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險費部分
二代健保制度下,相同所得不同職業類別之被保險人,適用之保險費負擔比率不同(詳附表9),違反保險負擔公平性;另第四、五、六類被保險人,不論所得高低,適用之保險費均相同,亦形成另一種型態之不公平,且給予被保險人變換身分以規避保費負擔之空間。
附表9:保險費負擔比率表
保 險 對 象 類 別
負 擔 比 率 (%)
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
政府
第一類
公務人員
公職人員
本人及
眷 屬
30
70
0
私校教職員
本人及
眷 屬
30
35
35
公民營事業、機構等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
本人及
眷 屬
30
60
10
雇主
自營業主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本人及
眷 屬
100
0
0
第二類
職業工會會員
外僱船員
本人及
眷 屬
60
0
40
第三類
農民、漁民
水利會會員
本人及
眷 屬
30
0
70
第四類
義務役軍人、替代役役男、軍校軍費生、在卹遺眷、矯正機關之收容人
本人
0
0
100
第五類
低收入戶
本人
0
0
100
第六類
榮民、榮民遺眷家戶代表
本人
0
0
100
眷 屬
30
0
70
其他地區人口
本人及
眷 屬
60
0
40
※註:1.資料來源,健保署網站。
補充保險費部分:
補充保險費主要係用以彌補未能採用「家戶總所得」收繳保險費之缺點而設計,惟一般保險費(4.91%)及補充保險費(2%)費率不同,且二代健保保險費之收繳客體仍未囊括全數家戶總所得,包括:
1.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等應收繳補充保險費之所得,單次給付金額未滿新台幣5千元者,以及超過1,000萬元部分。
2.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以及其他所得等。
另外,若支付租金者為自然人或出租人為法人,因無扣費義務人或非屬健保法之被保險人,故可合法規避繳費;又因補充保險費有上開單次給付金額上下限之規定,亦形同鼓勵被保險人以拆單等方式規避補充保險費之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