預算合計數降至618.69億元,然該數額至101年度業提升為1,335.29億元,增幅逾1倍;而101至108年度各部會補助地方規模則介於1,220億元至1,435億元間;109年度預算案編列各部會補助合計1,512.3億元,較108年度預算數1,371.4億元,增加140.9億元(增幅10.3%),主要增加者為內政部主管(增幅13.9%)、教育部主管(增幅18%)、環保署主管(增幅33.9%)及文化部主管(增幅100.9%,詳附表1)。
附表1:95、101、107至109年度中央各部會公務預算所編補助地方預算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中央各機關
95年度
101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行政院主管
4,862,890
7,645,617
2,795,565
3,127,198
3,123,653
內政部主管
12,770,900
32,629,598
15,996,496
15,002,873
17,081,165
國防部主管
122,000
0
0
0
0
財政部主管
9,850,000
14,426,050
11,737,749
11,455,151
11,176,279
教育部主管
10,689,864
24,844,032
50,945,639
63,760,135
75,266,341
法務部主管
0
58,707
13,127
10,314
8,106
經濟部主管
768,500
774,885
865,800
953,814
988,255
交通部主管
12,096,361
36,302,018
26,153,108
17,859,662
18,123,458
勞動部主管
84,350
4,575,736
1,755,583
955,221
993,273
科技部主管
70,000
100
0
0
0
農委會主管
3,843,583
2,432,933
4,445,981
3,993,900
3,155,646
衛福部主管
511,590
6,493,806
14,130,657
16,623,135
16,273,314
環保署主管
6,198,591
3,345,100
2,171,753
2,492,359
3,338,257
文化部主管
0
0
1,245,753
767,493
1,541,880
海委會主管
0
0
0
143,723
161,321
合計
61,868,629
133,528,582
132,257,211
137,144,978
151,230,948
※註:1.資料來源,整理中央政府總預算之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彙總表,除109年度為預算案數,其餘均為預算數;上開數額均係未經組織調整之當年度數額,爰各部會主管增減比較資料以107至109年度預算(案)數為準據。
2.本表為中央各部會公務預算(普通基金)編列補助地方政府預算總數,未含各特種基金所編補助地方政府數額及特別預算數。
(二)部分補助範圍過於廣泛,復有僅具短期成效者且常因規劃、執行、管理欠妥致辦理成效不足,允宜研謀改善
依前揭中央對地方補助制度變革意旨,中央各部會辦理之補助地方業務,原則上須符合具效益及整體性、重大示範性及跨越市縣之建設,或屬因應重大政策或建設者方予編列及補助,惟依審計部105至107年度相關審核意見,各市縣多有受補助業務僅屬宣導推廣、行銷管理或單項特定活動者(詳附表2),顯示目前中央各部會補助範圍恐過於廣泛;除此外,其中多有僅具短期效益者,並常因規劃、執行及管理欠妥致未達預期目標、使用成效呈不足或下降等,允宜檢討改善。
附表2:105至107年度審計部對補助各市縣相關宣導推廣及行銷管理業務意見表
市縣別
年度
審核意見內容
新北市
106年度
補助平溪天燈節節慶活動,其管理尚未周妥,包括建立過失責任理賠保險機制及檢討交通運輸管理問題,均待研謀改善。
臺中市
105年度
補助發行中台灣好玩卡有助推展跨區觀光資源,惟實際開卡使用數量及服務網絡量能未如預期,規劃及監督管理機制未臻周妥,允宜檢討改善。
高雄市
105年度
1.補助辦理交通安全宣導作業,核有未審慎審核短片內容之妥適性,致生負評;另有交通安全廣告圖稿設計案未研訂合約履約期限,及契約內容等管理未周妥及成效待改善情事。
2.補助辦理「104年台灣好玩卡-高屏澎好玩卡」計畫,核有銷售量持續下滑,國外瀏覽率及使用率偏低,與相關管理及功能未臻完善情形,允宜加強改善。
106年度
1.補助辦理交通安全宣導作業,核有相關規劃及管理未臻周妥或有失比例情事,允宜加強改善。
2.補助高雄市政府於高雄火車站、高鐵左營站及小港國際機場國內航廈等交通樞紐設置旅遊服務中心並委外管理,核有管理未周妥,致設置借問站甫完工之設備即遭拆除等成效欠佳情事,允宜加強改善。
