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條即揭櫫公益彩券盈餘運用係為「增進社會福利」,另同條例第6條第2項定有盈餘運用範圍,故地方政府應善用獲配之公益彩券盈餘於社福支出,且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惟依近年來(95年度至101年度)之實際執行情形,尚有下列缺失:
部分地方政府未積極支用獲配公益彩券盈餘,致有滯留縣(市)庫調度使用之情形,不利增進社會福利:各地方政府獲配公益彩券盈餘倘未能積極運用,將降低其增進社會福利之效果,但各地方政府囿於財政拮据、債務負擔日益沈重,故較可能引發將獲配公益彩券盈餘滯留縣(市)庫調度使用之動機。
據審計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各縣市政府獲配盈餘待運用數仍多,有待賡續督促加強運用,復依資料顯示(詳附表16),各地方政府95年底待運用公益彩券盈餘累計數38.97億元,至101年則增至150.34億元(其中台北市達28.93億元,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及桃園縣均逾10億元),7年期間增加111.37億餘元,顯示該段期間各縣市政府運用公益彩券盈餘之執行率欠佳。如以99年度及100年度運用公益彩券盈餘之執行率觀之,99年計有10個縣市未達8成、100年度仍有9個縣市未達8成(詳附表17)。是以,前開現象反映部分地方政府未積極支用獲配公益彩券盈餘,致原應投入社會福利事務之資源滯留縣(市)庫調度使用,顯無助於增進社會福利。
附表16:近年來地方政府公益彩券盈餘年底待運用累計數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95
96
97
98
99
100
101
台北市
766,884
528,556
493,963
1,239,068
1,568,121
2,077,010
2,892,815
新北市
325,724
349,302
1,338,430
1,292,069
1,155,500
1,229,716
1,403,248
台中市
(市)
250,920
96,040
227,424
339,278
502,289
1,548,202
1,960,289
(縣)
468,926
344,871
572,869
666,144
589,617
台南市
(市)0
0
0
0
0
664,981
988,613
(縣)
278,563
287,015
290,292
330,832
317,675
高雄市
(市)0
0
45,175
227,360
295,258
796,648
1,125,970
(縣)0
70,216
215,054
136,338
110,269
基隆市
87,697
53,743
176,221
276,382
371,821
484,431
608,624
宜蘭縣
1,760
19,783
109,849
129,288
178,320
139,022
181,163
桃園縣
466,433
487,042
1,053,272
1,157,703
1,184,825
1,254,014
1,198,928
新竹縣
0
0
104,489
96,461
77,722
157,764
290,409
新竹市
116,231
171,374
237,102
334,860
448,785
596,279
721,192
苗栗縣
408,875
316,966
322,060
307,399
414,436
559,238
702,306
彰化縣
4,732
145,817
267,925
257,891
190,227
241,376
371,687
南投縣
118,120
122,971
212,694294,677
336,752
396,513
455,805
雲林縣
14,916
64,335
207,838
288,078
360,990
453,829
557,859
嘉義縣
0
0
55,353
102,644
53,288
82,549
103,601
嘉義市
238,266
147,880
106,658
105,706
87,020
91,584
142,278
屏東縣
2,346
20,105
30,281
64,994
45,400
75,900
177,650
花蓮縣
114,532
100,651
144,891
194,438
211,810
257,376
333,076
台東縣
44,589
47,118
104,832
142,971
181,267
243,836
288,037
澎湖縣
33,964
971
41,014
66,141
86,662
109,318
129,343
金門縣
109,132
88,863
96,554
102,124
116,064
137,721
123,891
連江縣
44,205
65,001
89,677
116,527
133,748
201,657
276,865
總 計
3,896,815
3,528,620
6,543,915
8,269,373
9,017,870
11,798,963
15,033,649
※註:1.資料來源,自行整理自財政部國庫署網站之95年度至101年度各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辦理社會福利事業情形彙總表(資料截取日為102年7月29日)。另95年度、96年度彙總表所載總計各為3,897,958千元、3,521,026千元,惟加總各縣市之總計各為3,896,815千元及3,528,620千元。
