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之方式
法令:
中國大陸並無自由貿易港區之名稱,所推行之保稅港區政策與我國現行實施之自由貿易港區較為相近;中國大陸保稅港區最早源自2005年6月22日國務院核准上海設立洋山保稅港區,海關總署並於2007年10月3日正式訂定實行中國大陸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正式開始了中國大陸保稅港區之發展。
保稅港區被稱為中國特色之自由港,同時具有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和保稅物流園區等三種經濟特區之功能,並集合港口之發展功能於一身,是目前中國大陸對外開放層次最高、政策最優惠、功能最齊全、區位優勢最明顯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選擇方式:由港口城市研擬規劃報告提出申請,依中國大陸海關保稅港區管理的暫行辦法規定,保稅港區須經國務院批准,並採行封閉式管理,對保稅港區以圍網封閉、建立視頻監控系統,並採高度電子化通關與管理作業,及單一窗口之一站式服務作業,以確保其高效能之運作機制。
管理架構:中國大陸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之解釋機關為海關,有關各保稅港區之管理、開發、建設及經營則由各港口所屬地方政府辦理,地方政府通常會於其組織下另成立一管委會辦理開發區之規劃、開發、管理及招商等行政工作,並另成立1家國營事業性質之開發區投資有限公司,辦理實際之開發、建設及招商作業;如上海市政府就所屬之3大保稅特區(上海洋山保稅港區、外高橋保稅區、及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設立有上海綜合保稅區管委會;深圳市人民政府對於所轄之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則設置有市前海灣保稅港區管理局。
設置情形:中國大陸現有14個保稅港區(詳附表2-1),第1個保稅港區是2005年6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立之上海洋山保稅港區,目前面積最大者為天津東疆保稅港區。
附表2-1:中國大陸保稅港區設立情形 單位:平方公里
名稱
核定時間
規劃
面積
所在省份或直轄市
發展特色
1.上海洋山保稅港區
2005年6月
8.14
上海市
中國大陸第1個保稅港區,全面提升上海港的國際競爭力,並進一步確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地位。
2.天津東疆保稅港區
2006年8月
10.00
天津市
面積最大之保稅港區,全屬人工填海造陸所形成之港區,發展成為北部地區重要國際化物流和航運樞紐。
3.大連大窯灣保稅港區
2006年8月
6.88
遼寧省
落實大連建成東北亞地區重要國際航運中心,並進一步擴大東北地區對外開放。
4.海南洋浦保稅港區
2007年9月
9.21
海南省
環北部灣地區面向東南亞最為開放的航運樞紐。
5.寧波梅山保稅港區
2008年2月
7.70
浙江省
浙江深化對外開放、發展海洋經濟和實施港航強省戰略的先導先行區,發展成為長三角地區南部重要物流和航運樞紐。
6.廣西欽州保稅港區
2008年5月
10.00
廣西省
與東盟各國距離較近,除了臨海工業港的定位,並加強與東盟國家各港口的連接,打造中國大陸與東盟國際航運物流樞紐。
7.廈門海滄保稅港區
2008年6月
9.51
福建省
位於中國大陸最大的台商投資區-廈門海滄台商投資區南端,真正具備出口加工、保稅物流、現代港區三位一體功能的保稅港區,拓展中國大陸海西效應,擴大兩岸經貿合作交流。
8.青島前灣保稅港區
2008年9月
9.72
山東省
以貨櫃業務為主,發展建設為東北亞地區另一重要物流及航運中心。
9.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
2008年10月
3.71
廣東省
不斷發展深圳港之作用、加強推動深圳及香港兩地產業合作。
10.廣州南沙保稅港區
2008年10月
7.06
廣東省
位於珠江出海口西岸,通過珠江水系發達的內河航運系統可將保稅港區經濟功能輻射至整個珠江流域大部地區
11.重慶兩路寸灘保稅港區
2008年11月
8.37
重慶市
唯一位於中國大陸內陸地區的保稅港區,及第1個具水港及空港雙重功能之保稅港區。
12.張家港保稅港區
2008年11月
4.1
江蘇省
江蘇及長江中下游沿線第1個保稅港區,第1個位於縣域口岸之保稅港區。
13.煙臺保稅港區
2008年9月
7.26
山東省
全中國大陸第1個以出口加工區和臨近港口整合轉型升級形成的保稅港區,發展建設為東北亞地區貨櫃物流配送中心。
14.福州保稅港區
2010年5月
9.2
福建省
東臨臺灣海峽,南北承接長三角、珠三角兩大經濟圈,對外可滿足臺灣和東南亞國家之貨物中轉,可提升海西區域核心競爭力和輻射力,促進對臺經貿交流發展。
※註:1.資料來源,各保稅港區網站及中國製造網商業資訊/商業資訊/貿易百科/術語/保稅港區,http://big5.made-in-china.com/info/article-3809794.html;本中心自行彙製。
租稅之優惠
採「境內關外、自由免稅」政策,從境外進入保稅港區貨品保稅,即免關稅及進口稅;保稅港區內企業生產供區內銷售或運往境外之商品,免徵增值稅及消費稅,國內貨品進入保稅港區視同出口,得按照規定申請退稅。
從保稅港區內進入國內銷售之貨物仍需依規定辦理報關業務,並依貨物實際狀況報稅;另港區內業者之營業所得參照中國大陸之營所稅25%辦理。
發展產業之類型
依中國大陸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規定,各港區得辦理之業務包含「存儲進出口貨物和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國際轉口貿易」、「國際採購、分銷和配送」、「國際中轉」、「檢測和售後服務維修」、「商品展示」、「研發、加工、製造」、「港口作業」及「經海關批准之其他業務」等9大項。
另中國大陸近期積極規劃擴大其保稅區之開放強度,「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業於今(102)年7月初獲批,所規劃實施範圍包括上海洋山保稅港區、上海外高橋保稅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以及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等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天津及廈門等城市亦積極爭取成為下一個試行區;據報載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最大亮點即在於金融改革開放方面之先行先試,將涵蓋人民幣之自由兌換,放寬外匯結算額度,更為突出之方面可能開放國際資本進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