3.補助高雄市政府採購高雄捷運月臺LCD電視多媒體廣告,以為與各所屬單位統一宣傳通路之一,惟106年度調查分析作業未臻完善,不利評核使用效益等。
新竹縣
105年度
補助新竹縣政府辦理國際花鼓藝術節及客家文創產業博覽會,核有管理未周妥、未訂定節慶活動成效之量化評量指標及辦理民眾滿意度調查,以為策進未來參考,不利經驗傳承及展現活動成果等。
新竹市
105年度
補助新竹市辦理新竹公園100週年慶祝系列活動,惟未妥善規劃大眾接駁運輸工具,不利外地(國)遊客參與,且未對文創業者進行後續輔導,亟待檢討改善。
彰化縣
105年度
補助彰化縣政府為行銷觀光新彰化,於彰化縣溪州公園及王功漁港等地,舉辦花在彰化及王功漁火節等節慶觀光活動,核有管理驗收作業未臻嚴謹,參觀民眾侷限於彰化地區居民,且部分地區參觀人次下降及溪州公園園區內建置之場館低度使用等成效待加強情事,允宜檢討改善。
南投縣
105年度
補助南投縣政府辦理大型觀光推廣活動,惟部分計畫執行情形未臻完善(花卉嘉年華活動參觀人次及收益較以往年度驟減且未達預期目標、推廣觀光之行動應用系統軟體下載及使用情形欠佳、採購管理未周妥等),亟待賡續研謀改善。
雲林縣
105年度
補助雲林縣政府辦理短片拍攝徵稿活動以行銷節能減碳成果,惟未妥為規劃及宣導,致未能廣徵作品參與,影響宣導成效。
106年度
補助雲林縣政府因應勞基法一例一休新制施行,加強辦理宣(輔)導作業,惟近3年僅重複檢查合格業者,允宜落實風險分級管理,以提升監督量能。
嘉義市
106年度
補助嘉義市政府辦理深耕管樂節慶活動,目標係提升城市藝術氣息外並可帶動觀光經濟效益及增加就業機會,惟管樂城市札根及行銷推廣仍有提升空間,允宜賡續加強辦理。
屏東縣
106年度
補助屏東縣政府辦理可可產業培力(第1至3期)行銷推廣、品質認證及輔導等計畫,查具建置多個社群網路卻未整合行銷推廣,亦未協助移轉由在地團體永續經營管理等缺失。
107年度
補助屏東縣政府辦理2018屏東國際風箏節、親子狂歡季-穿越時光揪團屏東趣及2018屏東粄條文化節暨水資源保育宣導計畫等3項公益活動,惟部分公益活動未要求得標廠商於活動舉辦前完成保險文件送審作業,未及時確認公眾參與活動之保障,允宜注意檢討改進。
臺東縣
105年度
補助臺東縣政府辦理國際熱氣球嘉年華活動,雖已成功打響名號並創造可觀商機帶動地方經濟發展,惟面臨其他縣市效尤競爭及拓展新客源難度增高等挑戰,亟待研謀因應。
澎湖縣
106年度
補助澎湖縣政府籌辦2018世界最美麗海灣嘉年華暨組織年會,以擴展國際行銷,惟經費籌措成效欠佳且活動計畫前置辦理期程進度落後及行銷成效有待提升,允宜妥謀善策積極辦理。
※註:1.資料來源,審計部提供。
(三)允宜引導進行區域合作治理,並研謀改善現行補助作業缺失,俾利達計畫型補助目標
依監察院及審計部所提對計畫型補助之綜合意見,現行計畫型補助款業務之規劃、分配、執行及運用之主要缺失可區分綜合、中央各部會及各市縣等3類說明如次:
1.綜合部分:中央政府允宜引導區域合作治理,而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亦規範中央對於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合作事項應優先予以補助等;惟現行國發會及各部會尚難以相關補助有效帶動區域合作及整體發展,亟須檢討改善,俾利地方整體發展並增支出效益。
2.中央各部會(補助機關)部分:相關補助計畫之前置及規劃作業尚待加強、參考統計資料與現況未符、相關發展環境尚待改善(如電動車充電站設置甚不足)、有關計畫長期規劃及統計管理資訊不足致未有充分資訊推動前置作業、作業期程規範不當致地方政府申請計畫之作業期間過於緊迫、補助規範欠周或補助評審未依規範辦理而有失公平性、審查作業欠覈實或有重複補助情形、核定補助計畫之期程過長(如決審期間過遲)致影響執行、未建立合宜退場機制、未依計畫進度辦理撥款、督導(含變更、執行及運用作業之監督)有欠積極嚴謹、各部會間步調不一等,致相關補助成效容待提升。
3.各市縣部分:包括為爭取補助所進行之計畫規劃及前置作業欠妥(含成本效益評估作業欠嚴謹、評估未符實際,設計未合需求、其他規劃評估欠覈實、用地取得問題未能解決、未切實進行環評而須補辦致無法如期施工等)、執行時挪用經費於非計畫項目、變更設計及其他原因致工程或計畫執行進度重大延宕,廢止已補助之重大計畫致原支應鉅額補助經費幾無效益而虛擲公帑,完工後空間閒置、使用效率偏低卻未積極改善或任意變更用途使用,甚有維護管理欠佳致設施機能變差等,以上均使補助效益不足,容待改善。
(四)106及107年度部分部會辦理公務預算重大計畫型補助業務有執行績效未達目標值或偏低情形,允宜即時督導改善
