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香港
日期:102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自由貿易港區實施10年來,相關推動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亞洲鄰近各國設置自由貿易港區相關推動措施之介紹與比較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實施之方式
法令:香港本身全區即為一自由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14條明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徵收關稅。」所以並未另訂定特別法。
管理架構:港口及機場業務之規劃管理分別由香港政府下之「香港港口發展局」及「民航處」負責;至於機場及港口之經營則均由民間企業承包租用,此經營模式政府不但不用投資海空運相關軟硬體建設經費,尚可收取租金增裕政府財源。
租稅之優惠
長久以來自由貿易為香港推行自由港政策之首要目標,香港為一獨立關稅地區,原則上採「放任主義」,除少數貨物外,一般進口貨物均無需繳付任何進口關稅或附加稅,亦不設任何加值型營業稅或一般服務費。
港區公司年終時仍應就營業情形,繳納利得稅(類似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16.5%;香港的稅率屬全球最低之列,稅制簡單,香港本地及外國公司需繳交之利得稅率很低,扣除各項稅務寬減及資產貶值後,實質所繳之稅款更低。
發展產業之類型
主要是著重在進出口及轉口貿易的發展,利用香港轉口之貨物,大多數是欲藉由香港經陸路轉運進中國大陸之貨物,另因香港不論是在海、空運上相關進出口手續都很簡便,所需時間亦短,且無關稅課徵之問題,故企業對於需進一步加工之貨物,大部分係採先進口香港,經加工或重貼標籤後,再辦理出口,香港海關並未對轉口貨物再另訂管理辦法,而是依一般貨物進出口通關程序辦理。
香港電子通關服務非常簡便,香港機場與港口具全面性高度化之資料系統連線,有助於追蹤貨品通關流向,另海關利用風險管理方式作為貨物通關檢驗之標準,對於通關物品採抽驗非全面查驗,輔以稅負較臨近國家少或低,故廣受國際企業喜愛,挑選為轉運地區。
下載
2013-08-01
2013-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