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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運作現況之檢討

一、全面檢討財團法人薪資福利,並賡續檢討修訂政府部門退休人員轉任規定,俾符公平合理原則 日期:102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運作現況之檢討 目錄大綱:肆、改進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乃基於公益目的設立,自應兼顧其公益本質,針對組織營運特性,設計周延妥適之獎金福利制度,以利成本控管,且從業人員之聘用由各財團法人視組織需求遴選,應符合人事精簡與適才適所原則。未來薪資制度與人員進用仍需強化方向如次:

全面檢討財團法人獎金福利制度,儘速訂定合理待遇結構,及早完成薪資法制作業,以杜爭議

目前財團法人薪資待遇雖受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10月5日修訂「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待遇支給原則」之規範,然並未將財團法人公共任務及營運等情形列入核薪之考量。何況財團法人從業人員適用勞基法規定,雇主得依組織性質、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訂定勞動條件。故應依本院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通案決議事項,要求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其年終獎金、考核獎金、考績獎金或績效獎金等,應比照公務人員標準考核發放,且比照國營事業有盈餘者,始得發放績效獎金,但不得超過1.2個月。

此外,主管機關仍需視財團法人組織特性及營運結果,檢視其待遇、獎金及福利合理與否,並促請修訂薪資與福利項目,以符合組織公益特性,俾使獎金與福利之支給合理合宜,故對於所轄財團法人具有不合理之待遇結構,主管機關應旁無責怠要求其檢討改善,以杜絕營運不當之財團法人,仍持續發放高額獎金及優渥福利等情事。

消弭轉任規定分歧不一情形,管理階層及具特殊專才人員之遴選,應力求公開公平,以達適才適所

至於公部門退休人員轉任情形,因目前法律寬嚴不一,恐難有效化解退休人員轉任所衍生支領雙薪與利益衝突之質疑,故行政院應儘速完成修法作業,消弭公部門各類退休人員轉任分歧不一之情形,俾使轉任規範趨於一致。另財團法人薪資乃衡酌市場薪資水準、業務需要與延攬人才等因素訂定,而外界屢屢批評公部門退休人員藉由原擔任公務之便取得相關職務,或淪為酬庸特定人士退職轉任場所等爭疑頻傳,故應督促財團法人遴選主管級或特殊專才之從業人員遴選作業,需符合公平公開原則,可加強人員進用之透明化,改善社會不良觀感,亦有利其覓得適當人選,達到延攬人才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