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關規定及運作現況之檢討
日期:102年8月
報告名稱: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監理及退場機制之研究
目錄大綱:伍、我國金融機構大股東適格條件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我國金融機構重大股權移轉之申報機制主要係參考巴塞爾核心原則及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第6號核心原則,並據以訂定股權移轉時,取得股權大股東之適格性規範及審查標準,惟仍有部分規定欠缺明確性或妥適性,分述如下:
「確保保戶及員工權益」、「長期經營承諾」之規定似欠明確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0%者,除應符合第3條、第5條所定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確保保戶及員工權益。…三、長期經營承諾。…。」查保險公司著重長期服務,保戶亦基於保險公司形象、客戶服務及保險理賠績效等選擇保險公司,故保險公司因股權交易導致經營權變動,對保戶影響甚大,惟上述規定卻未明確規定如何維護保戶權益,似淪為宣示性條文。另我國壽險公司股權移轉案在「得否在不影響經營權及控制權之前提下轉讓部分股權」、「承諾之期間」等條件之差距甚大,似宜建立明確之標準。
被併購公司往往基於處分股權獲利極大化考量,選擇將股權售予不具適格性之買方,導致主管機關審查困難,宜予導正
現行金融機構大股東適格之審查責任均限於主管機關,惟由南山人壽等標售案得知,被併購公司往往基於處分股權獲利極大化考量,選擇將股權售予不具適格性之買方,導致主管機關審查困難,對此現象宜予導正。
下載
2013-08-01
2013-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