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於97年5月修正預算法第41條第4項及決算法第22條第2項條文,增列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及接收日本撤退臺灣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應將其預算書及決算書送本院審議之規定。前揭規定雖開啟財團法人財務資訊公開化之肇端,然因財團法人並非預算法及決算法第1條所規範直接適用對象,復未配套為相關特別規定或準用規定,致近年財團法人預算及決算編製及送審屢有爭議且產生諸多亂象,茲分別就預(決)算編製、預算執行及預(決)算審議等問題概述如次:
預(決)算書籌編內容過於簡略,不利本院審議
行政院以行政命令發布「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及「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立法院或監察院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作為財團法人預(決)算編製之依據,然查其規範內容過於簡略,未能有效且詳實呈現財團法人預(決)算概況。包括:
預算書表內容過於簡略,各主管機關未確實負起督導責任:本院於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雖通案決議:「…財團法人預算編製…應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前揭「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對於財團法人應於預算書表列示之明細表及參考表格,係授權由各財團法人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自行研酌增編,各主管機關於審核過程中如發現有未妥適之處,應提出審核意見送交財團法人據以修正。然查目前財團法人預算書編列內容普遍過於簡略,以工業技術研究院102年度預算書為例,該院預算書中雖列示收入、支出、固定資產投資及轉投資等4張明細表,然明細表科目欄係以「創新前瞻」、「關鍵技術」、「環境建構」、「科發基金」等類別表達,除未依預算法規定按用途別科目編製外,明細表說明欄內容多僅重複預算科目名稱,未說明預算科目具體事項內容,內容亦欠完備。此外,經統計本中心101年度及102年度對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所提出預算評估報告意見中,超過4成以上財團法人預算書表均有資訊揭露不足或內容欠完備之情事,顯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預算編製未確實負起督導責任。
附表3.3.1:工業技術研究院102年度預算書所列支出明細表摘要內容
單位:新台幣千元
前年度
決算數
科目名稱
本年度
預算數
上年度
預算數
說明
9,158,389
專案計畫研究支出
9,022,000
8,348,000
1,781,766
創新前瞻
1,800,000
1,786,000
執行創新前瞻計畫支出
4,239,688
關鍵技術
4,795,000
4,517,000
執行關鍵技術計畫支出
1,187,490
環境建構
1,097,000
1,106,000
執行環境建構計畫支出
574,693
科發基金
325,000
349,000
執行科發基金計畫支出
1,374,752
其他類
1,005,000
590,000
執行其他類計畫支出
※註:1.資料來源,工業技術研究院102年度預算案摘錄內容。
附表3.3.2: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表內容欠完備之統計資料
年度
101
102
本中心研提預算評估報告單位數
22
20
預算書表資訊揭露有待加強單位數
13(註1)
9(註2)
※說明註1:包括中國生產力中心、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台灣地理資訊中心、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中興工程顧問社、台灣區雜糧發展基金會、工業技術研究院、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電子檢驗中心、中衛發展中心、全國認證基金會。
2:包括中國生產力中心、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台灣地理資訊中心、中興工程顧問社、工業技術研究院、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中衛發展中心、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3: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未對共同性預算科目統一定義,不利外界瞭解預算內容:財團法人業務性質不一,要求對業務別預算科目統一規範或有困難,然未對共同性科目為一致性之定義,造成各財團法人預算科目混亂,不利審查。以獎金編列為例,各財團法人獎金名目眾多且定義混亂,包括工作獎金、考績獎金、績效獎金、考核獎金、考評獎金及年終獎金等。其中有性質相同卻以不同名稱表達者,如考績獎金於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名為考核獎金、於藥害救濟基金會名為考評獎金,於中國生產力中心名為工作獎金;又績效獎金於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名為工作獎金,於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名為目標管理獎金。另有性質不同卻以相同名稱表達者,如電信技術中心之考績係用以核發年終工作獎金而非考績獎金,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考核獎金係發放員工在職進修補助款。此外,尚有眾多獎金名目包括目標管理獎金(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盈餘獎金(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年終營運獎金(中衛發展中心)、專案獎金(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年終營運績效獎金(全國認證基金會)等。
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預算,毋須經本院審議通過即可執行,削弱本院監督職權:預算法第54條規定,總預算案如未能依限完成審議,各機關例行性支出雖仍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然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仍須俟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始得動支。而行政院對於財團法人預算未獲本院審議通過前之執行,以行政命令訂頒「財團法人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時之執行注意事項」,依其規範內容,財團法人預算動支僅取決於補(捐)助或委辦機關之預算是否完成審議,財團法人預算審議通過與否完全不影響其預算執行,其中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預算亦毋須俟本院審議通過即可動支,顯已與預算法第54條規定精神有間,嚴重影響本院對財團法人預算審議及監督職權。
預算法對於財團法人預算審議規範不足
