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科技政策形成多元,優先順序不明
依據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之報告書定義,「科技政策為一個國家為強化其科技潛力,以達成其綜合開發之目標和提高其國家地位,而建立之組織、制度及執行方向。」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我國每4年訂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為科技政策之指引,除此之外,我國科技計畫之政策依據尚有各類重大會議結論及各層級指示政策(附表3.2.1),各政策有其推動背景及願景,其中部分為中短期政策議題,缺乏整體前瞻性之願景與規劃,致層層堆疊所產生之科技計畫,優先順序不明,發展方向分散,難達國家強化科技綜合開發之目標。
附表3.2.1:科技計畫之政策依據
法律依據
科技計畫範圍
重要會議
重要科技政策
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行政院每4年召開1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訂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計畫提出2年後復提出「科學技術白皮書」,滾動修正我國科技政策,形成循環
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科技發展計畫之範圍,除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及「中華民國科技白皮書」中之各項研究發展課題所擬訂之科技發展計畫外,尚包括依據「行政院施政方針」、國科會委員會議核定、行政院科技會報及行政院重大科技策略會議決議、行政院交辦及各主管機關因施政業務發展需要擬訂之科技發展計畫。
除科學技術基本法所規定之全國科學技術會議外,尚有行政院科技會報、行政院產業科技策略會議、行政院生技產業策略諮議委員會議、全國人才培育會議、全國教育會議、全國能源會議、全國工業發展會議、全國商業發展會議,及國科會委員會議等,各項會議結論,均影響我國科技發展計畫之形成。
政府重要科技政策與計畫,除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外,亦包括愛台12建設總體計畫、四大新興智慧型產業、六大新興產業、推動服務業發展計畫、永續能源政策綱領、產業創新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黃金十年國家願景、經濟動能推升方案等涵蓋推動科技發展之計畫及法律。
※註:1.資料來源,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及中華民國科學技術白皮書(民國100年至103年)等,預算中心整理。
我國科技決策機關權責不明,組織改造仍屬變數
1.現階段權責不明:目前我國科技政策、科技資源之整合與分配原則、重大科技計畫,以及重要科技法規等,均於國科會委員會議中做成決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由相關部會署推動發展;行政院科技會報(行政院組改前為科技顧問組,因科技部組織法草案尚未經立法院通過,原則維持科技顧問組之運作功能)則定期檢視評估政策之推動並提供建言。惟國科會與行政院科技會報之主要決策成員部分重疊,如科技政委、中研院院長、國科會主委等,且於科技決策之部分功能權責不明,影響行政效率。
2.組織改造規劃強化科技會報功能:行政院組織改造規劃強化科技會報之功能,負責科技政策之確定、科技發展事權整合、科技預算資源分配、科技分工與合作等事宜,為科技發展體系最高之統籌與協調機制,科技部則擔任科技會報之主要幕僚,原國科會科技發展計畫審議及預算分配等業務,移由行政院科技會報負責。
3.組織改造仍屬變數:科技部組織法草案於立法院審議階段,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納入科技部之職掌,並建請「國科會會同行政院重新研議科技部之定位及其設立之必要性,是否恢復國科會或以其他委員會之方式成立,同時研擬其涉及之相關修法作業」,因此,組織改造後科技推動機構之組織體系仍屬變數,恐影響科技計畫之統籌、協調及行政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