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應藉保障員工權益之名,將黑官漂白,以免破壞文官體制並滋生後遺症
日期:102年9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組織改造問題檢討與改進方向
目錄大綱:伍、建議改進方向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鑒於勞保局組織法草案所訂未具任用資格之金融雇員轉任公務員之規定,及交通部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草案所訂10年內派用人員毋需受到原職續任限制之規定,恐發生破壞文官體制並使政府未來退休金負擔大幅增加之後遺症,茲研擬建議改進方向如下:
為維持文官體制穩定,勞保局金融雇員轉任案,應循健保署組織法審議結果,不宜准其轉任公務人員,惟仍應保障渠等適用原法令規定迄離職或退休
據考選部統計,歷年金融雇員升等考試合格者多達1萬6千餘人,如本次勞保局藉組織改造將金融雇員轉任為公務人員,屆時於其他機關任職且擁有相同資格要求比照辦理,不僅造成員額膨脹,亦破壞文官任用體制,故渠等轉任公務人員之法案不宜通過。
鑒於最高行政法院曾作出金融雇員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不得轉任一般行政機關之判決,為保障金融雇員等現職人員之權益,建議比照最新審議通過之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所訂,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法令之規定,繼續任用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
派用人員未取得任用資格前,應依法留任原職等迄離職或退休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既已明文規範,遇機關改制或合併,派用人員得續任原職等至期限屆滿為止,且國發會及中選會辦理組織改造,其派用人員之留用亦循上開條例辦理,交通部所屬三級機關如於組織法增訂派用人員10年內毋需受到原職續任限制規定,恐造成擁有相同資格之人員卻因機關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之後遺症,殊欠公允;建議對派用人員之留用,應依法辦理。
上述交通部所屬三級機關主要係辦理重大交通建設工程,鑒於派用人員占機關總員額比例甚高,為免影響業務推展,允應擬具暢通人力新陳代謝措施,如:嗣後新進人員應全數進用具任用資格人員等方式;至對留用之派用人員,允宜鼓勵其參加國家考試,俾正式取得任用資格。
下載
2013-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