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於解嚴後十年內大幅鬆綁,各主管機關紛紛捐助成立各類型財團法人,範圍擴及政治、文化、學術、醫療、衛生、環境、傳播媒體、社會服務及其他公益性等類別。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資料統計,102年度財團法人將預算書送本院審議者計有123家,分別依設置條例、特別法或民法及各部會自定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等規定設置:
依設置條例設立者11家
主管機關賦予社會公益任務,以設置條例設置成立者包括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中華經濟研究院、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央通訊社、中央廣播電臺、國家衛生研究院、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及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等11家。
依特別法設立者22家
由政府依特別法成立,從事特殊目的事業者計有22家,其中依農業發展條例設置者4家、依保險法設置者2家、及依更生法設置者2家,其餘14家分別依畜產法、公共電視法、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私立學校法、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藥害救濟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法律扶助法、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設立。
依民法及各部會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設立者90家
依民法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登記成立者計有90家,包括農委會所轄20家、經濟部所轄20家、文化部所轄8家、內政部所轄10家、教育部所轄8家、衛生署所轄4家、交通部所轄6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外交部、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僑委會)各2家及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蒙藏委員會(以下簡稱蒙藏會)各1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