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檢查之功能,在於輔導金融機構建立業務經營之安全性、流動性及盈利性。值此金融體系飽受衝擊及金融機構遭遇嚴苛考驗之際,落實金融檢查工作可及時察覺金融機構經營不善之跡象,早日介入處理,減少日後退場處理成本。另我國存保制度於96年由全面強制投保制改為強制申請核准制,存保公司對金融機構納保有審核權,若金融機構體質不佳,存保公司可以暫不通過納保,等改善後再納保,為促進金融機構體質健全手段之一。經查:
金融檢查報告逾90日發出之比率甚高,不利即時糾正
金管會檢查局檢查人員除於檢查期間就所發現之內容及缺失與受檢機構充分溝通外,該局於檢查後約10天邀請受檢機構召開檢討會,檢查報告之內容應已大致確定,報告發出時間不宜延宕過久,否則將影響檢查效果。惟99年度至101年度於檢討會以後31日至90日發出報告之比率分別為68.16%、65.69%及71.43%;超過91日發出報告之比率為25.51%、31.6%及21.98%;合計分別為93.67%、97.29%及93.41%。
檢查局相關法規雖無訂定檢查報告發出期限規定,惟參考同屬外部審核功能之審計部,其財務收支抽查報告提出時限為20日,該局近年來檢查報告逾3個月之比率均超過20%,實屬相對偏高。
近期保險業財務狀況惡化案件增加,惟未見檢查局積極規劃該業別檢查評等制度,核有欠當
金檢評等制度之功能在各金檢單位於實地檢查完成後,予以統一之評等歸類,以評估金融機構之安全及穩健性,並針對需要特別監理之金融機構採行即時且必要之監理措施,故金融檢查係實地深入查核,較金融機構日常申報之報表等書面監理資訊,更能反映真實風險狀況,所建立之評等制度應屬監理機制之重要基礎。近期保險業財務狀況惡化案件增加,惟未見該局積極規劃該業別檢查評等制度,以落實風險管理,核有欠當。
未嚴格審核申請參加存款保險要保機構之加保資格,難以控管承保風險
農、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金額占放款總額比率逾1%或應予評估資產逾資產總額1%者;淨值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未符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低比率(8%)者,均未符合「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之要保資格。惟依農委會農業金融局網站公布之102年4月份農會經營概況統計,資本適足率低於8%者15家;逾放比率逾1%者甚多,其中逾放比率逾10%者即有16家,均未符合要保資格,且該情形已長期存在。然存保公司對不符加保資格者均未拒絕承保,使相關規定成為具文,無法藉由審核加保金融機構之條件,以控管承保風險,似有未妥。
綜上,金融檢查機制及控管存保承保風險皆有利於確保金融機構之健全,惟金融檢查報告逾90日發出之比率甚高,不利即時糾正;檢查局未積極規劃保險業檢查評等制度,以落實風險管理;未嚴格審核申請參加存款保險要保機構之加保資格,難以控管承保風險,宜儘速檢討改善,以發揮防微杜漸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