2.因四捨五入關係,故可能有尾差。
附表17:99年度及100年度各地方政府公益彩券盈餘執行率明細表
縣市政府別
99年度執行率
100年度執行率
台北市
69.45%
89.66%
新北巿
97.24%
93.67%
台中市
台中巿:87.67%
台中縣:86.87%
71.00%
台南市
台南巿:97.05%
台南縣:64.60%
77.00%
高雄市
高雄巿:81.31%
高雄縣:97.52%
58.53%
基隆市
63.84%
77.00%
宜蘭縣
95.30%
97.00%
桃園縣
84.52%
84.69%
新竹縣
97.00%
83.35%
新竹市
59.55%
72.00%
苗栗縣
66.74%
70.00%
彰化縣
91.70%
91.88%
南投縣
80.88%
79.23%
雲林縣
75~80%
87.58%
嘉義縣
97.00%
96.77%
嘉義市
92.42%
94.00%
屏東縣
112.46%
90.43%
花蓮縣
88.00%
91.00%
台東縣
79.00%
88.00%
澎湖縣
52.39%
93.00%
金門縣
71.00%
70.00%
連江縣
57.00%
67.70%
※註:1.資料來源,自行整理自國庫署公告各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獲配公益彩券盈餘運用及監督管理情形表」。101年度之資料尚未完成考核作業,尚無法取得資料。
2.執行率係以「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指標及評分標準表」之考核指標所列運算公式計算而得。
未運用於社會福利支出:依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6條第2項所定社會福利支出,依歲出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規定認定之。」是以,凡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醫療保健等支出均屬社會福利支出,各地方政府應依規定將獲配公益彩券額度用於上開用途,然據考核發現,部分縣市政府未將經費全數用於社福用途,部分挪為原住民相關事務、教育支出、經濟發展等用途(詳附表18),有違反公益彩券增進社會福利發行目的之疑慮。
附表18:近年來地方政府運用公益彩券盈餘未符社福支出明細表
年度
縣市政府別
支用內容
95、96
新竹縣
少年、婦幼工作未置政事別社會福利支出
彰化縣
部分編列於民政支出(原住民行政)及其他經濟服務支出
97
宜蘭縣
編列社區發展經費,非屬社福支出
新竹縣
部分少年、婦幼工作經費為警政支出,非屬社福支出
98
桃園縣
推展原住民組織、扶助原住民文化競技、辦理原住民福利工作、傳統文化祭等項目,未符合社福支出範圍。(已於98年底完成改善)
新竹縣
部分少年、婦幼工作經費為警政支出,非屬社福支出(已於98年底完成改善)
台中市
特教助理及治療師扶助身心障礙學生計畫,非屬社福支出
99
嘉義市
運用項目編列教育費用,未符合社福支出
100
桃園縣
推展原住民產業行銷、部落深度巡禮、原住民經濟及產業講習等活動、編列文化劇團人員薪資支出,未符合社福支出範圍
南投縣
辦理身心障礙者運動會,業務內容政事別係屬教育科學文化項目,未符合社福用途
嘉義市
身心障礙學童陪讀、身障學前教育、身障課後照顧、身障交通補助費等項教育支出,未符合社福支出
※註:1.資料來源,自行整理自國庫署公告各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獲配公益彩券盈餘運用及監督管理情形表」,該表係以預算編列情形為是否符合社福支出之判斷。
2.95、96年度該表為兩年度合併表達。
現已存在充抵依財劃法已分配及補助之設算經費情事,認定標準再予放寬,恐有擴大將公益彩券盈餘替代公務預算之虞:依規定地方政府不得將公益彩券盈餘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復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益彩券盈餘編列及運用說明第壹、一點規定,依組織法或作用法規定相關機關應編列常態性支出者,應優先以公務預算編列支應,以避免公益彩券盈餘(不穩定財源)用來替代政府各該機關制度化之法定義務支出,旨在規範該等施政事項,應優先由公務預算支用,不宜由公益彩券盈餘替代之。惟查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均編列對直轄市及縣(市)一般性財政收支差短及定額設算補助款,其中屬社會福利補助經費於97年度為197億元,其後各年度均逾200億元,甚逾500億元(詳附表19),然參據考核結果可悉(詳附表20),各年度均有地方政府將公彩盈餘用於兒童少年保護預防措施、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服務等依財劃法已分配及補助經費之情事,原應優先由地方政府自行匡列預算支應,現轉以公益彩券盈餘替代,實有未洽。
此外,為考核公益彩券盈餘運用績效,各年度訂定考核指標及評分標準,其中「有無充抵設算經費」列為考核項目,經檢視該項目之考核指標得知,原訂只要有充抵設算經費情形即予扣分之衡量指標,101年度起放寬標準為以公益彩券盈餘為財源之比率過高者始扣分,將引發各地方政府可能搭配一定比例之公益彩券盈餘支用該類經費,恐有擴大將公益彩券盈餘替代公務預算之虞。
