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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監理及退場機制之研究

三、退場機制及賠付情形之檢討 日期:102年8月 報告名稱: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監理及退場機制之研究 目錄大綱:參、我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退場及賠付情形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我國早期金融機構退場通常由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其後由健全金融機構概括承受退場機構之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或由金融重建基金賠付淨值缺口,惟早期因金融法制未臻嚴謹,引發諸多執行問題,如彰化四信案件引發之監察院申請釋憲案,經司法院釋字第489號解釋;及90年間處理36家農漁會信用部,引發農民抗議「消滅農會」等爭議,主管機關針對執行問題於89年制定金融機構合併法及多次提出銀行法修正案以健全退場機制,其中以97年針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退場機制之修正內容較為完整。茲將退場機制及賠付情形之檢討分述如下:

銀行法第62條第2項規定仍欠周延

銀行法第62條第2項係參考美國立即糾正措施而修正,當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2%時,主管機關可逕行接管,以最有效率方法迅速處理,惟該項但書「但經主管機關命令限期完成資本重建或限期合併而未依限完成者,主管機關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90日內派員接管。」似欠明確。經查:

1.主管機關執行金融機構強制退場時,常因該機構規劃與其他銀行合併或接受國外投資人引資等情形而延宕,惟該等機構因財務狀況極度惡化,致「資本重建或限期合併」成功之機率甚低。

2.主管機關將銀行資本等級列入嚴重不足後,於幾日內須發出限期完成資本重建或合併之命令?又條文所稱「限期合併」之期間長度及次數限制為何?均欠明確規範。

3.農業金融法第33條規定:「信用部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至第62條之4…規定。」故農漁會信用部應適用該項規定。然部分農漁會信用部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長期低於2%、甚至為負值,如台南市六甲區農會信用部等,卻未見主管機關處理,恐成為金融安全網之漏洞。

未依存款保險條例第10條規定,嚴格審核申請參加存款保險要保機構之加保條件

存保公司依存款保險條例第10條第4項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其第4條第1項規定,逾期放款金額占放款總額比率逾1%或應予評估資產逾資產總額1%者;農、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未符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低比率者,均未符合要保資格。經查:

1.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8%,依農委會農業金融局網站公布之102年4月份農會經營概況統計,資本適足率低於8%者15家;另逾放比率逾1%者甚多,其中逾放比率逾10%者即有16家,均未符合要保資格,且該情形已長期存在。

2.據金管會表示,自96年以後,尚無申請加保之金融機構被存保公司拒絕成為要保機構者,似未予嚴格審核。

金融檢查報告逾90日發出之比率甚高

依金管會提供99年度至101年度發給檢查報告情形統計表,檢討會以後31日至90日發出報告之件數分別為334件、291件及260件,占總檢查件數之68.16%、65.69%及71.43%;超過91日發出報告之件數分別為125件、140件及80件,占總檢查件數之25.51%、31.6%及21.98%;合計分別為93.67%、97.29%及93.41%,比率甚高(詳附表14)。

附表14:99年度至101年度發給檢查報告情形統計表 單位:件

分類

檢查件數

檢討會以後至發出報告期間(件)

15日內發出報告

16日至30日內發出報告

31日至90日內發出報告

超過90日發出報告

99年度

490

4

27

334

125

100年度

443

0

12

291

140

101年度

364

4

20

260

80

※註:1.資料來源,金管會;各年度均為實際數。

訴訟追償績效欠佳,且保險業訴追資訊未充分揭露

對經營不善機構疑涉刑事不法之案件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並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進行民事責任追償,尤其是重大掏空舞弊案應迅速追究其不法責任,以遏止犯罪。經查:

1實際追償金額偏低:金融重建基金民事追償獲勝訴判決確定共93件,金額109億元,實際獲賠2.78億元,獲償比率2.55%;保險安定基金訴判決確定共5件,金額17.1億元,實際獲賠207萬元,獲償比率0.12%,比率偏低。

2簽結及不起訴案件比率甚高,且訴訟案件未有效控管追蹤:金融重建基金訴訟案件簽結及不起訴件數共107件,占全部件數183件之58.47%,比率甚高,據金管會說明其原因涉及檢調自由心證、移送偵辦期間久遠,相關機構可能已整併或處分,待檢調機關偵辦時,常因資料散失不全,致欠缺完整及有力證據據以起訴等;另國華人壽移送案件中,其中較早期移送之3件不知其後續結果,顯示訴訟案件未有效控管追蹤。

3保險業追訴案件現況、保險安定基金收支餘額及賠付情形未上網揭露:金融重建基金對疑涉不法之訴訟案件、賠付明細均上網公開,並按月更新資料,惟保險安定基金對追訴案件現況、基金收支餘額及賠付情形卻列為機密資訊,核有未妥。

保險安定基金費率偏低,資金累積緩慢

保險安定基金產險業按總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二、壽險業按總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一繳存之,壽險部分係以費率下限提撥,每年提撥金額約20億元,截至102年4月底止,安定基金產險餘額23億餘元、壽險餘額10億餘元。惟安定基金為處理國華人壽案已貸款570億元,對其他淨值缺口較大者如朝陽人壽7.93億元、國寶人壽213.99億元及幸福人壽215.19億元等業者,已無充裕資金加以處理。

保險法第149條之2規定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時,始得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不利處理退場問題

保險法第149條之2第7項規定,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惟以國華人壽為例,主管機關給予行政寬容,並訂定高額之賠付底價,經過多次標售後,標售成功之可能性不低,致「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之機率不高,且標售多少次始視為「無業者願承接」?有無期間限制?現行法令皆無規範,核欠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