現行各部會具有院管及部管補助地方重大工程計畫者,主要有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及環保署主管者;而前揭部會所辦院管或部管補助地方重大工程計畫, 106及107年度多有預算達成率未達國發會設置之90%目標情形;茲以交通部、經濟部及農委會為例說明:
1.106及107年度交通部院管計畫各3項,未達90%者各1項(其中106年度部分未達80%),部管計畫則分別為23項及14項,預算達成率未達90%者為14項(占總數61%)及8項(占57%),查其中未達70%者分別有9項(占總數39%)及3項(占21%)。
2.同期間農委會院管計畫分別為2項及1項,預算達成率未達90%者分別為2項及0項;部管計畫則分別為9項及5項,預算達成率未達90%者為5項(占總數56%)及3項(占60%),查其中未達70%者為3項(占總數33%)及0項。
3.同期間經濟部院管計畫各2項,未有未達90%者;部管計畫則分別為5項及4項,預算達成率未達90%者為1項(占總數20%)及1項(占25%),其中未達70%者1項(占總數20%)及0項。
以上顯示各主管部會多有重大計畫型補助之執行績效未達目標值或偏低,亟待加強督導改善。
(五)以往補助辦理之工程竣工後,常有低利用率、未能如期營運、改變使用目的等情形,允宜積極督導管理
中央各部會每年支應鉅額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各類工程建設業務,惟相關設施興建完工後,常未能達到預計使用目標,易致公帑支出效益偏低,爰工程會訂有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及10類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標準以為管理依循等。復依各部會調查結果,106至107年度各部會補助地方建設完成案之利用率、運用率等曾低於前開活化標準而須予管控案件,分別客委會1件、內政部3件、交通部1件、教育部2件、環保署1件、文化部1件及農委會1件,前揭案件數有限,據復係現行案件來源並非每年例行全面清查結果,而主要係依審計部審核或監察院調查結果、民眾舉報、媒體報導等案件辦理,且只要達到活化標準並經地方政府報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及送工程會通過後即予解除列管(尚非達長期體質改善),另尚有各部會列管欠周妥情形或列為特別預算案件而未提等,是以,解除列管案之追蹤管考則應為另項管控重點,宜請行政院積極重視並加強管理,酌量將有關案件管理結果以季報方式公開上網,俾增透明課責性。復依前揭監察院調查報告,地方補助建設設施有低度利用或無法如期營運而閒置者,主要有文化部補助辦理之眾多地方文化館、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興建之地方國民運動中心、環保署補助之地方垃圾轉運設施及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嘉義市先期交通轉運中心之商業空間等;而變更使用用途頻仍且未妥善訂定退場機制者有文化部補助之相關地方文化館所等,仍待工程會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續處作法等加強督導管理,俾增公帑支出效益。
(六)行政院允應增益並運用現有資訊系統加強督導管控及表達,俾增公開透明性與管理效益
查中央對具政策導向之計畫型補助地方業務,原即須周善督導,俾利達政策目標;復查近年各部會於特種基金及特別預算中,尚編列重大計畫型補助計畫以支應各市縣所需,是以大幅增加管控相關計畫複雜度,爰各部會允宜妥善運用國發會開發之GPMnet系統及工程會相關管理系統等,加強辦理工程類重大補助計畫之即時及續後管理,考量參照國發會管理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業務,按季提出制式公開上網報告,以增公開透明性,俾利管理及課責。
綜上,近年中央各部會補助各市縣數額龐鉅,惟有補助範圍過於廣泛且僅具短期成效者,復因中央政府運用補助引導區域合作治理成效有限、相關規劃、執行、管理及督導不足等,致辦理成效容待提升;各部會允宜依規定加強辦理跨區域計畫型補助業務,並應落實蒐集前置資料妥予規劃補助計畫,且須辦理公平審核機制,切實依成本效益分析結果核給經費,及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5條規定等切實管考督導,俾利增相關公帑支出效益。
(分機:1913 游亦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