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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益彩券發行制度及其對社會福利資源挹注之探討

二、美國加州彩券 日期:102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公益彩券發行制度及其對社會福利資源挹注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國外彩券制度簡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美國係由各州自行決定是否發行彩券,美國加州爰於1984年11月6日由加州議會通過加州彩券法(the California State Lottery Act),取得發行彩券之依據,並設立彩券局負責彩券發行業務,於1985年1月由加州州長選派五位委員成立彩券局委員會,負責管理及監督彩券之日常營運,此外,由州財政單位(State Treasury)成立彩券基金專戶(Lotery Fund),將彩券收入全數匯入基金後再行分配。加州彩券收入之分配比率如下:原規定管銷費用及盈餘各為收入之16%及34%,但該等分配比率在2010年4月通過之assembly bill 142賦予較高之彈性,即規定管銷費用為收入13%,而其餘87%為獎金及盈餘,在盈餘總額不低於過去之先決條件下,可彈性調整獎金及盈餘占收入比率,俾給予經營政策之靈活空間。依加州彩券法規定,加州政府發行彩券之主要目的在於彩券盈餘須用於補充公共教育之經費,且不可將其用於購置不動產、支付研究經費及其他非教學用途,並由各區教育主管單位、學校董事會及高等教育行政主管共同決定分配額度,自1985年迄今累積分配至教育經費為250億美元,各教育單位獲配比率如下:幼稚園至高中(K-12th Grade )76.71%、社區學院(Community Colleges)16.22%、加州大學系統(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 System)4.30%、加州大學(University of California)2.70%及其他教育單位(Other Educational Entities)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