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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回台投資及外人來台投資成效之檢討

四、外人來台投資障礙之研析 日期:102年8月 報告名稱:台商回台投資及外人來台投資成效之檢討 目錄大綱:參、近10年來外人來台投資概況及問題研析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一般FDI進入地主國遭遇之投資障礙,可概分為「邊境障礙」及「境內障礙」兩種,茲以此分析外人來台投資障礙。

(一)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程度偏低,邊境障礙不易消除

邊境障礙多涉及市場准入是否享有最惠國待遇之問題,基本上僅能透過區域經濟整合或雙邊FTA承諾來降低或消除。且區域經濟整合有助帶動區域間貿易活動,產生投資創造效果及投資移轉效果,促使外國投資增加,如新加坡及韓國近幾年積極加入重要區域經濟整合(如東協、TPP、RCEP等),或與主要貿易往來國家洽簽自由貿易協定(如美國、歐盟、中國大陸等),藉由大幅開放市場來降低邊境障礙,吸引更多FDI進入。相較之下,我國目前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程度偏低,邊境障礙偏高,不利我國吸引FDI。

(二)行政管理機制不彰,境內障礙降低外資投資意願

1.投資審查流程之透明化及可預期性不足,投資風險提升

(1)投資案審查時程冗長,提高不確定風險: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我國對於外商及華僑投資案採取全面事前核准制。而按經濟部投審會所訂「華僑及外國人投資申請案件審理作業流程」,投資案審查依是否屬限制投資類、併購案或跨國併購案及投資額度等,訂有4類不同審查流程及平均審查時程(最長為30日內)。但實際審議常多於公告時程,如凱雷購買日月光股權審議期間至投資人自動撤案約5個月、潤成併購南山人壽案審議期為10個月等,審查時程之不確定性提高風險。

(2)機關間對於投資案審查標準不一:我國對於外國投資案件審查,除經濟部投審會外,另有業務主管機關之審查,如涉及上市上櫃公司之私募投資時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惟不同機關間對於投資案之審查標準與考量重點時有所差異,造成欲投資之外商無所適從,對於投資案之審查信心不足,有所卻步。

2.行政規範與標準未能與國際接軌,提高外資營運成本

每年在台灣之美國、歐洲及日本商會均會針對台灣投資環境提出改善建議(詳附表27),希望我國政府能在:市場開放、標準調和及相互認證、活化人力運用、強化租稅競爭力、提升行政效能及簡化程序等,能採用符合國際標準之法規實務,排除台灣獨有之規定,以降低企業營運成本。

附表27:外商對台灣投資環境建議重點摘要

議題分類

內容說明

市場開放

1.開放外資得以新台幣從事期貨交易。

2.允許教育部認可之外國教育機構,在台設立辦事處和衛星校區。

3.公布移除24項國產化產品之時程及具體作法。

4.取消中國大陸進口貨物限制。

5.開放外國銀行在台灣參與經營國際債券。

標準調和及相互認證

1.避免製造產品重複測試。

2.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零組件,應免產品認證。

3.接受國內外之認可測試實驗室或中、英文測試報告。

4.汽車安全系統使用無線電頻帶之調和。

活化人力運用

1.放寬台籍人士子女回台工作之兵役問題。

2.鬆綁重點產業、新增投資、大訂單等產業藍領外勞進用比率彈性。

3.鬆綁聘僱外籍幫傭規定。

4.調降豁免任命台灣執照專業工程師規定之資格門檻。

強化租稅競爭力

1.豁免國內無產製高科技容器之進口關稅。

2.調降外國企業扣繳稅率。

3.調降汽車零組件關稅。

4.調降股利、利息、權利金適用之稅率。

5.提供優秀外籍人士租稅優惠。

6.採類似歐洲國家綠色消費稅,取代現行貨物稅與能源稅徵收機制。

提升行政效能及簡化程序

1.放寬期貨及期貨交易相關之外匯規定。

2.取消化妝品廣告之事前核准。

3.放寬製造工廠之QSD登記及原產國許可等醫療器材藥事申請要件。

4.簡化提報金融主管機關之報表。

5.縮短申請海關查扣仿冒與走私品之作業程序。

※註:1.資料來源,經建會法協中心整理自各外國商會歷年白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