預算送審對象屢有爭議,迄今仍有財團法人預算書未送本院審議:預算法第41條第4項條文修正通過後,因對法規適用主體規範不夠明確,致屢屢發生財團法人藉由交叉持股、分散捐助或以累積賸餘轉基金等種種不當方式,降低政府捐助基金比例,以規避預算送本院審議之規定,渠等現象雖業經本院審議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通案決議第13項予以導正。然查審計部於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仍指出,「歐巴尼紀念基金會」(主管機關為衛生署)屬100%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迄今仍未依法將其年度預算書送本院審議。
預算審議規範不明,不利國會威信之建立:自97年5月修正預算法第41條第4項條文後,財團法人年度預算完成三讀審議程序者寥寥無幾,98年度僅27家,99年度提高至65家,然100年度又降為17家,101年度則掛零,102年度預算截至102年5月底僅24家完成法定審議程序。各財團法人預算之有無經本院三讀通過對其並無太大影響,多年來業務如常執行,實不利本院預算審議職權之行使與國會威信,亦恐無法達到加強監督以符公平正義之立法意旨。
附表3.3.3:財團法人年度預算完成法定審查程序統計表
單位:家
年度
預算書送本院審議財團法人數目
本院完成預算三讀程序之財團法人數目
98
84
27
99
129
65
100
128
17
101
129
0
102
123
24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
102年度資料為截至102年5月底止之審議情形。
本院於102年5月21日三讀通過蒙藏基金會等16個財團法人102年度預算案。102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台灣金融研訓所等7個財團法人102年度預算案。102年5月31日三讀通過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02年度預算案。
決算制度規範混亂,審計及究責功能未能有效發揮
決算編審程序多達五類,未有一致性規範:財團法人設立依據可概分兩大類,包括依設置條例或特別法規設立者,以及依民法及各部會所定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設立者。其中部分財團法人設置條例或特別法對其辦理決算程序有特別規定,導致現行財團法人辦理決算作法多達5種,包括: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決算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由行政院將決算送監察院。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以及依決算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由主管機關將年度決算送立法院審議。
附表3.3.4:設置條例或特別法明定預決算編審程序之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名稱
主管機關
設置法律依據
設置法律中有關預算、決算編審程序之規定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外交部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報請(或轉報)主管機關循預算、決算程序辦理。
國家實驗研究院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
中央通訊社
文化部
中央通訊社
設置條例
中央廣播電臺
文化部
中央廣播電臺
設置條例
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文化部
公共電視法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文化部
國家文化藝術
基金會設置條例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
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國防工業發展基金
行政院
國防工業發展基金
設置條例
由主管機關呈(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
工業技術研究院
經濟部
工業技術研究院
設置條例
國家衛生研究院
行政院衛生署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
中華經濟研究院
經濟部
中華經濟研究院
設置條例
由行政院將預算送立法院,決算送監察院。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司法院
法律扶助法
預算:於會計年度開始前6個月陳報主管機關。
決算: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註:1.資料來源,依公共電視法、法律扶助法及各財團法人設置條例規定彙整。
財團法人於決算法上定位不明,是否為審計部決算權執行對象尚有爭議:依憲法第60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復依決算法第21條規定:「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綠,編成總決算書,...,於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爰此,決算審查為審計部基本權責。惟因財團法人多為依民法設立,性質上屬私法人,決算法中對其定位及屬性並未規範,審計部對是否為其決算審計權行使對象多有保留。然依決算法及審計法等相關規定,審計權在決算制度上具有考核財務效能、核定財務責任之功能,監察院亦有權責追究主管機關監督、管理不周之責任,審計部未對各財團法人決算辦理查核,恐造成究責功能之缺漏。
審計部僅對部分財團法人決算進行審核,審計及究責功能未能有效發揮:依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截至100年底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總計157個,然因現行決算法第22條第2項係規定,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致審計部依循過往作法,僅針對法有明定決算應送監察院或循決算程序辦理之9個財團法人進行查核,其餘148個財團法人均僅依預算法第 41 條第 3 項規定,就其併入主管機關決算之效益評估表為書面審核,該作法恐未能有效發揮審計及究責功能。此外,審計部對於依民法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是否為該部決算權行使對象縱有認知爭議,然部分有獨立設置法源依據之財團法人,如國防工業發展基金、工業技術研究院、國家衛生研究院、法律扶助基金會及海峽交流基金會等,渠等單位設置需經特許,性質上並非全然屬私法人,其中如海峽交流基金會在業務性質上已屬半官方機構,雖其設置條例或特別法未明定決算應送監察院或審計部,然此並非卸除審計部對渠等單位決算審核權責,該部仍宜發揮其審計職權。
財團法人法草案對於財團法人預算及決算法制不足等問題並未搭配解決措施
預算法及決算法對於財團法人之定位不明,且未有適當準用或適用條文規範,行政院雖以行政規則發布遵循事項作為其預算及決算編製及執行依據,然該作法並未有適當之法源依據。雖行政院刻正研議訂定財團法人法,作為對財團法人監督管理之依據,然查該法草案對於財團法人預算及決算應遵循事項部分,僅於草案第51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定規定辦理:…」,完全未考量現行預算法及決算法規範內容及授權不足之問題,爰該草案條文如何與預算法及決算法實質搭配為適當監督,顯有再斟酌之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