附表19:各年度中央政府對各地方政府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97
98
99
100
101
102
金額
197
205
224
581
469
334
※註:1.資料來源,自行整理自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附表20:近年來地方政府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充抵設算經費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合計)
縣市別
支用內容
97
(23,403)
苗栗縣
歲出項目編列有兒少保護工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為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
台中市
歲出項目編列有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為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
彰化縣
歲出項目編列有委託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辦理家暴性侵害性騷擾宣導計畫、家暴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專業人員訓練等,為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
台南市
歲出項目編列有辦理強制親職教育輔導方案、兒童少年個案驗傷醫療住院看護等相關費用、補助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各項費用,為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
台東縣
歲出項目編列有辦理兒少保護個案家庭處遇服務,為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
98
(23,789)
宜蘭縣
兒童寄養、安置費及輔導事務費為設算定額社福補助項目且未編列自有財源
新竹市
家暴訴訟相關經費為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
台中市
增聘兒少年保護社工、兒童發展評估中心及長期照顧等3項支出項目為設算定額社福補助項目且未編列自有財源
連江縣
特殊境遇婦女扶助措施、獨居老人緊急救援系統、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等項支出
99
(3,164)
宜蘭縣
兒童寄養、安置費及輔導事務費為設算定額社福補助項目,已於99年底完成改善
連江縣
特殊境遇婦女扶助措施、獨居老人緊急救援系統、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等項支出
100
(87,486)
台中市
單親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實施計畫為中央設算定額社福補助項目且未編列自有財源
基隆市
性侵害及家暴被害人安置等費用為設算定額社福補助項目
宜蘭縣
補助兒少保護個案各項補助費用為設算定額社福補助項目
雲林縣
以工代賑為中央設算社福補助項目且未編列自有財源
屏東縣
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費用、低收入以工代賑為中央設算社福補助項目且未編列自有財源
花蓮縣
家暴、人口販運、性侵害受害個案安置費、委託民間社福機構安置庇護受害個案食宿安置、交通費、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為指定辦理施政項目,且未編列自有財源
台東縣
原鄉部落及離島延長庇護安置為指定辦理施政項目且未編列自有財源
※註:1.資料來源,自行整理自國庫署公告各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獲配公益彩券盈餘運用及監督管理情形表」,該表係以預算編列情形為是否充抵依財劃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福經費之判斷。95、96年度該表尚無該項資料。
2.各年度之合計係由各縣市明細加總而來。而各縣市明細資料部分由內政部社會司提供資料;部分係參照各年度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評比考核報告附冊之資料而得,惟因部分明細資料已無法取得,故98年度合計數不含台中市、99合計數不含宜蘭縣。
用於非法定現金給付之額度不低,不利將資源運用於創新性與實驗性之計畫: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益彩券盈餘編列及運用說明第壹、二點規定:「各地方政府應善加運用公益彩券盈餘於創新性與實驗性相關計畫,優先辦理相關預防性或處遇性計畫;…。」鑑於採現金給付之社會福利支出,較不易達成該等目標,且較可能淪為選舉時濫開支票之競選工具,故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指標及評分標準表將「非法定現金給付占獲配公益彩券盈餘總額之比率」列為考核標準,據以進行考核結果加減分。惟據資料顯示,近年來各地方政府仍有為數不低之非法定現金給付,部分年度如96年度、97年度、98年度及100年度逾10億元,99年為6億餘元,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於慰問金、禮金、津貼等非法定現金給付(詳附表21),恐不利將公益彩券盈餘之資源運用於創新性與實驗性之計畫。
