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
相關規範或計畫
最低終身學習
時數規範
鼓勵配套措施
90
90年5月16日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及認證作業要點,以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
各機關公務人員參與經認證之學習機關(構)所開設學習課程,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為20小時。
1.參加學習總時數超過20小時者,得由各機關視其績效,酌予獎勵。
2.其參加學習時數之多寡,並作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升遷之評分參據。
3.人事總處再於91年12月16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將終身學習護照中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關之學習時數,列入「訓練及進修」項下評分,最高酌予加計1分。
91
91年7月8日建置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及正式啟用,以彙集各類學習資源
92
92年7月4日訂定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推動計畫
93
93年1月5日修正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推動計畫,以整合政府學習資源等
94
94年10月24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及認證作業要點,提高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之規定
95
於95年5月24日簽奉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推動方案,以強化數位學習推動策略及結合運用相關資源,擴大推動成效
自95年1月1日起,各機關公務人員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為30小時,與其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10小時,薦任第9職等以上主管人員之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
(另依96年6月5日之修正,各機關公務人員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改由人事總處報經行政院定之。)
1.參加學習總時數超過30小時者,得由各機關視其績效,酌予獎勵。
2.其參加學習時數之多寡,並作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升遷之評分參據。
3.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將終身學習護照中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關之學習時數,列入「訓練及進修」項下評分,最高酌予加計1分。
96
96年6月5日修正發布及修正名稱為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原名稱: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及認證作業要點)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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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自97年起再參與「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並執行「公務人員數位學習子計畫」
自97年1月1日起,各機關(構)公務人員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提高為40小時,其中數位學習時數不得低於5小時,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
1.公務人員每年參加學習時數均超過規定,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得由各機關酌予獎勵。
2.其參加學習時數之多寡,並作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升遷之評分參據。
3.96年10月30日修正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將「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課程超過120小時,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增列為考列甲等一般條件之一。
4.96年10月25修正陞任評分標準表,將已列入「訓練及進修」項下之終身學習學習時數評分,由最高酌予加計1分修正為配分由各機關自行訂定。(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關之訓練進修活動,並登載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之終身學習時數,其配分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註:1.資料來源,依人事總處提供資料及於網路搜尋資訊,自行研究整理。
