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審議作業
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1條第1項:「各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建設長期展望及國家發展計畫,…其中屬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茲說明103年度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審議作業如下:
1.審議流程:各主管機關應研提其未來4年之「科技發展中程綱要計畫書」(以下簡稱綱要計畫書),依國科會所定時程及作業方式,送該會會同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等相關機關審議。計畫審查作業分機關自評、總體審查及個別計畫審查3階段,所有計畫完成初步審查後,將審查結果提送指導會議討論,再提送國科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報行政院核定,據以編列預算案,作業流程如圖2.2.1。
圖2.2.1:103年度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流程圖
※註:1.資料來源,103年度政府科技發展計畫概算編製暨審議作業手冊。
2.重大計畫及一般計畫之範圍,請參酌附表2.2.1。
2.額度申請及上限:如附表2.2.1。103年度主要變革為新增機關首長雄才大略之政策優先計畫競爭機制。
附表2.2.1:科技發展計畫額度申請及上限規定簡表
額度申請
重大計畫
一般計畫
國防科技計畫
1.政策預算額度
額外匡列經費,申請機關必須由檢討相關計畫或既有額度挪移經費作為配合款(原則上,需占計畫總經費40%)。
政策預算計畫(雄才大略計畫)
由國防部提出之科技計畫,其經費來源為國防概算額度(不屬於科技發展計畫額度)
2.基本額度
依近4年國科會委員會議核定數(預算案數)之移動平均值零成長為上限。
跨部會署方案計畫;
國家型科技計畫;
大型計畫
經常性業務或基本運作計畫;
部會署計畫
3.特別申請額度
以2到4年為1期,屆期額度回收。該計畫如有下一期規劃者,應由機關基本額度支應。
特別申請額度計畫
※註:1.資料來源,103年度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審議作業簡報,預算中心整理。
政府科技發展計畫績效評估作業
政府科技發展計畫績效評估原則上分為行政院列管、主管部會署之列管及執行機關自行列管等3類,而國家型計畫另有其適用之管考作業,並說明如下:
1.行政院列管計畫:由國科會負責執行管考與查證作業,管考周期為每月提報,執行進度與成效有異常落後超過1%或審查專家要求,將組專家小組赴執行機關實地查證。年度結束時,國科會辦理績效評估實地審查作業。
2.主管部會署列管及執行機關自行列管計畫:除機關配合行政院研考會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GPMnet)定期填報執行進度外,國科會配合科技預算審議結合績效預算作業,於年度結束時,辦理年度綱要計畫績效複評。對於1,000萬元以上全程結束計畫之績效評估作業,由執行單位填報成果效益報告(含績效指標與佐證資料),並由部會署聘請外部第三者專家學者進行績效評估自評審查,國科會再進行複審作業。
3.國家型科技計畫:包含行政院列管計畫季管考及計畫全程各階段審查、管考等機制。
行政院列管計畫季管考:需各季於研考會之GPMnet填報,並由主管機關進行初審與行政院(國科會)進行複審作業。
計畫全程各階段審查、管考:國科會審查機制包含規劃階段、執行階段以及結案等三階段不同形態與目的之審查。其中,各國家型科技計畫(以下簡稱國家型計畫)自總體規劃報告執行至年度、期中、結案前一年以及結案需進行績效評鑑並辦理成果發表會。年度期中以及期末皆邀請專家就各細部計畫執行情形予以審查,期末並結合年度綱要計畫之審查,同時評估前一年度計畫執行之成效,兩者之綜合評分將影響計畫排序,進而影響預算之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