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我國自由貿易港區實施10年來,相關推動成效之探討

六、我國與亞洲鄰近各國之比較 日期:102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自由貿易港區實施10年來,相關推動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亞洲鄰近各國設置自由貿易港區相關推動措施之介紹與比較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謹就我國與亞洲鄰近各國發展自由貿易港區之重要措施為一綜合性比較(詳附表2-2),並簡單說明如下:

發展及管理模式:新加坡及香港主要定位在港口之轉運上,以貨物快速流通為主,並交由民間營運以提高其營運效率;我國、韓國及中國大陸則尚結合有加工製造及商展之功能,韓國則係以造鎮方式辦理,並允許外國醫院及學校進駐,希望打造最自由及廣泛之企業投資環境。

租稅優惠:均採自由港或境內關外之原則,給予進出口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減免,就營利事業所稅率為一比較,我國於99年度全面調降為17%,與新加坡相同,僅略高於香港16.5%,與亞洲臨近各國相較,仍具相當優勢。

附表2-2:我國與亞洲鄰近各國發展自由貿易港區重要措施之綜合比較表

國別

法令架構

管理架構

設置情形

租稅之優惠

產業發展

新加坡

特別法-自由貿易區法案

1.管理:中央政府、單一窗口。

2.營運:民營。

7個

(6海港、1空港)

1.免課徵關稅、貨物稅及消費稅。

2.需繳營所稅,稅率17%。

轉口貿易為主

香港

未另訂定特別法

1.管理:中央政府、單一窗口。

2.營運:民營。

全島

1.自由港、獨立關稅地區,一般進口貨物均無需繳付任何進口關稅或附加稅。

2.需繳營所稅,稅率16.5%。

進出口及轉口貿易

韓國

特別法-經濟自由區域之指定及營運

1.開發方向係由中央來指定。

2.相關實施計畫及營運則由地方來執行。

6個

(3個同時具海、空港、2海港、1空港)

1.國稅:進口資本財之關稅前5年免徵、營業所得稅(韓國現行營所稅率為22%)前3年免徵、第4年及第5年減免50%。

2.地方稅:使用稅及財產稅前3年免徵、第4年及第5年減免50%,但可依據地方政府之自治規定延長減免期間及減免幅度。

倉儲、製造、物流、教育、醫療、觀光

中國大陸

特別法-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

1.指定:中央核准。

2.管理及營運:地方政府。

14個

(全屬海港)

1.免關稅、進口稅、增值稅及消費稅。

2.需繳營所稅,稅率25%。

存儲、轉口貿易、物流、檢測、商品展示、研發、加工與製造

我國

特別法-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1.管理:中央政府、單一窗口。

2.營運:海港-國營事業、空港-民營。

6個

(5海港、1空港)

1.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煙酒稅、煙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

2.需繳營所稅,稅率17%;惟外國營利事業於港區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並將貨物售與國內(銷售總額10%以內)、外客戶者免徵。

進出口及轉口貿易、存儲、物流、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或技術服務

※註:1.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彙整;所列設置情形為截至102年6月底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