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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改造問題檢討與改進方向

八、尚有部分機關未完成組織法立法程序,預算案卻未表達預算及人員移撥情形 日期:102年9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組織改造問題檢討與改進方向 目錄大綱:肆、行政院組織改造相關問題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98年起行政院組織改造相關法案陸續送國會審議,迄本院第8屆第3會期止,尚有內政部等10個部會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由於行政院對組織改造法案係採分批完成立法之分階段實施方式,肇致部分機關需歷經多次移撥整併,增加組織體系紊亂時間及調整成本,且各機關預算案未表達預算及人員移撥情形,亦不利審議。茲說明如下: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限至103年底止,惟迄今尚有內政部等10個部會未完成立法程序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21條規定:「本條例除第6條、第7條、第11條至第19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止。」準此,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允宜於103年底前全部完成。

截至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2次臨時會止,行政院送本院審議之相關組織法修正草案,尚有內政部等10個部會及所屬機關未完成立法程序(詳附表4-33),由於上述部會機關多屬資源配置及業務移撥較多,或爭議較大者,需賴行政院積極與本院溝通協調,以促使組織法案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附表4-33: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組織法案審議進度一覽表

機關名稱

審議進度

審議爭議

內政部及所屬

業經委員會逐條審竣,除經濟及能源部所屬產業發展局、貿易商務局、中小企業局、智慧財產局、標準檢驗局,及內政部所屬國土管理署毋需黨團協商外,其餘各機關組織法正進行黨團協商

營建署業務歸屬問題

經濟及能源部及所屬

組織架構設計欠當,恐導致業務失衡問題

交通及建設部及所屬

資位制人員及派用人員留用問題;營建署業務及政府採購業務歸屬問題

勞動部及所屬

所屬勞工保險局改制行政機關及金融雇員轉任公務員問題

農業部及所屬

林務局業務歸屬問題

環境資源部及所屬

林務局及氣象局業務歸屬問題

大陸委員會

成立蒙事處、藏事處問題

原住民族委員會

文化發展中心機關階層問題

海洋委員會

管轄幅度過小問題

科技部及所屬

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與科技部事權重疊及氣象局業務歸屬問題

核能安全委員會

行政院於102年2月21日重送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並同時撤回科技部核能安全署組織法草案;迄今尚未交付委員會審查。

核能安全業務原規劃由科技部所屬三級機關核能安全署負責,惟為提高核能安全意識,該項業務改由行政院所屬三級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辦理

※註:1.資料來源,研考會提供及國會圖書館議事系統,本研究整理。

2.未計入科技部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教育部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文化部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及國防部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等4項行政法人組織法草案,該4案業經委員會審竣,目前正進行黨團協商。

部分機關因應組織改造需歷經多次移撥整併,徒增組織體系紊亂時間,且未於預算案表達業務及人員移撥情形

由於行政院對於組織改造法案係採分批完成立法之分階段實施方式,致部分機關因應組織改造需歷經多次移撥整併。如:主計總處於101年2月改制後,其電子處理資料中心部分業務及人員將移撥予國家發展委員會,惟該委員會組織法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故研考會為承受其業務需先訂定暫行編制表,俟國發會成立後再一次進行整併,是以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移撥人員將歷經二次整併;另工程會裁撤後,業務移撥予財政部、交通及建設部、國發會等3個機關,其中財政部組織法業於102年初正式施行,工程會遂將辦理促參業務之人力、預算、財產移撥予財政部,至於政府採購業務、工程審議業務需俟交通及建設部與國發會組織法通過後始可移撥。行政院組織改造由於採分階段實施方式,徒增加組織體系紊亂時間及調整成本。

至各機關預算之編製,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5條第5項規定:「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及以調整後機關彙整時,仍以調整前機關編列,惟應於行政院組織調整生效時,由新機關依規定承接執行。」而各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亦規定,配合組織改造調整規劃,各主管機關(原機關)所編報之年度概算應將移出業務及經費加以區分,並副知新機關籌備小組,俾利未來新機關清楚業務承接範圍及經費需求。惟組織改造正式啟動期間(101年度及102年度)之總預算案及各機關單位預算書均未揭露業務、人員及經費移撥情形,致國會於審議預算時,無法有效監督資源分配之允當性。

綜上,行政院組織改造相關法案自98年起陸續送國會審議,迄今已逾4年,惟目前尚有10個部會未完成立法程序,為免政府組織改造時間過長而損及國家競爭力,行政院允應積極與本院溝通協調,俾促組織法案儘速完成立法程序。另為有效監督資源分配之合理性,組織改造期間之總預算案及各機關單位預算案宜適當揭露業務、人員及經費移撥情形,以利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