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退場整理情形
美國各州之保險監理官依法接管問題公司後,會先以重整方式來改善保險公司之財務狀況,同時保險監理官也成為該問題保險公司之保管人(receiver),但亦可以指定其他人擔任保管人,以監督該公司之營運。如果重整成功,則解除保管程序,但若無法重整成功,則進入清算程序。茲以First Executive Life、Mutual Benefit Life、Superior National產險為例,列示退場整理情形如附表16。
附表16:美國保險業退場整理情形例示表
分類
First Executive Life
Mutual Benefit Life
Superior National產險
經營不善導致被接管之原因
持有大量之垃圾債券,但垃圾債券市價大幅下滑。
大量投資在不動產與抵押放款等流動性低之資產。
大幅降低費率以取得市場占有率。
淨值缺口
5.15億美元(資產減損)
8億美元
0.6億美元
接管日期
1991年4月11日
1991年7月16日
2000年3月6日
處理過程
1.重整/清算計畫於1993年9月3日生效。
2.保戶可以選擇退出計畫,並得到現有清算價值,或選擇加入新成立之公司、並取得新的、契約條件重新調整後之保單。
1.保證全部保單之價值,但利率最高以5%為限。
2.保單持有人可透過解約取回現金價值,但取回金額必須打折。
1.保險費率上調至18.4%。
2.增提準備金。
3.保險安定基金依法定最高比率(保費的1%)收取。
承受(新成立)機構
Aurora National Life
MBL Life
清算
※註:1.資料來源,保險公司退場機制,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委託研究計畫。
2.本表僅列舉3家業者退場案例,非全部退場情形。
日本退場整理情形
隨著經濟之長期蕭條及資產泡沫化,日本保險公司出現空前之發展危機,如保費收入增加趨緩或呈現負成長,償付能力比率大幅下降,負債總額不斷攀升,最終引發大規模之破產風潮(詳附表17及附表18)。
附表17:日本保險業退場整理情形一覽表(1) 單位:億日圓
分類
日產生命
(相互公司)
東邦生命
(相互公司)
第百生命
(相互公司)
大正生命
(股份公司)
依據程序
保險業法
保險業法
保險業法
保險業法
停業日
1997.4.25
1999.6.4
2000.5.31
2000.8.28
缺口數
3,029
6,500
3,177
365
承接者
Prudential
AIG edison
Manulife
大和生命
要保人保障機構補助金額
2,000
3,663
1,450
267
契約條件變更
責任準備金
零削減
削減至90%
削減至90%
削減至90%
預備利率
降至2.75%
降至1.5%
降至1.0%
降至1.0%
程序完成日
1997.10.1
2000.3.1
2001.4.2
2001.3.31
※註:1.資料來源,保險公司退場機制,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委託研究計畫。
附表18:日本保險業退場整理情形一覽表(2) 單位:億日圓
分類
千代田生命
(相互公司)
協榮生命
(股份公司)
東京生命
(相互公司)
大和生命
(股份公司)
依據程序
公司重整
公司重整
公司重整
公司重整
停業日
2000.10.9
2000.10.20
2001.3.23
2008.10.10
缺口數
5,950
6,895
731
115
承接者
AIG star
Gibraltar
T&D FINACIAL
Prudential
Gibraltar
要保人保障機構補助金額
0
0
0
278
契約條件變更
責任準備金
削減至90%
削減至92%
零削減削減至90%
預備利率
降至1.5%
降至1.75%
降至2.6%
降至1.0%
程序完成日
2001.4.20
2001.4.3
2001.10.19
2009.6.1
※註:1.資料來源,同前表。
美國及日本保險業場機制之範圍、啟動時點及賠付情形
日本規定清償能力比率低於0時,須限定期限命令該公司停止部分業務或全部業務;美國規定RBC低於70%時,必須重整或清算公司,均無行政裁量空間(詳附表19)。
附表19:美國及日本保險業退場之範圍、啟動時點及賠付情形比較表
項目
美國
日本
主管機關
各州保險監理單位。
金融廳。
依據法令
Insurer Receivership Model Act(IRMA,2005)。
保險業法。
保障保戶特別措施命令。
金融機構重整特別法
處理機構
各州產險、壽險安定基金(Guaranty funds)。
產險、壽險要保人保障機構。
安定基金之提撥
除紐約州產險公司採事前提撥制外,其餘均採事後提撥制。
1.依保費課一定比率。
2.所提存之責任準備金等負債額度總額,乘以負擔金率。
經營不善之判斷時點及措施
1.150%<RBC<200%:須向監理官解釋資本不足的原因,並提出改善計畫。
2.100%<RBC<150%:須提出改善計畫,監理官應執行財務檢查。
3.70%<RBC<100%:如認為對保戶與公眾最有利,得重整或清算公司。
4.RBC<70%:必須重整或清算公司。
5.接管:當保險人財務狀況已受到損害、失去清償能力、資本已受到損害等。
6.雖然有清算命令,但清算人仍得出售或分拆公司。
1.重整:保險公司之持續經營,將有可能損及要保人權益之虞時,可由主管機關向法院提出申請。亦可由公司自行向法院申請。
2.命令公司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合併於他家公司,移轉保險契約至他家公司:持續經營有困難時,或是認為其業務之營運明顯不適當,該保險業持續經營對要保人之保護恐有未妥之虞時。
3.100%<SMR<200%:命令提出改善計畫。
4.0<SMR<100%:禁止配發股利、保單紅利、高級主管獎金;變更新契約之保險費計算方式;限制事業費用;限制資產運用途徑;縮小營業範圍等。
5.SMR<0:限定期限命令該公司停止部分業務或全部業務。
賠付上限
除員工補償保險外,其餘險種均有賠償金額上限之規定。
1.「高預定利率契約」者,其補償限度則以責任準備金之一定比率為原則。
2.非「高預定利率契約」者,強制汽機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及住宅地震保險全賠,其餘險種均有賠償比率規定金額上限之規定。
利率調整規定
以Moody's公司債利率平均值減去若干個百分點。
以全體會員過去5年度平均運用收益率為基礎決定「基準利率」。
※註:1.資料來源,同前表。
2.RBC為資本適足比率之英文簡稱。
3.SMR為清償能力比率(Solvency Margin Ratio)之英文簡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