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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金運用問題之探討

七、公益團體緩起訴處分金計畫之自籌款比例,未確實依規定辦理 日期:102年8月 報告名稱:緩起訴處分金運用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緩起訴處分金問題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為避免公益團體過度依賴緩起訴處分金,減弱募款能力,於95年修正作業要點時,新增各檢察機關應斟酌公益團體之自籌款比例,妥適撥付緩起訴處分金之規定。因各地檢署並未落實該規定,100年2月15日法務部爰通函各地檢署「檢察機關應視各公益團體之整體財務及相關運作狀況,要求應有20%以上之自籌款」。惟法務部資料顯示,部分地檢署101年仍分配緩起訴處分金予自籌款未達20%之公益團體,說明如下:

南投、澎湖、連江地檢署未要求自籌款比例,其餘地檢署以20%為原則,部分地檢署認為經其審核認有必要者,則不受20%之限制,如:士林、新竹、臺中、臺南、臺東、基隆、金門等地檢署。

部分地檢署對法務部管轄之3大公益團體自籌款比例甚有放寬至零之情形,如:士林、基隆及臺南等地檢署。

可知,各地檢署對公益團體緩起訴處分金計畫之自籌款比例作法不一,仍未確實依法務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