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提供資金之融通及投資理財平台,為經濟發展重要一環,應受嚴格之監理,爰憲法第149條規定:「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查我國金融監理主要負責機關包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央銀行及農委會農業金融局等,分述如下:
金管會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金管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所稱金融市場與金融服務業之定義如下:
1.金融市場:包括銀行市場、票券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及金融衍生商品市場、保險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
2.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接受農委會委託辦理農會、漁會信用部檢查)、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但金融支付系統,由中央銀行主管。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依銀行法第46條:「為保障存款人之利益,得由政府或銀行設立存款保險之組織。」規定成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保制度創立初期採自由投保方式,其後改為全面強制投保,目前則為強制申請核准制(詳附表3)。
附表3:存保投保方式沿革分析表
投保方式及實施年度
規定內容
採用之原因
自由參加投保(74年)
經承保機構同意參加存款保險。
金融機構大部分為公營,已受到嚴格監督,故採自由投保。
全面強制投保(88年)
凡經依法核准收受存款或受託經理具保本保息信託資金之金融機構,均應參加。
部分大型行庫(如省屬行庫)拒絕參加,部分不符投保資格者不得參加,致部分存款人無法受到本條例之保障。
強制申請核准制(96年)
依法收受存款或經理信託資金之金融機構,應向存保公司申請參加存款保險,經存保公司審核許可後為要保機構。
全面強制投保造成存保公司無法有效控管其承保風險。
※註:1.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此外,存保公司為合理反映承保風險,於88年7月起實施「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實施方案」。茲列舉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現行差別費率分級表(五級費率)如下:
資本適足率及綜合得分
65分(含)以上
50分(含)以上、未達65分
未達50分
12.0%(含)以上或最低資本適足率1.5倍(含)以上
第一級費率
萬分之5
第二級費率
萬分之6
第三級費率
萬分之8
8.0%(含)以上至未達12.0%或最低資本適足率(含)以上未達最低資本適足率1.5倍
第二級費率
萬分之6
第三級費率
萬分之8
第四級費率
萬分之11
未達8.0%者或未達最低資本適足率
第三級費率
萬分之8
第四級費率
萬分之11
第五級費率
萬分之15
中央銀行
依中央銀行法第2條規定,該行經營之目標包括: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以及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等,茲將中央銀行金融監理相關法定工作項目敘述如下表:
法定工作項目
工作內容
中央銀行法相關條文
緊急流動性資金協助
對流動資金不足之銀行辦理合格票據之重貼現、短期融通及擔保放款之再融通。
第19條
中長期放款之再融通
為協助經濟建設,得設立各種基金,運用金融機構轉存之儲蓄存款及其他專款,辦理對銀行中、長期放款之再融通。
第20條
流動性之管理
經洽商主管機關後,得隨時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
第25條
專案金融檢查
不再辦理一般業務檢查,而於必要時辦理貨幣、信用及外匯支付系統範圍內之檢查。
第38條
農委會農業金融局
本院於92年7月第5屆第3會期臨時會完成農業金融法3讀立法程序,並於93年1月正式施行,農漁會之中央主管機關改為農委會,並設立農業金融局負責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規劃推動。
金融監理聯繫小組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會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有涉及中央銀行或其他部會業務事項,其作業規定,由本會定之。」該會據以訂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涉及中央銀行或其他部會業務事項作業要點,該要點重要內容包括:
1.金融監理聯繫小組成員:該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2人、中央銀行副總裁1人、中央銀行檢查處處長、業務局局長、外匯局局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局長、存保公司董事長、銀行局局長、證券期貨局局長、保險局局長及檢查局局長,每季召開會議1次。
2.合作聯繫事項:(1)涉及跨機關(構)職掌之重大金融制度及政策之協商。(2)金融機構經營危機、影響金融體系穩定重大事件之處理及緊急資金融通之協調。(3)金融市場清算及金融支付系統變革之協調。(4)各機關(構)資訊交流及共享之協商。(5)其他涉及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事項之聯繫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