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之方式
法令:新加坡於1969年通過自由貿易區法案(Free Trade Zones ACT),作為實施自由貿易區的法源。
選擇方式:其制度亦採「境內關外」之作法,授權主管機關-交通部得視地區發展之需要,指定可成為自由貿易區之地區,每個被指定為自由貿易區之區域,應清楚界定其區域業務範圍,並以圍圍牆方式和外界有所區隔,進出之出入口均設有海關檢查站控管,對於進出貨物實施重點抽查。
管理架構:主管機關交通部亦有權指定政府相關單位或企業為自由貿易區之管理或經營機關,交通部下並設置有自由貿易港區諮詢管理委員會,以為各港區營運之諮詢協助;目前新加坡自由貿易區主要管理機關,海運部分為新加坡海事及港務管理局,空運部分為新加坡民航局,經營單位則分別為新加坡港務集團公司及裕廊鎮管理公司。
設置情形:新加坡於1969年建立第1個自由貿易港區-裕廊工業區,目前全國計指定7個自由貿易港區,其中6個以海運貨物為主,分別為裕廊港區(Jurong Port)、三巴旺碼頭(Sembawang Wharves)、巴西班讓港區(Pasir Panjang Wharves)、岌巴自由貿易區(Keppel FTZ )、丹戎巴嘎自由貿易區(TanjongPargar Distripark)、特洛克亞逸自由貿易區(Telok Ayer Wharves);唯一個空運貨物為主者為樟宜自由貿易區(Singapore Changi)(詳圖2-1)。
圖2-1:新加坡自由貿易港區位置圖
以港郎各行政院為積極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或留台工作,自98年起推動「學術及商務旅行卡」、「就業PASS」及「永久居留卡(梅花卡)」三卡制,「就業PASS」卡依聘僱工作許可期間核給,無一般工作簽證每3年需辦理一次延展之限制。
※註:1.資料來源,交通部運研所,我國自由貿易港區發展綠色物流之機會與挑戰第3-29頁,民國101年11月。
租稅之優惠
國內貨物以出口目的進入自由貿易港區及由境外進入者,免課徵關稅、貨物稅及消費稅(Goods and Service Tax,簡稱GST類似我國加值型營業稅),貨物如運往課稅區始需繳交相關稅賦。
港區公司年終時仍應就營業情形,繳納所得稅,現行新加坡公司所得稅率為17%。
發展產業之類型
新加坡之自由貿易區主要著重在轉口貿易之發展,為促進轉口貿易之蓬勃發展,報關人只須透過貿易網路系統(TradeNet System)提供一份報單予新加坡國際企業發展局,即可整合貨物流動的文件流程,取得各相關部門之核准,實施全面無紙化通關作業,加快企業貨物之流通速度。
雖然自由貿易港區法允許業者於取得海關核准,得於自由貿易區內從事貨物製造行為,惟目前實務上,海關僅允許業者於區內從事簡易加工行為,如分類、重貼標籤及簡單重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