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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監理及退場機制之研究

二、國際相關規範 日期:102年8月 報告名稱: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監理及退場機制之研究 目錄大綱:伍、我國金融機構大股東適格條件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巴塞爾核心原則(Basel Core Principles,簡稱BCPs)為個別銀行及銀行體系穩健審慎監理之最低標準,提供全球監理實務之基準,且須經時間及環境之檢驗。就同一人持有銀行股份之規範,主要為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督管理之中心原則,相關規範如下:

原則六:重大股權移轉(Transfer of Significant Ownership),監理機關有權審核、否准及附條件核准銀行移轉重大股權或控制性持股之申請。

原則七:重大收購(Major acquisitions),監理機關有權審核、否准及附條件核准銀行重大收購案或投資案,或境外據點之設立,並確保銀行附屬機構或組織架構不會為銀行帶來不當風險或妨礙監理機關之有效監理。

此外,保險業之股權管理規範主要為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簡稱IAIS)第6號核心原則,規定如下:

須取得保險監理機關許可:對於法人組織或自然人所提出收購,足以導致對該保險業者產生直接或間接、單獨或聯合控制權之提案申請,均須取得保險監理機關之許可;保險業者之股權移轉與合併亦同。

保險監理機關制定審查標準:對於法人組織或自然人取得保險業重大經營所有權或其他利益之提案申請,且若該提案會導致該取得者對該保險業獲致控制權時,應由保險監理機關予以核准或拒絕,並制定相關審查標準加以審查。

建議各國監理機關針對保險業控制性股權之變動,須以法律方式就控制之定義及監理機制加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