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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二代健保面臨之問題及實施情形檢討

二、相同所得者,卻因投保身分別或所得來源各異而適用不同保險費負擔比率或保險費,違反保險負擔公平性 日期:102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二代健保面臨之問題及實施情形檢討 目錄大綱:肆、我國二代健保面臨問題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一般保險費部分

二代健保制度下,相同所得不同職業類別之被保險人,適用之保險費負擔比率不同(詳附表9),違反保險負擔公平性;另第四、五、六類被保險人,不論所得高低,適用之保險費均相同,亦形成另一種型態之不公平,且給予被保險人變換身分以規避保費負擔之空間。

附表9:保險費負擔比率表

保 險 對 象 類 別

負 擔 比 率 (%)

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

政府

第一類

公務人員

公職人員

本人及

眷 屬

30

70

0

私校教職員

本人及

眷 屬

30

35

35

公民營事業、機構等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

本人及

眷 屬

30

60

10

雇主

自營業主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本人及

眷 屬

100

0

0

第二類

職業工會會員

外僱船員

本人及

眷 屬

60

0

40

第三類

農民、漁民

水利會會員

本人及

眷 屬

30

0

70

第四類

義務役軍人、替代役役男、軍校軍費生、在卹遺眷、矯正機關之收容人

本人

0

0

100

第五類

低收入戶

本人

0

0

100

第六類

榮民、榮民遺眷家戶代表

本人

0

0

100

眷 屬

30

0

70

其他地區人口

本人及

眷 屬

60

0

40

※註:1.資料來源,健保署網站。

補充保險費部分:

補充保險費主要係用以彌補未能採用「家戶總所得」收繳保險費之缺點而設計,惟一般保險費(4.91%)及補充保險費(2%)費率不同,且二代健保保險費之收繳客體仍未囊括全數家戶總所得,包括:

1.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等應收繳補充保險費之所得,單次給付金額未滿新台幣5千元者,以及超過1,000萬元部分。

2.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以及其他所得等。

另外,若支付租金者為自然人或出租人為法人,因無扣費義務人或非屬健保法之被保險人,故可合法規避繳費;又因補充保險費有上開單次給付金額上下限之規定,亦形同鼓勵被保險人以拆單等方式規避補充保險費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