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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資源運用與整合觀點,檢討公務人員訓練體系及終身學習政策

一、公務人員訓練與終身學習相關規範 日期:102年9月 報告名稱:從資源運用與整合觀點,檢討公務人員訓練體系及終身學習政策 目錄大綱:貳、公務人員訓練體系概述、終身學習政策之現況及問題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從法令規章層面觀察,我國於75年1月24日公布公務人員考試法,該法第20條第1項即明示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者必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發給證書並分發任用;然訓練職掌究屬那一機關職掌,我國憲法並未明定,而長久以來也始終存在究屬人事事項或業務事項之爭議,此一爭議在82年6月及84年1月行政院、考試院兩院副院長兩度協商獲致共識後,始見明確,故有85年1月26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與91年1月30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公布施行。自此,考試院下設之保訓會(85年6月1日成立)正式成為我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之專責機構,且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成為全國各級政府機關公務人力提升工作效能,以及促進個人自我發展之基本依據。

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之角色,除為其職掌事項之培訓主管機關外,主要是因行政院所屬機關眾多、訓練業務分散,為統籌協調、審議及執行規劃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事項而設立,另具有訓練事項統籌協調機關之性質。

在上述歷史沿革下,形成人事總處與保訓會兩機關在訓練的分立職掌之特殊現象,故我國公務人員訓練相關法規,可歸納為由考試院(保訓會)及行政院(人事總處)研擬制定兩類,茲彙整如後附錄1。

此外,為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提升公務人力素質,並營造優質學習環境,行政院於90年5月16日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及認證作業要點,並陸續於92年7月4日訂定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推動計畫、95年5月24日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推動方案等;目前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為40小時,其中數位學習時數不得低於5小時,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且現行鼓勵措施甚多,包括:學習時數之多寡可作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升遷之評分參據、將「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課程超過120小時,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增列為考列甲等條件之一、終身學習時數列入陞任標準表之評分項目且由最高酌予加計1分修正為由各機關自行訂定配分(行政院歷年來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政策及鼓勵措施詳如後附錄2)。

另依99年1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及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分別新增第2條第8款及第2條第4款,明定保訓會掌理「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推動事項」,及國家文官學院掌理「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研究及執行事項」,且成立國家文官學院之功能著重於高階公務人員的培訓、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等,顯示考試院再次進一步爭取有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權限;復依保訓會網站之培訓法規、國家文官學院網站之終身學習等資料,涉及終身學習規範部分僅有保訓會所訂公務人員專書閱讀推廣活動計畫、公務人員「每月一書」遴選作業規定及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競賽活動評分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