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金融機構大股東適格條件主要規範於銀行法第25條第6項、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條第5項及保險法第139條之1第5項,金管會依據上述法律授權訂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控公司或保險公司一定比率股權之事前申報、取得核准機制均依取得股權10%、25%或50%分級規範,惟保險公司尚注重長期經營能力及財務能力等項目(詳附表20)。
附表20:取得金融機構一定比率股權之事前申報、核准機制比較表
申報時點
金融機構種類及應符合之條件
金控公司
保險公司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10%
應就其符合誠信、正直、守法性及與金融控股公司
之利害關係提出合理說明,且無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至第12款之情事。
一、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至第12款或其他有違誠信、正直之情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董事長亦同。
二、資金來源符合法令規定。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25%
除應檢具前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金融控股公司之健全經營,及對該金融控股公司之經營策略之合理說明。
二、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之投資架構。
三、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後3個會計年度內對該金融控股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之評估說明。
四、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自然人時,其最近3年之財產資料表。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時,其最近3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除應檢具第4條所列書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各層投資架構之自然人股東直接、間接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合計超過10%或對保險公司具控制能力者,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至第12款或其他有違誠信、正直之情事。
二、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3年增資需求。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0%
除應檢具前2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應提出對該金融控股公司之經營規劃、未來經營團隊、員工權益保障等之說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除應符合以上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確保保戶及員工權益。
二、具備專業能力經營保險公司。
三、長期經營承諾。
四、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10年增資需求。
※註:1.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2.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金控公司及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者,亦同。
3.金控公司與銀行規定相近,故以金控公司與保險公司做比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