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合理分配及運用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繳付財政部之回饋金,財政部於96年2月15日訂定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依上開要點規定,由財政部設置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負責回饋金整體計畫之運用管理,各主辦機關為獲配回饋金之運用,就涉及對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之補助,自行訂定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以利運用及管理(重要法規整理如附表2)。
附表2:公益彩券回饋金之重要管理法規表
發布單位
法規名稱
訂定日
財政部
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
96.02.15
勞委會
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97.07.10
原民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公益彩券回饋金申請計畫處理要點
96.12.31
內政部
內政部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處理原則
96.02.16
衛生署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行政院衛生署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處理原則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作業要點
97.08.14
98.07.01
※註:1.資料來源,自行整理自各發布法規單位之網站。
2.衛生署於102年7月23日改制成立衛生福利部,原內政部社會司(負責該部公益彩券相關事宜)等業務及經辦單位併入,惟因本次分析之公益彩券回饋金執行期間均在改制日之前,故仍以改制前單位稱之。
茲就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有關預算編列、用途及資訊公開等規定摘述如附表3:
附表3: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之重要事項規定表
規範事項
(條次)
規範內容
預算編列
(第5條)
回饋金收支預算之編製,應全數由財政部編入歲入預算,由各主辦機關就獲配部分編入其公務預算之歲出預算。
各主辦機關就獲配部分編入歲出預算後,應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或納入其主管之特種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
各主辦機關於計畫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時,應依預算執行相關規定辦理。
用途
(第4條)
回饋金之用途如下:
弱勢族群之就業服務事宜。
推展社會福利事項。
公益彩券制度研究發展及形象建立事項。
公益彩券經銷商人身安全、儲蓄保險暨轉業補助方案。
第1款及第2款各目以外有關弱勢族群就業服務及社會福利事項,經本小組委員會決議納入審查之計畫。
支應本小組所需之行政費用。
資訊公開
(第16條)
回饋金之分配,應登載於財政部之相關網站。
各主辦機關應就其辦理回饋金計畫之收支、計畫審查結果及執行成果報告,登載於其相關網站。
各主辦機關應於計畫審查結果及執行成果報告經本小組委員會議決定或審議後30日內於相關網站上登載或更新。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