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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國家安全局預算迄今仍寄列於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內,除無法編列第ㄧ預備金以應所需外,與其組織定位亦有所扞格,且不符依法行政原則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國家安全局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國家安全局預算迄今仍寄列於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內,除無法編列第ㄧ預備金以應所需外,與其組織定位亦有所扞格,且不符依法行政原則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曾文煌

109年度國家安全局預算仍循往例寄列於國防部主管預算內,其中機密預算係以「定遠專案」代號寄列於國防部機密預算,公開預算則以「情報行政」業務計畫寄列於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案。另考量「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並未列有該局單位預算,該局自104年度起,編送本院審議之公開預算案書表名稱,即由過往之「國家安全局單位預算」更改為「國家安全局預算書表」,為近年度中央政府各級機關預算書表編製之特例。該局此種寄列預算方式,除致無法編列預備金外,亦與其組織定位有所扞格。經查:

(一)寄列法源既已刪除,允宜回歸憲政體制及預算編製常軌

1.82年12月30日制定公布之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20條規定:「國家安全局預算列為機密,受立法院秘密審查後,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其預算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該局當時即依據該規定,將預算全數列為機密並寄列於國防部機密預算內,惟此作法不僅攸關憲法與組織法上之爭議,尚涉及情報工作權限歸屬及監督疑慮。

2.為解決上述疑義,該條條文於92年1月22日業經修正為:「國家安全局之部分預算得列為機密,應受立法院秘密審查;其預算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 ,該修正後條文刪除原「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等文字,其旨即在要求國家安全局應獨立編製預算,然該局迄本年度就其機密、公開預算仍持續採寄列於國防部主管預算內之方式辦理,於法未合。

(二)預算寄列於國防部,惟二者無管轄及隸屬關係,有違體制及依法行政原則

1.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及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3條之規定,國家安全局隸屬國家安全會議,而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主席,國防部與國家安全局並無隸屬及管轄關係,業務範疇與組織定位亦有不同,國家安全局預算寄列於國防部主管預算內,易招致外界質疑與誤解。

2.按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同法第10條復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司法院釋字第535號理由書亦指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固不應僅以組織法有無相關職掌規定為準,更應以行為法(作用法)之授權為依據,始符合依法行政之原則。」國家安全局預算寄列之法源依據早已刪除,迄今卻仍舊以寄列於國防部主管預算之方式呈現,其行政裁量已超逾法定之裁量範圍,與依法行政之原則有悖。

3.另國家安全局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及特種勤務之策劃與執行,鑒於目前「政事別科目歸類」並無「情報支出」政事分類,爰將該局預算併同國防部主管預算歸屬於「國防支出」。然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歲出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第2點規定:「…。各業務計畫科目於決定其歸屬之中分類政事別科目時,應以各該業務計畫經費支出之功能決定其歸屬之科目,而非取決於業務計畫經費支出之目的。」復以現行政事別科目分類國防支出之歸類範圍及定義為:「凡國防部本部及所屬三軍之裝備、軍事設施、…等有關軍事之支出均屬之。」國家安全局並非國防部所屬機關,因寄列預算併同歸屬於「國防支出」政事別項下,顯不符體制。

(三)國家安全局係單獨立法設置之法定機關,惟機關單位分級表無該局單位預算,預算編列方式與其組織定位有所扞格

1.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2.預算法第3條第1項規定:「稱機關單位者,謂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第18條另規定:「左列預算為單位預算:一、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第49條則規定:「預算案之審議,…,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

3.復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三級。」而「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中規定單位預算具備之要件為:「單位預算之編列,應以編列機關之組織係單獨立法(僅指組織法、組織條例及組織通則)設置者為限…。」然該表之「單位預算」列表中卻未列該局。

4.國家安全局組織法早於82年12月30日即公布施行,係單獨立法設置之法定機關,92年1月22日經修正刪除寄列預算之法源後,本應即依上列規定編列獨立單位預算,但卻繼續寄列於國防部主管預算內,預算編列方式與其組織定位有所扞格。

(四)該局執行年度預算如遇有經費不足,係申請動支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第ㄧ預備金支應,其合理性及妥適性有待商榷

預算法第22條第1項及第64條分別規定:「預算應設預備金,…,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1%。…」、「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國家安全局因未獨立編列單位預算而無法自行編列第ㄧ預備金,其於103年度、105年度及108年度均因經費不足而申請動支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第ㄧ預備金(以下簡稱國防部第一預備金)3,005萬6千元、4,500萬元及1億1,220萬8千元(詳附表1);然如前述,國家安全局與國防部間並無管轄及隸屬關係,卻因預算寄列而申請動支國防部第ㄧ預算金,且其108年度申請動支額度占國防部第一預備金預算8億元之比率達14.03%,合理性及妥適性恐難謂允當。

附表1:國家安全局103年度至108度申請動支國防部第ㄧ預備金之情形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動支事由及辦理事項

動支金額

103

建置總統府廣場及中興寓所安全阻絕設施案,以確保警衛對象及其辦公處所、居住地區維安任務萬全。

30,056

105

支應人員進用所需人事費缺口,以遂行新單位成立後有關網安防駭及情報協調整合等各項國安工作。

45,000

108

為因應第15任總統、副總統大選安維任務,將原規劃安維基本編組3組擴增為基本編組5組及1組預備組所需經費

112,208

※註:1.資料來源,國家安全局。

綜上,國家安全局為達隱匿目的,歷年來均將公開、機密預算寄列於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另編製無預算案號之預算書表送立法院審議。惟該局與國防部兩者間無隸屬及管轄關係,且寄列法源早已刪除,此種預算編列方式不僅與其組織定位有所扞格,且有違體制及依法行政原則。又該局因未獨立編製單位預算,致遇有經費不足時,需申請動支國防部第ㄧ預備金代為支應,其合理性恐難謂允當。此外,本院前於審議該局各年度預算案時,即曾多次決議要求該局應積極推動預算獨立編製之配套措施,如103度之「…建議國家安全局應積極推動預算獨立編製,並於104年度起依法獨立編列單位預算」、107年度之「…國家安全應儘速完成預算寄列相關規範修訂」。然該局109年度仍未能依前揭本院決議辦理,允宜儘速完成相關法制規範修訂及配套措施,並編製獨立之單位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