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數位經濟快速發展對各國稅收之衝擊,各國紛紛針對數位經濟之課稅權進一步探討並逐步立法,英國、法國、德國、西班牙等歐洲國家陸續推動「數位經濟稅」(Digital Economic Tax)。2018年3月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發布針對數位化企業課稅之暫時性及長期性方案;2019年1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 發布新聞稿表示,因應數位化經濟之挑戰,國際社會將共同致力於2020 年提出長期可行且具共識性之國際租稅規範,顯見數位化經濟課稅問題已成為近期矚目之國際稅制焦點。經查:
(一)境外電商每年繳納之營業稅及營所稅合計約42億元,已為我國數位經濟稅制奠定基礎
1.我國自106年5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境外電商,金額達48萬元以上,須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取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B2C之所得),應依同法第73條第1項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
2.依據賦稅署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08年8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銷售電子勞務之境外電商122家、已辦理稅籍登記131家(9家已註銷)。107年度已申報繳納營業稅105家,繳納營業稅35億4,229萬餘元;108年1~6月已申報繳納營業稅110家,繳納營業稅20億2,702萬餘元。106年度已申報繳納營所稅77家,應納稅款7億877萬餘元;107年度已申報繳納營所稅87家,應納稅款8億9,803萬餘元,每年繳稅合計約42億元,已為我國數位經濟稅制奠定基礎。
(二)全球性之「數位經濟稅」恐將改變各國課稅權之分配型態,允宜密切關注國際數位經濟稅之課稅發展
1.我國對於境外電商課稅之稽徵方式,係由境外電商自行或委託國內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惟採境外電商之自主管理,恐有低報銷售額或未辦稅籍登記之疑慮,稽徵機關雖可透過金流進行查對,惟耗費之稽徵人力與成本恐較傳統商業交易為高且查核更加不易。另有關境外電商營所稅之課徵,所屬國家若與我國簽有租稅協定,其營業利潤可申請適用相關減免,恐有境外電商濫用租稅協定之權宜規劃。
2.按現行國際「數位經濟稅」之課稅思維,其稅捐客體為「應稅收入總額」,而非以「所得」為稅捐客體,因此無須核算可歸屬境內之收入、成本及費用,亦可迴避複雜之移轉訂價問題;復由於「數位經濟稅」係新型態稅捐類型,不必受制於既有租稅協定之常設機構定義,避免境外電商主張適用租稅協定而迴避應負擔之稅捐;另印度推動國人資訊伺服器落地政策,透過伺服器讓境外電商落地並提供課稅資訊之機制,或可供我國借鏡。
3.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主導、近130國參與之「數位化經濟專案小組」,刻正積極推動全球性之「數位經濟稅」,恐將改變各國課稅權之分配型態,允宜密切關注「數位經濟稅」快速推展之國際趨勢,以便及早擬定因應策略。
(三)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之家數尚不多,容有努力空間
1.財政部於107年7月16日修正公布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明定境外電商應開立雲端發票,惟考量境外電商修正其作業系統介接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所需耗費之時間及人力,於同日一併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607091號令,明定境外電商自1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如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免依相關規定處罰。
2.惟境外電商多設有全球通用之銷售與帳務系統,對我國「統一發票」制度尚非熟悉,因此其銷售電子勞務予台灣買受人如需開立統一發票,必須重新建立系統上傳電子發票,爰截至108年8月31日止,僅有5家境外電商使用統一發票。境外電商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雖有1年輔導期暫時免罰,惟為避免業者建置不及遭受處罰,允宜加強輔導。
綜上,境外電商每年繳納之營業稅及營所稅合計約42億元,已為數位經濟稅制奠下良好基礎,惟數位化經濟課稅問題已成為近期矚目之國際稅制焦點,賦稅署允宜密切關注國際數位經濟稅之發展趨勢,以便及早擬定因應策略。
附表1:107年度及108年1~6月境外電商營業稅報繳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銷售額級距
107年度
108年1~6月
申報家數
銷售額
實繳稅款
申報家數
銷售額
實繳稅款
S≦1千萬
80
146,868
36,594
84
172,800
25,181
1千萬
14
345,543
82,749
14
306,769
47,020
5千萬
3
227,063
58,445
1
66,640
9,015
1億
2
578,215
120,161
4
735,461
80,113
S>5億
6
13,843,365
3,244,343
7
15,828,188
1,865,693
合計
105
15,141,057
3,542,291
110
17,109,859
2,027,022
※註:1.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2.107年度申報家數及銷售額欄位為107年11-12月(期)之申報資料;實繳稅款欄位為年度累計數(計6期)。
3.108年度申報家數及銷售額欄位為108年5-6月(期)之申報資料;實繳稅款欄位為1~6月累計數(計3期)。
附表2:106年度及107年度境外電商營所稅申報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銷售額級距
106年度
107年度
申報家數
全年所得額
應納稅款
申報家數
全年所得額
應納稅款
S≦1千萬
34
19,653
2,864
43
18,698
2,641
1千萬
21
36,234
7,247
16
35,153
7,030
5千萬
5
44,846
8,969
6
22,954
4,591
1億
11
318,608
63,980
15
348,430
72,578
S>5億
6
3,128,598
625,719
7
4,055,960
811,192
合計
77
3,547,939
708,779
87
4,481,195
898,032
※註:1.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