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檢署人員組成緩起訴處分金審查小組及評估小組辦理相關計畫監督業務。上開小組成員概況如下(詳附表9及附表10):
審查小組:負責審查各團體之緩起訴處分金運用計畫,該小組人數因地檢署而異,由6人至15人不等,除臺北、士林、桃園、苗栗、花蓮、宜蘭、基隆、澎湖等8處地檢署全部由員工擔任外,其餘之地檢署納入外部人士1人至3人不等。
評估小組:負責查核各團體運用情形並提出查核評估報告,該小組人數因地檢署而異,由4人至16人不等,除新竹、彰化、南投、屏東及連江等5處地檢署納入1人至4人之外部人士外,其餘地檢署均由員工擔任。
外部人士:審查小組及評估小組之外部人士包括各縣市政府代表、會計師、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
附表9: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審查小組、查核評估小組成員結構表 單位:人
地檢署別
審查小組人數
評估小組人數
地檢署別
審查小組人數
評估小組人數
總人數
外部人士
總人數
外部人士
總人數
外部人士
總人數
外部人士
臺北
15
0
16
0
臺南
11
1
7
0
士林
11
0
12
0
高雄
10
1
8
0
新北
12
1
10
0
屏東
13
2
9
2
桃園
9
0
8
0
臺東
7
2
5
0
新竹
9
2
13
4
花蓮
14
0
8
0
苗栗
7
0
6
0
宜蘭
8
0
8
0
臺中
12
1
9
0
基隆
7
0
9
0
彰化
13
3
13
3
澎湖
6
0
6
0
南投
7
1
7
1
金門
7
2
4
0
雲林
9
1
7
0
連江
6
3
6
3
嘉義
11
2
10
0
-
-
-
-
-
※註:1.資料來源,法務部;本中心整理製表。
附表10: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審查小組、查核評估小組外部人士成員表
地檢署別
審查小組
評估小組
新北
署外公正人士
新竹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科長1人、新竹市政府教育處科長1人
會計師4人
臺中
外聘專家學者1人
彰化
外聘會計師1人、外聘專家2人
南投
南投縣政府主計處副處長1人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會計主任1人
雲林
社會公正人士1人
嘉義
嘉義縣政府社會局代表1人、嘉義巿政府社會處代表1人
臺南
台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1人。
高雄
外聘社會公正人士1人
屏東
專業外部人士2人
臺東
臺東縣政府社會處1人、臺東大學教授1人
金門
外聘委員2人(含具會計專業人員1人)
連江
臺灣銀行馬祖分行副理1人、縣政府民政局選委會專員1人、馬祖高中校長1人
※註:1.資料來源,法務部;本中心整理製表。
除了外部人士外,各地檢署之審查小組、評估小組主要成員皆為各地檢署之員工,包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觀護人員、書記官、執行科人員、會計人員等。經查:
公益團體為數龐大,101年底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多達4萬0,316個,然而地檢署之業務為偵辦不法及提起公訴,對公益團體業務孰悉度有限,由其負責分配緩起訴處分金資源,不符其專業,也導致集中分配於與地檢署業務相關度高之3大公益團體之現象。
據法務部資料,僅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彰化、屏東及臺東等7家地檢署表示曾實地赴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查核或參訪其運作現況,其餘14家地檢署則否。
由各地檢署評估小組成員背景顯示,僅新竹及彰化地檢署聘有會計師參與外;臺中地檢署評估小組無財務相關背景人員;其餘各地檢署評估小組成員多僅有1名或2名具財務相關背景之人員。故多數地檢署評估小組成員不具財務稽核背景,在執查核作業時,恐有專業不足之虞。
各檢察機關對緩起訴處分之查核評報告欠缺一致性,以指定支付金額最高之前5處地檢署為例,5處地檢署就有5種表達方式,多未能詳予表達查核之發現及缺失情形,有欠完備,說明如下:
1.臺中地檢署係設計9個制式查核項目,用勾選「是」或「否」方式表達查核結果。
2.臺北地檢署以個案方式,說明申請單位、活動內容、查核目的及查核結果,實地查核者,並註明實地查核地點及時間。
3.高雄地檢署僅按申請單位列表以「符合計畫」簡單表達其查核結論。
4.臺南地檢署以會議記錄之案由方式,列公益團體名稱、初審委員(如會計室)及審核結果(如「xx」申請案已依計畫執行,准予核銷xx元。)。
5.板橋地檢署則按公益團體彙總列示,未表達各別申請案件之查核情形。
綜上,主要成員由各地檢署員工組成之審查小組及評估小組,對公益團體之孰悉度有限,難以將資源合理分配予為數眾多之公益團體;且負責緩起訴處分金運用查核作業之評估小組成員中,僅少數人員具財務稽核專業,顯無法有效監督相關資源之運用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