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行政院院本部高階員額擴增及組織增設之必要性
加強編制內簡任官職能之彈性靈活運用,以因應實際業務需求,落實由上而下之「精實」原則
組改後,行政院院本部簡任10職等以上高階文官大增40人,人數增加之多僅次於衛生福利部。以增置2名「政務委員」為例,其主要負責法案審查及跨部會協調工作,在部會減少之前提下,再增置2名政務委員之必要性備受質疑;另以成立「性別平等處」及「因應未來組織調整須安置調節人員」大增35名簡任官,更凸顯無急切增置之需求。在組改「精實」原則要求下,行政院尤應以身作則,不宜大幅擴增高階員額;建議加強編制內138名簡任官職能之彈性運用,以因應實際業務需求,俾避免其他部會援引而抗拒精簡人力,徒使組改流為口號。
檢討「發言人辦公室」組織合法性及評估員額縮編可行性
該辦公室係依據院內作業規定成立,員額編制龐大(共76人)。建議檢討該組織法制定位,賦予明確法令依據;另評估現有人力運用效率,檢討再遴補多名中高階人員之必要性,以有效精簡人力。
科技會報辦公室與科技部功能高度重疊,宜評估整併
行政院依內部處務規程設置「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統籌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資源分配及重大計畫審議與管考事宜;惟查「科技部」組織法亦明定其職司國家科技發展政策及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及審議等事宜,二者業務顯有高度重疊性,宜評估整併二單位,以集中事權、俾免政策多頭馬車,並落實組改之整併機關原則。
明確規範「各區域聯合服務中心」正、副執行長等高階人員之任用資格
行政院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等4區域「聯合服務中心」各置執行長1人及副執行長2人,月薪達10萬元以上(尚有其他獎金福利),不需具備公務員資格即可擔任簡任第12至13職等高階文官,引發渠等高官設置乃獨厚特定人之質疑。建議目前各中心設置要點所訂有關人員任用資格「遴聘相當層級具行政經歷或社會聲望人士」,應修訂為較明確之資格條件(如:應具備學經歷或相關領域具體貢獻或成果等),以杜絕人員任用黑箱作業之質疑。
精實配置各部會組改後之簡任員額,擴增人力需求宜一併提出具體比較數據或客觀事由,俾以評估合理性
行政院主計總處
組改後該部會增加18名簡任10職等以上高階文官,增幅居部會之冠。建議該處以「配合未來業務及人員安置」而擴增之簡任員額,因係以未來不確定因素而先行增加員額,實難獲得認同,應予檢討;另以「統籌國家資源分配職責較以往重大、派員出席各院級會議亦較其他部會多」而增加之簡任員額,亦應提出與其他部會之具體業務量或績效比較數據,俾以評估員額增置之合理性。
教育部
該部整併移入原「行政院體委會」及「行政院青輔會」2機關之業務及員額後,簡任員額總計達209人,居各部會第4,應可因應組改後之機關業務運作,實不宜以「基於業務需求考量」籠統事由再擴增本部簡任官;另所屬機關以「便於組改後推動業務及預作人員調節」擴增9名簡任官,亦乏客觀數據及說服性,建議就原有簡任員額彈性調配運用。
文化部
該部整併原文建會及前新聞局、研考會及教育部部分館所之業務及員額後,再擴增15名簡任官。惟查,其所屬「國立歷史博物館」因增設內部組織而增列簡任人員,與組改之整併單位組織及人力精簡原則相違背;而「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依比率增設若干簡任員額,似僅為符合法令規範,非以人員增設必要性為考量;另「國立國父紀念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國立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等多個館所以組改後提升業務功能為由,將部分兼任人員改列專任,而增設數名簡任高階人員,建議應提出提升效益之具體數據,俾以審核業務量及績效與員額之配合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