附表21:近年來地方政府公益彩券運用於非法定現金給付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非法定現金給付金額
各縣市政府支用情形
96
1,708,738
1.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照顧津貼。
2.高雄市:兒童托育津貼。
3.桃園縣:社會救助工作內縣長特別慰問金、 老年縣民三節獎勵金。
4.新竹縣:敬老福利津貼。
5.臺中縣:百歲人瑞敬老津貼、特殊教育學生就學津貼。
6.嘉義縣:婦女生育津貼。
7.臺南縣:65歲以上老人春節敬老金。
8.高雄縣: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福利津貼、辦理重度身心障礙者特別照顧津貼。
9.臺東縣:婦女生育營養補助費、重陽節禮金。
10.花蓮縣:90歲以上重陽節禮金、百歲以上人瑞三節慰問金、90歲以上老人生活津貼。
11.澎湖縣:重陽敬老禮金發放、身心障礙者三節慰問金。
12.基隆市:65歲以上老人(原住民55歲以上)重陽敬老禮金、身心障礙者三節慰問金。
13.新竹市:65歲以上老人重陽敬老禮金、百歲人瑞禮金等。
14.嘉義市:婦女生育津貼。
15.連江縣:幼兒托育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
97
1,282,495
1.臺北市:辦理身心障礙者照顧津貼及多元福利和身心障礙機構春節慰問金。
2.高雄市:辦理兒童托育津貼、重陽節敬老禮金、單親教育補助、單親子女生活補助等。
3.桃園縣:發放縣長特別慰問金。
4.臺中縣:辦理中低收入戶婦女生活補助、百歲人瑞敬老禮金等。
5.臺南縣:發放65歲以上老人春節敬老金。
6.臺東縣:主要係辦理婦女生育補助、重陽節禮金等。
7.花蓮縣:發放90足歲以上重陽節敬老禮金、90足歲以上老人生活津貼等。
8.澎湖縣:發放重陽敬老禮金。
9.新竹市:發放老人重陽敬老禮金等。
10.嘉義市:婦女生育津貼。
11.連江縣:辦理幼兒托育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以及車船補助、老人祝壽和電視月租費補助等。
98
1,298,511
1.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照顧津貼及多元福利、 身心障礙機構春節慰問金。
2.高雄市:兒童托育津貼、重陽節敬老禮金、單親婦女子女托育補助、單親教育補助、單親子女生活補助。
3.臺中縣:中低收入戶婦女生活補助、百歲人瑞敬老禮金。
99
665,674
1.臺北市:辦理身心障礙者照顧津貼與多元福利及身心障礙機構春節慰問金。
2.高雄市:辦理兒童托育津貼、重陽節敬老禮金、單親教育補助、單親子女生活補助等。
3.桃園縣:發放縣長特別慰問金等。
4.苗栗縣:發放重陽節金戒及自強家庭獎勵金等。
5.臺中縣:無自有住宅之特殊境遇家庭租賃房屋租金補助實施計畫、中低收入戶經濟協助方案等。
6.臺中市:托育機構教保人員教師節禮券、臺中市單親家庭弱勢婦女暨少年保護個案房屋津貼計畫、臺中市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訴訟及生活補助。
7.嘉義縣:辦理單親家庭子女就學補助。
8.臺南縣:65歲以上老人春節敬老金。
9.澎湖縣:發放重陽敬老津貼及身障三節慰問金等。
10.基隆市:發放春節慰問金等。
11.新竹市:發放低收入戶獎助學金等。
12.連江縣:辦理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以及多項慰問金等。
100
1,176,737
1.新北市:發放中低收入身障者生活補助、幸福創業微利貸款計畫優生保健措施減免及補助計畫、補助中低收及低收入戶老人裝置假牙、補助低收入戶健保不給付之看護費、補助低收入戶或一般安置及緊急、保護安置之身障者健保不給付醫療與看護費、求職交通補助金計畫。
2.臺中市:單親家庭弱勢婦女暨少年保護個案房屋津貼計畫、 勞工訴訟及生活補助計畫。
3.桃園縣:百歲及中低收入老人、65歲以上未滿70歲健保費補助、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慰問金。
4.基隆市:老人福利機構三節加菜金暨公費院民春節慰問金、身心障礙機構三節加菜金暨春節慰問金。
5.南投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身心障礙托育及養護補助。
6.嘉義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7.高雄市:兒童托育津貼、單親教育補助、單親子女生活補助。
8.彰化縣:婦女生育津貼、職災慰問金。
※註:1.資料來源,自行整理,其中96、98及100年度資料由內政部提供;97年度及99年度之資料各取自依100年度及98年度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評比考核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