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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監理及退場機制之研究

三、小結 日期:102年8月 報告名稱: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監理及退場機制之研究 目錄大綱:肆、主要國家金融機構退場機制之範圍、啟動時點及賠付情形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美國及日本均歷經金融機構大量倒閉潮,尤以2008年金融危機影響最為深遠,也促使其研修金融法制,以免重蹈覆轍。茲列示可供我國參考之措施如下:

銀行業部分

1.建立總體審慎監理架構、加強借款人還款能力評估及資訊揭露

主管機關除注意個別金融機構營運情形及財務狀況外,更應注意國際經濟情勢變化,及本國整體金融秩序、景氣循環等重要指標,隨著金融機構風險程度調整監理措施,如調整資本與流動性管理、不動產擔保授信管制等;此外,美國2008年金融危機原因之一為未能有效管控房貸市場,故主管機關要求金融機構加強評估借款人之還款能力、降低房貸商品風險程度、增加資訊揭露等措施,由於我國房價尚處高檔,若經濟持續低迷或發生重大國際金融、經濟事件,可能導致房貸授信風險上升,故其做法值得我國密切注意。

2.加強股東、債權人及管理當局之責任,儘量避免動用國家稅收挹注問題金融機構,以降低道德風險

美國循序清理機制禁止使用納稅義務人稅款進行紓困,要求清算過程中所發生之虧損應由股東及債權人負擔,若有不足則由金融同業按差別化費率共同分攤,同時採取追回薪酬、解職等措施,使績效不彰之管理當局負擔相對責任,以降低道德風險,並提高公司治理效能。

3.明確且嚴謹之立即糾正措施

美國立即糾正措施規定銀行風險性資本比率小低於6%、第1類風險性資本比率低於3%為資本顯著不足,美國通貨管理局(OCC)應無條件採行限制銀行資產成長或減少、變更或終止營業活動、更新(解任)董事或資深經理人等措施;另實質業主權益/(總資產-無形資產)低於2%為資本嚴重不足,如銀行已無法償付次順位債券,FDIC必須對其採取相關限制措施,OCC亦將於90天內指派接管人或監管人,規定甚為明確。

4.加強信評機構之管理

信評機構因其評等結果將影響投資人判斷,若評等過程不當,可能影響市場穩定,故該法案強調加強監理,主要措施包括:定期對信評機構查核,並公布相關資訊、建立信評機構員工之旋轉門條款,降低利益衝突,並取消信評機構之免責條款、減少信評機構為爭取業績而給予過高評等之情形,可據以檢視我國對信評機構檢查之規定及執行情形。

保險業部分

1.日本善用公司重整程序,配合縮減責任準備金及調降預備利率方式,大幅降低要保人機構賠付負擔

1997年起日本壽險公司紛紛倒閉,要保人保障機構在對最初退場之2家機構挹注大量資金後,可用資金所剩無幾,故日本依據金融機構重整特別法,於2000年處理千代田生命、協榮生命、東京生命等3家壽險公司退場(其中協榮生命淨值缺口達6,895億日圓),採取「縮減責任準備金」及「調降預定利率」方式,要保人保障機構賠付負擔均為0,且於7個月內迅速完成重整程序,時值我國保險安定基金處理國華人壽後財源短缺之際,值得借鏡。

2.美國及日本對於清償能力比率或風險基礎資本比率低於200%以下之分類詳盡,且資訊揭露程度較充分

美國將資本適足率(RBC)低於200%以下分為150%<RBC<200%、100%<RBC<150%、70%<RBC<100%、RBC<70%等4個級距,並分級實施糾正措施,且雖未揭露資本適足率,但揭露「自有資本」及「已乘上K值之風險資本」;日本則將清償能力比率(SMR)低於200%以下分為100%<SMR<200%、0%<SMR<100%、SMR<0等3個級距,並分級實施糾正措施,且揭露清償能力比率。

查我國將現行3等級揭露級距再細分為5個級距(300%以上、250%至300%、200%至250%、150%至200%、150%以下),惟民眾最關心之200%以下等級僅分為2級,且未揭露資本適足率之實際值,不利於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立即糾正,且資本適足率之分級過於粗略,消費者僅能獲知所投保之壽險公司資本適足率是否低於150%,然無法確知其實際值,資訊透明度不足。

再者,主管機關規劃委託公正第3者對保險商品評等,以供投資人購買商品之決策參考,惟當保險機構退場時,縱然投資人所持有之商品為評等等級數較高者,亦同受影響而可能遭調高保險費率或降低保額,故其政策效果尚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