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退場整理情形
美國1980年至1994年共2,912家銀行及儲貸機構倒閉,資產總值共9,240億美元,其中1989年為倒閉家數最高峰,共533家銀行及儲貸機構倒閉。2007年共3家倒閉,2008年有25家、2009年有160家、2010年共157家、2011年共92家、2012年共51家,2013年截至4月底止共13家。
2008年金融危機影響深遠,美國金融監理改革法案由參眾兩院歷經約1年立法協商過程,於2010年通過「陶德-法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Dodd-Frank Act,簡稱DFA),與金融機構退場有關之重點包括:
1.加強對信評機構之監理
過去信評機構因其評等方法錯誤、利益衝突、或監理薄弱等因素,而未能合理評估結構型商品風險,影響投資人判斷,並連帶助長部分市場不穩定現象,故應加強監理。
2.Fed強化審慎規範與及早糾正措施
所有資產規模500億美元以上之金融控股公司,以及未來經認定為系統重要性之非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均需納入Fed之監理範圍,以改善過去主管機關對大型重要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理不足之情形。該等金融機構將適用更嚴格的監理標準,以合理反映其對金融體系之潛在威脅程度,避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過度承擔風險,致危及金融穩定。另及早糾正措施計有4個階段,包括第一階段加強監理、第二階段與第三階段之限制措施,及第四階段之接管評估。
3.循序清理權機制(Orderly Liquidation Authority,OLA)
OLA係為確保問題金融機構的退場不危及美國金融穩定,而在破產法外設立之例外處理方式,其目標係以最能避免影響金融穩定與降低道德風險之方式,清算問題金融機構。所有按OLA處理的問題機構均將被清算,而非如破產法目的在使其重整企業或重新營運,且不得使用納稅人之資金來避免該等機構進行清算。由問題機構之債權人與股東承受損失,存保公司應確保股東於所有權利(包括FDIC 與政府資金)清償前均無法取得任何款項。
此外,監理機關將可能對銀行採取強制措施之資本等級分為五類,分別為資本良好、資本適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嚴重不足,對於資本嚴重不足之銀行,如銀行已無法償付次順位債券,FDIC將對其採取相關限制措施,美國通貨管理局(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簡稱OCC)亦將於90天內指派接管人或監管人(詳如附表15)。另FDIC為充實存保基金,經董事會決議自2009年起將存保費率由原來之萬分之5至43,調高為萬分之12至50。FDIC為促成經營不善要保機構被併購,修法增訂該類機構於停業前即能進行促成併購之前置準備作業,以順利退出市場。
附表15:美國立即糾正措施之銀行資本等級分類一覽表
資本等級及比率分類
風險性資本比率
第1類風險性資本比率
槓桿比率(註2)
資本良好
>=10﹪且
>=6﹪且
>=5﹪
資本適足
>=8﹪且
>=4﹪且
>=4﹪
資本不足
<8﹪且
<4﹪且
<4﹪
資本顯著不足
<6﹪或
<3﹪或
<3﹪
資本嚴重不足
實質業主權益/(總資產-無形資產)<=2﹪(註3)
※註:1.資料來源,「參加東南亞中央銀行總裁年會所屬訓練中心主辦5th SEACEN-OCC問題銀行監理課程」研討會報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出國報告,頁23。
2.槓桿比率=第1類資本/平均資產總額。第1類資本包括普通股、非累積特別股、預收資本、資本公積(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除外)、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虧(含未實現損失)、少數股權及權益調整之合計數額減商譽。
3.銀行之實質業主權益對有形資產之比率【Tangible equity,係指(第1類資本+特別股+盈餘-無形資產)/(總資產-無形資產)】≦2%時,稱為資本嚴重不足的銀行(critically undercapitalized Bank,簡稱CUB)。
日本退場整理情形
日本1992年至2010年9月止,金融機構倒閉案件共181件,均採用資金援助以促成併購處理,援助總額約25.2兆日圓,其中以金錢贈與方式之援助金額約18.8兆日圓,占74.6%,以資產購買方式之援助金額約6.4兆日圓,占25.4%,以其他方式之援助金額約計120億日圓,未及總金額之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