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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金運用問題之探討

三、緩起訴處分金之運用未衡酌社會需求,落實協助弱勢族群 日期:102年8月 報告名稱:緩起訴處分金運用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緩起訴處分金問題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緩起訴處分須考量公共利益之維護,是以,緩起訴處分金之運用應具公益性,俾回饋社會(詳圖7)。故作業要點規定,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之緩起訴處分金應用於公益活動上。

圖7: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運用緩起訴處分金回饋社會流程圖

被告

(

金錢

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

(

公益活動

(

回饋社會

※註:1.本中心整理製圖。

公益團體為數眾多,公益活動性質廣泛,緩起訴處分金分配僅集中於特定公益活動,有失公平

人民團體法第39條:「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據內政部統計,101年底計有4萬0,316個社會團體,較91年底之2萬0,454個增加1萬9,862個,增幅97.11% ,足見公益團體為數龐大,公益活動範圍甚廣,包括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保護或法律宣導、法律扶助、戒癮治療、社區服務、環境保護、弱勢照顧、急難救助、心理輔導、關懷行動、課後輔導、文化藝術體育活動等。

惟截至101年底累計運用於公益團體部分之緩起訴處分金49億2,763萬元中,法務部管轄之3大公益團體合共33億1,184萬元,占比高達67.21%,可知,相關資源向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保護或法律宣導業務傾斜,資源配置失衡情形嚴重。

部分活動公益性有待商榷

由各公益團體對緩起訴處分金運用計畫觀之,部分計畫之公益性令人存疑,茲以新北、彰化及嘉義地檢署101年緩起訴處分金案件為例如下:

1.新北市財團法人蘆洲李宅古蹟維護文教基金會之「行動古蹟-環境教育巡迴宣導專案。」、「社會服務-環境教育人資培立專案。」、「社區營造-環境教育平台網路建置專案。」、「記憶創寫-環境教育文化生活圈專案。」

2.彰化律師公會辦理之法律教育課程、嘉義市生命線協會之自殺防治電話諮商志工培訓方案。

3.嘉義市觀護志工協進會之志工值勤交通費及101年度1-12月緩起訴處分金被告法治教育課程、台灣更生保護會嘉義分會司法保護「更」加「觀」「馨」司法保護網站之建置。

綜上,公益團體之緩起訴處分金過度集中於特定團體,形成對其財源之保障,反未能將資源用在有迫切需求之弱勢族群上,減損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性;另部分運用項目之公益性令人存疑,作業要點規定緩起訴處分金應用於公益活動,惟公益不等於弱勢且公益範圍過廣,提高檢察機關對緩起訴處分金運用範圍之裁量空間,為使緩起訴處分金之運用發揮更大之社會貢獻,允應衡酌社會需求,依公益之性質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