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兼職酬金應為一致性之規範,改善董、監事開會出席欠佳情形,以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
日期:102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運作現況之檢討
目錄大綱:肆、改進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依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及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兼職酬金乃係從事給特定工作給予之報酬,而參加具有專案研究之非固定性諮詢會議而非兼職性質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至於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反觀財團法人兼職酬金、出席費或車馬費之發放方式不一,為杜絕將相關報酬支出淪為酬庸工具,主管部會實有必要促請財團法人參照行政院相關規定,重新檢討兼職報酬之核發妥適與否,對於性質相同者應為一致性規定。另為促使財團法人營運建全發展及內部監督機制有效運作,應重視董事會治理制度之運作,需加強董事與監察人開會出席率,故有必要研議明確考核規定,將開會出席次數列入酬金發放與續聘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