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全球經濟與租稅環境變遷,台商有調整投資架構及全球營運布局而匯回資金之需求,「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境外資金匯回條例)於108年7月24日公布,行政院核定自同年8月15日施行。且財政部、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108年8月15日分別訂定發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及「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等相關子法。經查:
(一)境外資金匯回條例施行迄今已初具成效,惟因適用期限僅2年,允宜賡續積極宣導
依財政部推估資金回台之效益,低推估1年平均可吸引1,333億元海外資金匯入,中推估1年可引資4,272億元匯入,高推估1年可引資8,907億元匯入(詳附表1)。據財政部統計,截至108年10月9日止,申請案件計29案,申請金額已近65億元,雖已初具成效,惟境外資金匯回條例適用期限僅2年,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仍宜賡續積極宣導。
(二)仍有部分台商考慮循現行稅法等規定匯回資金,且外界對於境外資金匯回條例之相關規定仍有疑義,允宜進一步釐清及規範
1.配合行政院「歡迎台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財政部自108年1月1日起推出「稅務專屬服務」,由各地區國稅局設立專責聯繫窗口,提供稅務法規諮詢服務。截至108年8月30日,各地區國稅局已受理「法規諮詢」496件;其中「個案諮詢」20件,顯示亦有部分台商考慮循現行稅法及財政部相關釋令等匯回,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允宜加強稅務法規諮詢服務。
2.按境外資金匯回條例雖提供境外資金匯回之優惠稅率,惟對資金控管、用途亦有嚴格限制,而個人及營利事業境外資金匯回,因個案背景情況不盡相同,尚難謂適用境外資金匯回條例之稅負為最優(詳附表2)。另外界對於個人境外資金匯回若涉及遺產、贈與等,仍可能依相關稅法規定溯及既往查核;又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14條規定略以,不得就該同一資金之投資適用其他法令所定之租稅優惠,惟「同一資金之投資」是否涵蓋不同之納稅客體及優惠目的等疑義,尚乏具體規定或說明,均有待主管機關進一步釐清及規範,俾將適用要件更加明確化,以降低台商稅負之不確定性。
綜上,境外資金匯回條例施行迄108年10月9日止,申請案件計29案,申請金額已近65億元,雖已初具成效,惟仍有部分台商考慮循現行稅法及相關釋示等規定匯回,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允宜加強稅務法規諮詢之服務;另外界對於部分課稅之技術性或細節性等事項仍有疑義,允應明確定義或訂定具體性相關規範,俾將適用要件更加明確化,以降低台商稅負之不確定性。
附表1:境外資金匯回條例預期效益推估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效益
低推估
中推估
高推估
每年誘發匯回資金
1,333
4,272
8,907
每年增加稅收
30
248
592
每年創造GDP
470
1,506
3,138
※註:1.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附表2:一般所得稅制與境外資金匯回條例比較表
項目
境外資金匯回條例
一般所得稅制
個人
營利事業
個人
營利事業
相關法令
境外資金匯回條例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所得稅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適用原則及對象
無法辨識資金性質
能辨識及舉證資金性質、所得金額
課稅標的
境外資金
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之投資收益
就核課期間內之「所得」課稅(本金及逾核課期間不課稅)
適用稅率
一般:8%、10%
完成實質投資者退還已繳納稅款之 50%
1.海外所得:20%
(基本所得額有670萬元扣除額)
2.大陸地區所得:併同臺灣地區所得課徵所得稅,適用累進稅率5%-40%
20%
(106年度及以前年度17%)
境外已納稅款抵扣規定
X
✔(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者,得提供該地稅務機關核定該項所得納稅證明,供國稅局核認)
應否釐清是否為所得及其金額
X
✔(前開境外轉投資收益始有適用)
✔(須舉證資金之性質)
投資限制
經濟部核准投資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
無限制
資金運用規定
應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依規定管理運用
無限制
※註:1.資料來源,本中心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